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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14 09:25:18
Notice on Further Improving the First National Water Resources Census in Our Province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This notice urges local governments and departments in Guangdong Province to enhance their efforts, meet deadlines, secure funding, and ensure data quality for the First National Water Resources Census, following the State Council'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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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函〔2011〕324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第一次全国 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下发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级水利普查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普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但是,个别地区和单位对开展水利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行动迟缓或被动应付,经费落实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整体进度。为确保我省水利普查工作顺利进行,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利普查工作的紧迫感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全面查清我省江河湖泊基本情况,准确掌握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水利行业能力建设状况,摸清经济社会发展的水资源需求,有助于为全面部署我省水利改革发展提供科学依据,对于加快全省水利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水利事业在“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中的重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次普查涉及范围广、技术难度大、质量要求高、时间安排紧、工作任务重,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省的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树立全省水利普查“一盘棋”的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扎实有效地开展水利普查各项工作。 二、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和工作进度 国发〔2010〕4号文要求,2011年要完成清查登记、台账建设和现场调查工作;2012年要完成普查填表上报、数据处理、审核验收和普查成果验收、汇总发布和资料开发工作。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上述工作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节点落实好工作进度:一是今年6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及所辖县(市、区)必须完成清查对象名录汇总、审核、抽查、验收工作,并逐级上报;省水文局必须完成河湖基本情况的清查工作。二是今年12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及所辖县(市、区)必须完成全部普查数据采集和普查数据的预处理任务;省水文局必须完成河湖普查表填报及汇总工作。三是2012年5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及所辖县(市、区)必须完成普查成果汇总、审核、协调及逐级上报工作。四是2012年8月底前,各地级以上市必须完成对其上报的普查数据成果的查补工作,确保2012年年底前全省完成普查任务。 三、认真落实水利普查工作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把水利普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分管领导要及时了解普查进展情况,检查工作进度,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地要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层层把关、责权明确的工作责任制,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制订周密的工作计划,提前做好工作预案,落实水利普查相关政策,加强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普查工作高效有序地推进。 四、切实保障水利普查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分级测算,全面完整、足额核算,实事求是、勤俭节约,加强管理、严肃纪律”的原则,将水利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2011年度的水利普查经费必须于今年6月底前到位,坚决避免因经费不到位而影响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的现象。要制订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行为,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规、安全、高效。 五、强化水利普查数据质量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普查数据质量放在第一位,加强调查研究,采取切实可行的质量控制办法,着力解决影响普查质量的各种问题,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确保水利普查数据全面准确。凡在普查范围内的各对象都要依法提供客观真实的普查所需资料,主动参与和支持普查工作。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普查中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严肃查处。 六、加强对水利普查工作的检查督促 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特别是基层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检查。对工作进度滞后的地区和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其制订整改方案,倒排工作计划,抢时间、保进度。对限期内整改落实不到位的,要进行通报、约谈。各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系统内的督导检查和工作指导。省近期将组织工作组对各地水利普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七、强化宣传动员和舆论氛围营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水利普查的宣传动员工作。要按照《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要求,制订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围绕普查工作各个阶段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有关方面充分了解本次水利普查,切实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的良好局面。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createPageHTML(1, 0, "t20110614_189597", "html");
Topics
water resources
censu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tadata
| 文号 | 粤办函〔2011〕324号 |
| Publisher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Site | gd |
| Date | 2011-06-14 09:25:18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水利普查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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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3)
| cent 国发〔2010〕4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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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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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nt 广东省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宣传工作方案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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