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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inions on Promoting the Consolidation of the Rare Earth Industry in Our Province

关于推进我省稀土行业整合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12〕49号 gd
This document outlines Guangdong Province's plan to consolidate its rare earth industry by 2015, establishing a provincial rare earth group to centralize resource management, improve technology, and enhanc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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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2〕49号━━━━━━━━━━━━━━━━━━━━━━━━━━━关于推进我省稀土行业整合的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12号),切实加强稀土行业管理,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省稀土行业整合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稀土行业整合的重要意义 稀土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稀土产业是基础性战略产业。我省是离子型稀土资源大省,离子型稀土资源储量居全国前列。经过多年发展,我省培育出一批市场竞争力较强的稀土采选、冶炼和深加工应用企业,初步形成从矿山采选、冶炼分离、深加工到新材料研发应用的产业体系。但是稀土行业发展中仍然存在非法开采、开发利用方式粗放、产业集中度低、深加工技术水平不高、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等问题。在当前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加剧、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明显抬头和国家实施稀土大企业大集团战略的新形势下,推进省内稀土行业整合,对推动我省稀土产业做强做大,促进稀土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发挥稀土行业对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优势产业的支撑和先导作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省内稀土行业整合的认识,正确处理好保护与开发利用、加强管理和服务发展、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确保国家和省有关稀土产业的各项政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到2013年底,通过联合、并购、合资等市场化手段,由省稀土产业集团完成对省内现有稀土采选、冶炼分离企业的整合;加强省稀土产业集团与资源地合作,形成合理利益共享机制;中国南方稀土科技城等重点产业基地建设初见成效;省稀土产业集团基本实现对稀土资源的集中经营管理,并成为国家重点发展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 到2015年底,省稀土产业集团基本完成对省内稀土行业产业链的整合;建立起全省稀土资源的集中勘查和开采、稀土冶炼分离产品的集中收购经营机制;稀土开采、冶炼和应用技术水平进一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环境保护水平显著提高;稀土产业基地建设取得明显进展,稀土关键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水平显著提升;稀土新材料对下游应用产业的支撑和保障作用明显增强;省稀土产业集团进一步做强做大,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国际知名稀土企业。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充分发挥规划引导、政策激励和组织协调作用,协调处理好局部与整体、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资源地与加工产地、大企业与中小企业、国内与国际的关系,加快稀土行业整合步伐。 ——市场运作,企业主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施大企业大集团战略,以省稀土产业集团为主体,以资本和资产为纽带,通过兼并重组和合资合作等方式推进整合,推动全省稀土行业集约集聚发展。 ——优势互补,整体提升。通过行业整合,协同发挥资源地政府和各类企业的资源、管理、技术、产品、市场和资金等优势,形成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新局面,提高行业整体竞争力。 ——依法整合,维护稳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妥善处理行业整合过程中遇到的资产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问题,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重点任务 (一)实现稀土资源的集中经营管理。 以省稀土产业集团为主导,与韶关、河源、梅州、汕尾、茂名、肇庆、清远和揭阳等资源地政府及有关企业合作,在资源地设立资源开发企业,建立合理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全省稀土资源的集中开发管理和对稀土矿产品生产的集中运营。由财政出资开展省内稀土资源勘查,支持省稀土产业集团按国家有关规定参与稀土勘查投资和开发利用,加快完成现有稀土采矿权扩界工作,依法申办我省新增稀土探矿权和采矿权。 (二)加快稀土冶炼分离企业联合重组。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十二五”期间除国家批准的兼并重组、优化布局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稀土冶炼分离项目。支持省稀土产业集团与省内现有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合资合作,实现全省稀土冶炼分离企业的联合重组。在不增加省内稀土冶炼分离能力前提下,由省稀土产业集团参与建设国家批准的省内兼并重组、优化布局项目,收购省内稀土冶炼分离产品,优化配置并优先满足省内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的需求。 (三)促进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企业强强联合。 省稀土产业集团要通过产业投资和创业投资等手段,加强与省内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领域优势企业的合作,培育若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骨干企业。组建省稀土新材料及应用产业联盟,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合作,整合提升产业链,促进产业良性发展。 (四)推动稀土公共服务平台整合。 以省稀土产业集团为主体,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积极参与共同组建集研究开发、技术推广、分析检测、咨询服务于一体的稀土产业研究院。积极承接国家稀土重大项目,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技术支撑。筹建南方稀土交易中心,为稀土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搭建交易和交流服务平台。加强稀土行业协会建设,提高服务能力。 (五)推进重点产业基地和园区建设。 依托现有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及建设条件,在资源地规划布局2-3个稀土特色产业园区,在珠三角地区建设稀土高新材料产业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稀土新材料及应用领先企业向园区集聚,培育形成具有科技孵化基地功能的稀土高新材料及应用产业基地。大力支持建设中国南方稀土科技城,建设一批稀土研发、产业化和深加工项目,发挥稀土产业对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建设的带动作用。 (六)鼓励拓展国内外市场。 支持省稀土产业集团在做好省内稀土行业整合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兄弟省区市的稀土资源整合和稀土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省稀土产业集团加快“走出去”步伐,积极并购海外稀土资源和深加工企业,依法开展稀土产品出口,逐步实现全球化经营,提升国际竞争力。 