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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11 00:00:00
Notice on Forwarding the State Council's Decision on Further Deepening the Reform of the Fertilizer Distribution System
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
This document forwards the State Council's major decision to liberalize the fertilizer distribution market and provides supplementary implementation guidelines for Guangdong Province, including removing ownership restrictions on fertilizer businesses and supporting the growth of large-scale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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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09〕111号 ━━━━━━━━━━━━━━━━━━━━━━━━━━━ 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 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工作。化肥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推进化肥流通体制改革,逐步放开化肥市场,鼓励各种类型企业参与化肥经营,对提高化肥经营服务水平,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稳妥推进此项改革,保证化肥供应,满足农业生产和发展的需要。 二、切实放开化肥经营企业限制。允许具备相关条件的各类型企业参与化肥经营,积极引导和鼓励全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和配送中心参与化肥的销售和流通。对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符合国发〔2009〕31号规定条件的,要及时办理相关工商登记手续。同时,要强化化肥经营放开后的市场监管工作,指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 三、积极支持化肥经营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大型化肥经营企业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和重组,整合资源,在全省培育出若干家大型化肥龙头企业。支持化肥经营龙头企业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加快发展销售和物流网络,重点支持大型化肥龙头企业的现代物流园区及仓储设施建设,鼓励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降低化肥生产经营成本。加强对化肥经营企业的指导和培训,根据农业生产特点,组织化肥生产企业积极开展送化肥下乡活动,鼓励企业主动为广大农民提供科学使用化肥方面的培训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提升服务水平。 省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 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8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39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化肥流通体制改革,化肥产业得到持续快速发展。为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调动各方面参与化肥经营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为农服务水平,满足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现做出如下决定: 一、放开化肥经营限制 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参与经营,公平竞争。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要有相应的住所,申请从事化肥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要有相应的经营场所;企业注册资本(金)、个体工商户的资金数额不得少于3万元人民币;申请在省域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申请跨省域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化肥经营的企业,企业总部的注册资本(金)不得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满足注册资本(金)、资金数额条件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可直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从事化肥经营业务。企业从事化肥连锁经营的,可持企业总部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化肥经营者应建立进货验收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制度,相关记录必须保存至化肥销售后两年,以备查验。化肥经营应明码标价,化肥的包装、标识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化肥生产和经营者不得在化肥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化肥经营者要对所销售化肥的质量负责,在销售时应主动出具质量保证证明,如果化肥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根据质量保证证明依法向销售者索赔。化肥经营者应掌握基本的化肥业务知识,并应主动向化肥使用者提供化肥特性、使用条件和方法等有关咨询服务。 三、鼓励连锁集约经营 国家鼓励大型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以及具备一定实力和规模的社会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各级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化肥交易市场要建立健全化肥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交易规则,有效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市场监督管理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化肥经营放开后的市场监管工作。农业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肥料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质检部门要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加强检查,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工商部门要加强化肥经营主体监管,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虚假广告等坑农害农行为的查处力度,督促经营者建立和完善购销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开展化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推进化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的查处。海关系统要严厉打击化肥走私。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农资打假,提高行政效能。要大力普及化肥知识,提高农民群众维权能力,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要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createPageHTML(1, 0, "t20091029_11296", "html");
Topics
agricultural policy
market liberalization
supply chain reform
Metadata
| 文号 | 粤府〔2009〕111号 |
| Publisher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Site | gd |
| Date | 2009-10-11 00:00:0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化肥流通体制改革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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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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