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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8 16:56:55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n Further Increasing Financial Investment in Education
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
This document outlines Guangdong Province's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to significantly increase financial investment in education, including specific targets for education expenditure as a proportion of fiscal spending and mechanisms to broaden funding sources.
Document Text
4,250 characters
粤府〔2011〕14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推动全省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省,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提供更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国发〔2011〕22号)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大幅度增加财政教育投入 教育投入是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公共财政保障的重点,也是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高度重视增加财政教育投入,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完善,财政教育投入持续大幅增长。据统计,“十一五”期间,全省一般预算支出中教育支出累计达到3397亿元,年均增长23.77%;省级教育支出累计达到414亿元,年均增长25.91%.全省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2006年的15.38%增加到2010年的19.07%,教育支出已成为我省第一大公共财政支出。财政教育经费的大幅增长,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保障,促进了各类教育办学条件的显著改善和教育质量的显著提高,推进了教育公平。但与当前我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要求相比,与全国先进省区市相比,我省教育改革发展还存在一定差距,尤其在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和区域间、城乡间、学校间均衡发展,高端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教育经费投入等方面的问题仍比较突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进一步健全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大幅增加财政教育投入,显著提高公共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比例,切实将国务院关于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拓宽经费来源渠道,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要求 (一)保障落实“三个增长”。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安排公共财政支出预算时,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努力增加教育经费预算,严格落实教育法定增长要求,保障教育财政拨款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保障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障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对预算执行中超收部分,也应按照上述原则优先安排教育拨款,确保全年预算执行结果达到法定增长要求。 (二)提高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各地要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压缩一般性支出,新增财力要着力向教育倾斜,优先保障教育支出。要合理划定各级政府预算内教育经费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并逐年提高。到2020年,各级财政教育拨款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达到25%以上。省财政厅要会同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进一步做好相关测算工作,将目标任务分解到省本级以及市、县(市、区)财政,明确工作责任,并研究制订对市、县(市、区)落实教育投入比例的考核制度。 (三)足额征收使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各地要严格执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并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发展。各地要切实加大征管力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不得随意缓征和减免,确保应收尽收。要及时足额将地方教育附加省级收入分成上缴,不得截留。 (四)认真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比例计提教育资金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发〔2011〕22号的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从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等支出后余额10%的比例,计提教育资金。各地不得因此减少其他应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省从全省(含深圳市)计提的教育资金中按30%的比例集中,统筹用于全省农村基础教育发展,具体统筹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教育厅另行制订。 三、突出重点,提高各级各类教育经费保障能力和水平 (一)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各地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逐步提高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学前教育所占比例,未来三年要有明显提高。各地要根据实际研究制订公办幼儿园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按时足额划拨经费,确保公办幼儿园正常运作。建立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2011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欠发达地区规范化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建设。各地要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落实广东省发展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确保到2013年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二)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省级统筹、各级政府分担、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完善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增长长效机制,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根据生均培养成本、财力状况等因素和物价变动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统筹考虑中小学布局调整、规范化学校建设等工作,加快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争取到2012年基本完成省规划确定的校舍安全工程改造和加固任务。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切实解决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集中力量解决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问题。继续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民族地区民族班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 (三)继续加大普通高中投入,巩固提高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成果。普通高中教育经费按隶属关系以同级财政投入为主,受教育者缴费和其他渠道筹措为辅,逐步提高财政投入水平。完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制度。鼓励公办普通高中采取多种形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补充办学经费。 (四)大力促进职业技术教育发展。建立健全职业技术教育拨款机制,逐步推进以生均综合定额为主的职业技术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预算管理试点。健全“贷、奖、助、补、减、免”的职业技术教育助学体系。进一步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涉农专业、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政策,以及农村户籍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制度。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要从学杂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经费,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十二五”期间,地方教育附加适当增加用于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发展的比例,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技术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 (五)完善高等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升高等教育内涵发展水平。进一步健全高等教育学校生均综合定额拨款预算制度,积极推进地方高等学校生均综合定额拨款。建立高等教育学杂费正常调整机制。完善保障高水平大学建设、高层次创新性人才培养引进以及高校学科建设和各类科技创新项目的财政投入机制。 (六)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改善特殊学校办学条件。各地要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加快特殊教育发展。落实义务教育残疾学生免费政策,完善残疾学生助学政策,优先保障落实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享受生活费补助政策,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校的资助政策。 (七)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十二五”期间,省财政继续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各地民办教育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和奖励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八)完善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师资队伍建设投入。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实施基础教育师资培训工程。各地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制度,按省的部署落实好“两相当”工作。农村中小学要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经费专项用于教师培训。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本地区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将财政教育投入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工作目标,制订工作计划,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政府统筹、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明确投入责任。进一步完善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统一的财政教育投入机制。省级政府负责统筹中央政府转移支付和本级政府教育经费,承担省直学校的经费供给,检查落实市、县政府增加教育投入的责任,加大对市、县教育经费转移支付和奖补力度,支持市、县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市、县政府负责统筹本级政府教育经费,根据教育发展的需要,按规定标准和比例承担区域内所属各类教育的经费供给。 (三)加强监测分析。各地要加强对落实教育投入法定增长、提高财政教育支出比重、拓宽财政性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等各项政策的监测分析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科学合理的分析评价指标,组织对市、县财政教育投入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果将作为省财政安排转移支付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各地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加大财政教育投入政策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结果作为对市、县教育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以及省级财政教育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县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地区财政教育投入预算安排、使用和增长情况。加强审计监督,将教育经费法定增长和财政教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作为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五)全面推行精细化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严肃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规章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增强教育经费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推进预算公开。加强基层建设和基础工作管理。做好教育基础数据的搜集、分析和信息化管理工作,完善各级各类教育经费支出标准,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防范学校出现财务风险。研究建立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强化对重大项目资金的全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广东省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Topics
education funding
fiscal policy
public finance
Metadata
| 文号 | 粤府〔2011〕148号 |
| Publisher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Site | gd |
| Date | 2011-12-28 16:56:55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教育投入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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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5)
| cent 国发〔2011〕22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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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1〕10号
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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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nt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意见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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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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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By (1)
| prov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文件的决定 | g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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