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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ngdong Provincial People's Government Notice on Issuing the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Encouraging and Guid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Private Investment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12〕100号 gd
This document issues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to further encourage and guide private investment in Guangdong, focusing on broadening market access, creating a fair environment, and encouraging private capital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and public resource projects.
Document Text 11,186 characters
粤府〔2012〕100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和 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7日 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实施细则 《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粤府〔2011〕19号)印发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降低准入门槛,创造公平竞争条件,在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发展障碍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增强民营企业市场主体地位,营造公平的营商环境,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作出积极贡献,现就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细则: 一、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 (一)明确民间投资准入条件。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一系列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政策措施,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享受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同等的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政策,各地、各部门不得单独设置限制民间投资进入的附加条件。 (二)鼓励民间投资进入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对列入国家和省、市各类专项规划的交通、能源、城建、社会事业等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项目实行竞争性配置,逐步完善和规范面向社会招标投资主体制度,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采取独资、合资、BT(建设—转让)、BOT(建设—经营—转让)、PPP(公私合作)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项目投资建设经营,并实行和国有企业同样的价格政策和政府补贴政策,从机制上保障项目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三)创造民间投资进入鼓励发展领域的公平环境。凡符合相关条件和资格的民间投资项目可享受与省重点项目和现代产业500强项目同等优惠政策,在项目审批、用地指标等方面予以优先安排。政府安排的引导经营性领域企业发展的财政资金,一律面向社会公告,接受各类企业申报,并按规定确定补助安排。 二、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路、水运、港口码头、轨道交通、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综合运输枢纽、物流园区、运输站场等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政府协助做好项目前期各项工作。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公路、水路运输等服务和科技创新、交通信息化、智能交通、节能减排等新兴业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以参股、控股、独资等方式投资民航业,并以合并重组、股权收购等方式投资低成本航空、支线航空、货运航空、通用航空和民航专业人员培训等领域的民航业务。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际轨道交通沿线土地综合开发。 (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按照遵循规划、政策支持、保障权益、公平对待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蓄引调水、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村村通自来水等工程项目。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对按规定投资建设的,可按照“先建后补(奖)、以补(奖)促建”的原则给予补贴或奖励。民间资本通过承包、租赁、参股等形式参与盘活现有水利工程资产,参与公益性或准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可与国有企业一样依法享受政府性资金支持政策和用地、用电优惠政策。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对水利灌溉工程的投资,可视为固定资产,允许进入企业成本核算,其中涉及税收的按税法规定执行。 (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建设。深化能源领域体制改革,在全省电源布局规划基础上,选取部分尚未确定业主的电源项目面向社会公开选择投资主体。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参与电网建设,特别是参与需要升级改造的县级电网和农村电网建设。加强电力市场准入、电网无歧视接入、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收购及公开调度、市场交易等方面的监管。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电力工程建设及物资设备的生产供应领域。 (七)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石油天然气管网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企业合作投资建设跨境、跨区域石油和天然气干线管道项目。支持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建设石油和天然气支线管道、煤制气和页岩气管道、区域性输配管网、液化天然气(LNG)生产装置、天然气储存转运设施等,并从事相关仓储和转运服务。 (八)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服务。鼓励民间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接入网业务试点、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因特网数据中心(IDC)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的经营。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以及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等企业资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电信领域的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以及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 (九)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三旧”改造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建立“三旧”改造项目网上招商和公开查询制度,吸引民间资金投入“三旧”改造。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间资本开放,鼓励民间资本矿业权人采取独资、合资等多种方式参与矿产资源勘查。鼓励国有地勘单位以技术入股方式参与民间资本合作勘查,合作勘查成果依法处置后可按国家相关规定分享找矿成果收益,民间资本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受让该探矿权。民间资本投资矿产勘查项目符合扩大勘查范围条件的,扩大勘查范围部分的探矿权可依法按规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建立健全公共交通政府补贴机制,进一步规范出租车经营体制管理,促进规范化和规模化经营。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城镇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大力推行城市供排水、污水垃圾处理投资运营主体招标制度和项目特许经营制度。进一步完善生活污泥处理收费制度,逐步将污泥处理处置成本纳入污水处理费,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污泥无害化处理。 (十一)深化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完善市政公用产品收费政策和征收使用管理制度,健全市政公用产品财政补贴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市政公用产品收费体系。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严格履行特许经营协议,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对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者不分企业所有制性质实行同等的成本费用水平评价体系和定价原则。 (十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研究制订公共租赁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合理规定保障性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市、县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价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对象出租、出售。 