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10-03-01 16:11:06

Notice on Issuing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Work Rules'

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10〕24号 gd
This document formally issues the official work rules for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outlining its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 and principles for fulfilling government fun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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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10〕2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0年1月22日十一届4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10年1月22日十一届48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 一、第十一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高效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坚持以人为本,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和绩效管理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省长处理安排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省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各委员会、各厅、外事办公室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命令。省审计厅在省长和审计署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和公平竞争,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和公共财政制度,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省预算,贯彻中央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省级政府投资计划等重大决策,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应该经过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十九、省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调查研究,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组织、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一、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不相适应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或决定。拟订和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原则上都要公布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实行规章后评估制度,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修改完善。 二十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发布的命令,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的方针政策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就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进行审查,并定期向省政府报告。 二十三、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四、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定期清理,确保国家法制统一。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做好备案规章工作;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一、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征询和听取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处理有关信访反映的问题。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九、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四十、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事办公室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省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决定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议题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二、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三、省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省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省长报告。 四十四、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省政府办公厅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送新闻媒体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如有需要报省长审定。 四十五、各副省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地级以上市、省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省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省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核报分管副省长签发。 四十六、精简和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召开全省性会议,必须严格按《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报批。 贯彻国务院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省政府领导到会讲话,不邀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 全省性会议应按照高效节约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七、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其中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规章送审稿,还应当符合《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向省政府请示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职责,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简要说明协商情况,将各方理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省政府。 四十八、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除有关拟订和制定法规、规章的公文,由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呈批外,其他均由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办理。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省政府办公厅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省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九、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五十、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省长签发。其中以省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省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省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 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或核报省长签发。其中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厅副主任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省政府批转或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安排制度 五十一、为保证省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省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其他事务性活动。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和其他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省政府,由省政府办公厅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五十二、省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港澳事务、侨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省政府领导同志出面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外事、涉港澳活动,归口由省外办、港澳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侨务、台务活动,分别归口省侨办、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省外办、港澳办、侨办、台办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五十三、境内外新闻记者要求采访省政府领导同志的协调、安排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其中境外新闻记者采访,归口由省外办、省港澳办、省新闻办、省台办按有关规定把关,提出意见送省政府办公厅协调、安排。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五、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省政府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六、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事先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促检查,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要地方负责人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辖区分界处迎送。 六十、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而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一、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按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二、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副省长、秘书长离穗出访、出差和休养,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粤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省长请示报告,并同时报省府办公厅。 对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其他公务活动,各部门负责人接到出席通知,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须提前向省政府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十三章 附 则 六十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Topics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governance public policy
Metadata
文号 粤府〔2010〕24号
Publisher 广东省人民政府
Site gd
Date 2010-03-01 16:11:06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政府工作规则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5)
cent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named
prov 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
关于修订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的通知
named
prov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
关于认真实施《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通知
named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 named
unkn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决定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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