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medium 2018-04-12 18:37:05

Notice on Clarifying Issues Related to the Management of Abandoned Infants and Children

深龙府〔2004〕87号关于明确弃婴(童)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深龙府〔2004〕87号 szlg
This document clarifies the procedures for receiving, registering, providing medical care, education, and future employment for abandoned infants and children within the Longgang District of Shenzhen, specifying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public security, civil affairs, health, education, and finance departments.
Document Text 1,704 characters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童)有关手续的通知》(粤民福〔2002〕50号)和《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教委、卫生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民福发〔1997〕3号)的有关精神,为了明确弃婴(童)的接收、入户、救治、入学、就业、收养等工作,更好地维护和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现就弃婴(童)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统一弃婴(童)的接收程序问题。区社会福利中心只接收由公安部门送来的并证实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弃婴(童),对其他单位和个人送来的弃婴(童),一概不接收。弃婴(童)发现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治安科)对社会组织、群众或公安干警捡拾的弃婴(童),需多方查找其亲生父母,如有必要尚需登报寻找。确需送社会福利中心抚养的弃婴(童)的接收程序是: (一)由弃婴(童)发现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或公安分局治安科)负责送弃婴(童)到镇(街道)以上人民医院体检(有疾病还需治愈),由经办人负责调查并将弃婴(童)捡拾时间、地点、经过及其基本情况详细填写在由省民政厅印制下发的《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童)审批表》(附件)中,附报案证明、调查报告、体检表等相关材料。 (二)弃婴(童)发现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经办人提出意见报派出所主管所长复核并签名加盖派出所公章(属龙岗公安分局治安科直接受理的,由治安科提出意见并加盖治安科印章)后,报区社会福利中心。 (三)负责接收弃婴(童)的区社会福利中心审核材料合格,报区民政局核准同意后,区社会福利中心可将弃婴(童)接收抚养。 二、关于弃婴(童)的户口问题。承担弃婴(童)收养任务的区社会福利中心必须建立集体户口,并在弃婴(童)接收入院后的三个月内,凭《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童)审批表》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弃婴(童)的入户手续。公安机关要对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弃婴(童)入户提供方便,尽量简化手续。弃婴(童)入户不受任何指标限制(包括户口迁出)。 三、关于弃婴(童)的救治问题。公安机关负责转送弃婴(童)到镇(街道)以上人民医院体检,各有关医院要认真落实执行并出具体检证明;如弃婴(童)患病,应积极抢救治疗,医疗所需费用由各医院先垫付,每半年报区卫生局和区社会福利中心审核,再由区财政局审定后将医疗费用全额拨付给有关医院。由区社会福利中心抚养的弃婴(童)、孤残儿童患病,需送区卫生局指定的区中心医院、区人民医院、区妇幼保健院进行治疗,医疗所需费用由以上医院先垫付,每半年报区卫生局和区社会福利中心审核,再由区财政局审定后将医疗费用全额拨付给有关医院。对其他情况转送到医院的弃婴(童),如弃婴(童)患病,医院同样要积极抢救治疗,同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机关负责按程序办理接收手续;弃婴(童)治疗费用按上述方法拨付。 四、关于弃婴(童)的入学问题。由区社会福利中心抚养的适学弃童:(一)属身体基本正常可接受正常教育的,由区社会福利中心与区教育局协调到就近的公办中小学就读(中学到龙岗中学,小学到新生小学)。弃童的学位由区教育局负责协调解决,学杂费由弃童所就读学校每学年报区教育局和区社会福利中心审核,再报区财政局审定后将费用全额拨付给所读的学校。(二)属残疾儿童的,由区社会福利中心与区残联协调到深圳市元平特殊学校就读,学杂费由区残联缴交后报区民政局和区社会福利中心审核,再报区财政局审定后将费用全额拨付给区残联。 五、关于弃婴(童)成年后的就业问题。区社会福利中心抚养的弃婴(童)成年后的就业问题,由区社会福利中心向区劳动局、区残联等部门提出申请,各有关部门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要优先照顾解决,帮助他们尽快自食其力,切实减轻政府的负担。 六、关于依法办理弃婴(童)收养登记手续的问题。民政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严格把关,依法办理弃婴(童)的收养登记手续;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计生、村(居)委会等部门,要给收养人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区社会福利中心在收养登记手续未办妥之前,不得让收养人领出弃婴(童)。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Topics
social welfare child protection public administration
Metadata
文号 深龙府〔2004〕87号
Publisher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
Site szlg
Date 2018-04-12 18:37:05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社会福利与儿童保障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5)
unkn 粤民福〔2002〕50号 formal
unkn 民福发〔1997〕3号 formal
cent 民政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教委、卫生部、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 named
prov 广东省民政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童)有关手续的通知 named
unkn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named
Citation Network Full net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