四、政策措施 (一)明确整合主体。以省稀土产业集团为主体推进省内稀土行业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重点支持其申办我省新增稀土探矿权和采矿权,实施国家下达我省的稀土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指令性生产计划和出口配额,收购省内稀土冶炼分离产品,收储关键稀土氧化物,对外开展稀土项目招商引资和合作交流。省稀土产业集团要落实工作职责,建立绩效考评机制,成立专门经营管理团队,科学规划、稳妥推进省内稀土行业整合。 (二)建立健全利益分享机制。省稀土产业集团要加强与有关资源地市的合作,抓紧签订资源整合战略协议,加快成立区域稀土资源开发企业,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各资源地市要大力开展本行政区域稀土资源整治工作,切实维护稀土资源开发秩序,加强与省稀土产业集团的合资合作,加快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 (三)完善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财税支持政策措施,统筹用好国家扶持资金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产学研合作资金、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等,加大对稀土行业整合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稀土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培养和引进科技领军人物、提高研发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落实好稀土产品专用发票制度,对稀土行业整合中涉及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税货物转让等事项以及整合后新设立的企业,凡符合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的,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涉及土地、房产等资产的变更过户、注册资本验资、工商登记规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减免支持。支持省稀土产业集团以股权、现金及股权置换等方式推进行业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鼓励有关金融机构对省稀土产业集团实行综合授信和银团贷款等信贷支持。对符合全省产业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合重点建设项目和产业基地,优先解决用地指标。对整合涉及符合条件的划拨土地,经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采取土地出让、土地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等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处置;对整合涉及的原空转土地的使用权,支持企业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处置。 (四)明确责任分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研究细化稀土行业整合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通力协作,特事特办,扎实高效推进整合工作。行业整合涉及项目立项、环境评价、生产许可等批准文件和资质证书,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各单位具体业务分工如下: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稀土办公室)要积极发挥省稀有金属部门协调机制作用,统筹协调推进整合工作,研究解决行业整合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稀土生产秩序专项整治,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汇报,争取国家批准将省稀土产业集团纳入国家规划,成为国家重点发展的稀土企业集团。 省发展改革委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整合项目完善备案或核准手续,并加强与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沟通衔接,指导项目完善有关支撑性材料。 省国土资源厅要按照有利于稀土资源开发整合和企业兼并重组的原则规划稀土探矿权和采矿权、分解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对整合后的稀土矿产资源尽快依法变更权属,按国土资源部要求指导省稀土产业集团申办新增稀土探矿权和采矿权,同时组织开展稀土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行动。 省环境保护厅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整合项目完善环评手续,加快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加强与环境保护部沟通、指导有关企业尽早通过国家环保核查,同时组织开展稀土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行动。 省国资委要大力支持省稀土产业集团整合稀土行业,协调推进省属企业稀土业务整合,加快资金和项目审批,支持符合国有资产无偿划转规定的进行无偿划转。 省财政厅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定的各项财税支持政策规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指导各地积极稳妥做好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安置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及社会保险转移接续,主动指导企业开展人员分流、清偿拖欠职工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费以及提供职业指导、介绍和岗位援助等公共就业服务,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 省工商局要为稀土行业整合开辟“绿色通道”,对省稀土产业集团行业整合过程中办理相关注销、新设或变更登记,努力缩短办理时限,优质提供服务。 省金融办要通过加强金融创新支持稀土行业开展整合。 各有关地级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协调有关县(市、区)和企业配合开展行业整合。 省稀土行业协会要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企业权益,支持行业整合。 (五)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把整治和整合工作结合起来,深入开展稀土矿产开发秩序专项整治、稀土生产专项整治、稀土企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以及稀土非法出口秩序专项整治,坚决打击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非法出口和走私行为,维护稀土行业良好秩序。加强对地级以上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稀土政策和推进稀土行业整合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影响全省稀土行业整合大局和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Topics
rare earth resources industrial policy strategic materials
Metadata
文号 粤府办〔2012〕49号
Publisher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Site gd
Date 2012-05-31 10:25:10
Category major_policy
Policy Area 稀土行业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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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 国发〔2011〕12号 formal
cent 国务院关于促进稀土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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