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允许民间资本申办各类医院、疗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允许民间资本申办社区卫生机构并给予政府补贴。放宽门诊部、诊所的设置距离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发展民营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可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民营医疗机构参与政府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社会公共事件,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样待遇,并可获得政府补偿。允许公立医疗机构在职医师到民营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民营医疗机构在医院等级评审、医护职称晋升、临床医疗技术准入、人才培养与引进、科研立项、大型医疗设备配置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标准、享受同等待遇。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实行相同的价格政策,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按照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执行。 (十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教育和社会培训事业。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民办学校的设置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幼儿园审批条件可适当放宽。对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回报的民办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且不属于买卖、赠予或者交换行为的,办理过户手续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新建、扩建实施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规费减免政策优惠。对民办学校在师资培养、技能鉴定、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规范民办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招生、收费、教育培训等工作环节,对民办高校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并进行备案管理。 (十五)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养老和残疾人康复机构。新建非营利性养老和残疾人康复机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依法按照土地划拨目录划拨土地。各地对民间资本投资新建的养老和残疾人康复机构给予一定的床位建设补助和床位运营补贴。鼓励对民办社会事业进行捐赠,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十六)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旅游和体育产业。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文艺院团改制,推动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对民间文化资本资助和奖励机制,吸纳民间资本对文化交流的公益性和商业性投入,加大对民营博物馆、非遗场馆建设的扶持力度。推动制定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新业态的专业人才职称评定办法,探索开展民间文化人才职称评定。支持民间资本在党报党刊出版单位实行采编与经营“两分开”后,在报刊出版单位国有资本控股51%以上的前提下,投资参股报刊出版单位的发行、广告等业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等领域,建设、改造电影院。民间资本可利用社区内有线电视分配网,控股从事除广播电视节目集成、传送业务以外其他业务的企业。民营企业制作的影视节目在参加相应政府奖评奖、向海外推销等方面享有与国有影视节目制作机构同等权利,享受同等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旅游重大项目开发、景区景点建设、旅游装备制造、旅游休闲产品研发等,并在旅游市场推介、申报国家旅游发展基金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体育用品生产、销售领域,鼓励具有实力的民间资本投资职业竞赛市场及体育场馆的建设和经营管理。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七)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等金融机构。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和增资扩股。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至20%以上。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投资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行业扶持政策,鼓励再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拓宽业务覆盖面。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投资保险公司,单一持股比例适当放宽至20%以上。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养老、健康、责任、汽车、农业和信用等专业保险公司,支持民间资本设立保险代理、经纪、公估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控股或者参股形式参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的改组改制。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 (十八)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和电子商务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利用“三旧”改造的机遇,参与社区购物中心、商业步行街、社区商业等现代生活流通业基础设施的投资,为零售企业及连锁经营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平台。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连锁经营企业在电子商务技术、物流技术等的投资,提高连锁经营企业科技含量及经营管理水平。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快递、城市配送(含冷链)、医药物流、再生资源物流、汽车及家电物流、特种货物运输、大宗物资物流、多式联运、集装箱、危化品物流、供应链管理、国际物流和保税物流等重点物流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运输、仓储、配送、分拨、物流信息化及物流园区等领域的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营物流企业利用旧厂房、闲置仓库等建设符合规划的物流设施,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租赁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 (十九)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国防科技工业。对进入国防科技工业的民营企业从现有财政补助资金予以扶持,并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鼓励民间资本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促进产权合理流动。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东西北欠发达地区新农村建设和扶贫开发,实现产业有序转移,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 (二十一)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以新型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式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民间投资主体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应当通过产权市场、媒体和互联网广泛发布相关信息,不得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单独对民间投资主体设置限制性附加条件。 九、推动民营企业加强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二十二)鼓励民营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平等竞争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各类科技计划,以人才引进、技术引进、研发外包等方式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推荐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和承担国家级研发机构等建设任务。加强对中小微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扶持,加大风险投资对民营企业的投资力度。进一步完善民营科技企业园区建设,重点扶持一批产业特色鲜明、发展潜力较大、示范效应突出的民营科技园区。鼓励民营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积极推动公共技术创新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服务,探索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机制,吸收民营企业参与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兴办独立的民营科研机构。加大先进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对民营企业的开放力度,推进创新平台的资源共享。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依照国家税法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完善对民营企业的科技服务。