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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31 15:53:34
Not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Key Task Divis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 in Implementing the State Council's Decision on Strengthening Ge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 and Control
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Guangdong Province's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carrying out the State Council's decision on ge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 specifying task divis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for various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local author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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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函〔2011〕672号 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 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分解工作任务,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 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4号)和《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通知》(粤府〔2011〕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 一、加强隐患调查和动态巡查 (一)调查评价。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以县为单元开展全省69个山区重点县(市、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重点提高地质灾害多发地区的调查工作程度。(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山洪、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价、调查成果综合汇总工作,具体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调查评价和成果上报;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山洪灾害调查评价) (二)重点勘查。对威胁100人以上人口和饮用水源地以及隐蔽性强、地质条件复杂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组织力量进行详细勘查,查明灾害成因、危害程度,掌握其发展变化规律,逐点制订落实监测防治措施。(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协调重大隐患点勘查,指导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制订落实重大隐患点监测防治措施) (三)动态巡查。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组织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对重点防治区域每年开展汛前排查、汛中检查和汛后核查,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并将排查结果及防灾责任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省相关部门加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隐患排查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地方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业部门或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督促指导) 二、加强监测预报预警 (一)完善监测预报网络。加快构建全省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在实施山洪灾害非工程措施建设的同时,对山洪、山体滑坡、泥石流易发地区,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各级国土资源、气象、水利部门负责建立监测预报会商、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加强预警信息发布。进一步完善全省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准确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山区等偏远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注重预警信息的有效性,加强应急职守,及时向群众通报灾害预警信息。(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电局、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气象局,省政府应急办,省广电有线网络公司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高群测群防水平。县、镇两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对群测群防员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并配备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群测群防员的防灾知识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其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民政厅、气象局等负责指导各地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制订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群测群防员防灾技能培训) 三、有效规避灾害风险 (一)严格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资委、林业局、气象局,省铁投集团,广铁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省环境保护厅、林业局、水利厅、农业厅、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危险区域。(各级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局、气象局,省铁投集团,广铁集团等分别负责) (二)快速组织临灾避险。对出现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向社会公告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要组织制订防灾避险方案,明确防灾责任人、预警信号、疏散路线及临时安置场所等。遇台风、强降雨等恶劣天气及地震灾害发生时,要组织力量严密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测群防组织要迅速启动防灾避险方案,及时有序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在安排临时转移群众返回原址居住前,要对灾害隐患进行安全评估,落实监测预警等防范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民政厅等指导) (三)加快实施搬迁避让。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群众。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并为搬迁群众提供长远生产、生活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林业局等予以支持、指导) 四、综合防治措施 (一)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对暂时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尽快组织开展工程治理。各级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治理项目的支持和指导监督,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支持、指导和监督) (二)加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防治。对交通干线、水利枢纽、输供电输油(气)设施等重要设施及军事设施周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关部门和企业要及时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安全。(根据项目性质,分别由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省铁投集团,广铁集团,省军区、武警广东省总队牵头会同工程、设施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厅指导监督) (三)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地区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水利、农业、安全监管、林业、气象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水土保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水平。要编制实施相关规划,合理安排非工程措施和工程措施。(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农业厅、安全监管局、林业局、气象局等负责) 研究制订山区城镇、乡村的地质灾害设防标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四)建立健全地面沉降、塌陷及地裂缝防控机制。建立完善相关部门、各级政府地面沉降防控的共同责任制,完善珠江三角洲、雷州半岛、韩江三角洲地区等重点地区地面沉降监测网络。(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有关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实行地面沉降与地下水开采联防联控,重点加强对雷州半岛地下水资源开采管理,合理实施地下水限采措施和人工回灌等工程,建立地面沉降防治示范区,遏制地面沉降进一步加剧。在开展全省调查的基础上,划定地面塌陷易发区、危险区,强化防护措施。(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负责,湛江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严格审批程序,防止矿产开采、地下水抽采和其他地下工程建设以及地下空间使用不当等引发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及地裂缝等灾害。(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林业局等负责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制订、完善有关规范标准和技术规程) 五、加强应急救援工作 (一)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快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专业设备,形成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订严密、科学的应急工作流程。建设完善应急避难场所,加强必要的生活物资和医疗用品储备,各市、县(市、区)每年至少定期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有关部门、广大人民群众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民政厅等支持、指导) (二)强化基层地质灾害防范。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易发区基层群众熟悉情况的优势,大力支持和推进乡、村地质灾害监测、巡查、预警、转移避险等应急能力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加强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回检查,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市、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要安排专人盯守巡查,及时报告险情,落实搬迁避让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相关部门支持、指导) (三)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健全保障机制 (一)完善和落实法规标准。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研究制订《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广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验收标准》,修订《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完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危险性评估等规程。(省法制办负责推动完善和制订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制订相关规范标准,完善相关技术要求和规程)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和地质环境监测机构(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指导中心),配备相关人员,落实人员经费,确保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给予支持、加强指导) (三)加大资金投入和管理。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全省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实施重大隐患点的监测预警、勘查、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支持群测群防体系建设、科普宣教和培训工作。(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同时,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资金专款专用。各地区要探索制订优惠政策,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积极推进科技创新。加大对地质灾害防治领域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复杂山体成灾机理、灾害风险分析、灾害监测与治理技术、地震对地质灾害影响评价等方面的研究。积极采用地理信息、全球定位、卫星通信、遥感遥测等先进技术手段,探索运用物联网等前沿技术,提升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的精度和效率。鼓励地质灾害预警和应急指挥、救援关键技术装备的研制,推广应用生命探测、大型挖掘起重破障、物探钻探及大功率水泵等先进适用装备,提高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科技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科技计划、基金和行业科研专项等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进行支持;省科技厅、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研究、技术装备研制应用以及对外国际交流合作。有条件的地方政府也要加大科技投入力度) (五)深入开展科普宣传和培训教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地质灾害识灾防灾、灾情报告、避险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增强全社会预防地质灾害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地质灾害易发区要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基层组织负责人和骨干群众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中小学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演习、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市、县、乡级政府负责人要全面掌握本地区地质灾害情况,切实增强灾害防治及抢险救援指挥能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加强宣传普及和培训。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省教育厅负责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组织开展中小学学生防灾演练)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地质灾害易发区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市、县、乡级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等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检查防灾责任落实情况。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监察厅指导) createPageHTML(1, 0, "t20111031_29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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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pics
geological disaster prevention
emergency management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etadata
| 文号 | 粤办函〔2011〕672号 |
| Publisher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Site | gd |
| Date | 2011-10-31 15:53:34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地质灾害防治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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