加快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政策,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完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技术产权交易、股权转让、知识产权质押流转、技术投融资等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设立新型转化实体,发展包括创业投资、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多种业务的综合性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照国家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十四)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开发新产品发展新业态。鼓励民营企业与民间资本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大力发展合同能源管理、污染治理特许经营、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和车辆租赁等相关专业服务和增值服务,积极发展信息技术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数字创意、检验检测和知识产权等高技术服务业。落实和完善鼓励自主创新的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加大创新型人才、创新性团队的引进力度,为创新型人才在创办企业、申办项目、科研条件保障和出入境、户口或者居住证办理、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名牌产品。加强对获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东省名牌产品民营企业的宣传,提升企业品牌影响力。 (二十五)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采取补助、贴息、担保等多种方式,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大力发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新能源汽车、半导体照明、生物、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鼓励民营企业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争取国家支持其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引导和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和高附加值的民营企业加快做大做强。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类型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组成技术创新联盟,承担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示范项目,承担实施国家重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开展创业投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推动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建设,共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投资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产业,对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扶持性电价政策。落实全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优惠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社会化试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环境监测服务。积极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重点环保产业领域。 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二十六)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简化境外设立企业和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各地级以上市及县(市、区)所属民营企业,设立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企业,由各地级以上市外经贸部门办理手续。简化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境)审批手续,优先为我省大型民营跨国企业培育对象办理APEC商务旅行卡。对在港澳地区经营业务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经办理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后,可循因公渠道办理人员临时或多次赴港澳手续。加大对民营企业“走出去”的财政扶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逐步建立以财政资金为引导,以社会资金为主导的境外项目投资体系。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收购品牌、兼并企业、开发资源、投资研发设计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以市场化原则设立面向企业境外投资服务的股权投资基金。强化民营企业跨国经营融资增信服务。以第三方担保、保险、信用准备金等方式增强民营企业融资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航空公司开辟国际航线,支持有竞争力的民营航空维修企业、航空物流企业,及其他具备条件的民营航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二十七)完善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加快完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体系,健全多双边投资保障机制。加强与有关重点国家的投资合作和对话机制建设,积极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创造有利条件和解决实际问题。指导民营企业应对海外反垄断审查和诉讼。完善企业“走出去”中介服务体系。依托国家涉外政策性金融机构数据收集渠道和技术分析手段,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资信调查、信用评级、行业风险分析、国别信息信用管理咨询与培训等服务。培育面向企业境外投资和跨国经营的社会化服务机构,鼓励服务机构“走出去”设立境外服务站点,加强信息、法律、维权等境外服务。 十一、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二十八)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规定。组织专项清理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法定程序及时进行废止和修改,切实保护民间投资的合法权益,培育和维护平等竞争的投资环境。今后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利用多种载体,广泛听取、收集、吸纳商会、民营企业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企业的合理诉求。 (二十九)在政府性资金安排上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补助主体,消除在行政审批、政策倾向的差别待遇;创业投资引导资金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吸引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高技术产业,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的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均可以采用参股、融资担保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标准一视同仁,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项目工程、设备、咨询等招标采购,确保民营企业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待遇。积极落实政府采购评审优惠相关要求,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优惠。积极开展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把采购政策的执行情况作为集中采购机构考核、代理机构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推动政策落实。 (三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行业扶持政策,鼓励再担保机构加大对担保机构的服务,拓宽再担保业务覆盖面。引导各地建立政策性的担保机制,逐步完善融资担保体系。鼓励和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丰富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为民营企业上市融资、重组整合,以及利用资本市场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规避风险等提供专业化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股票上市,或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融券和中期票据,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积极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业链融资等金融产品创新等,降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市场前景好的民营企业放贷和授信门槛。支持省内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积极申请新三板扩容试点,加快建设发展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符合条件的非上市民营企业股权转让提供渠道和服务。 (三十一)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缩小审批范围、缩短审批流程、竞争配置资源、转移管理职能、增强规划约束、加强服务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改革企业投资管理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改革创新企业登记审批制度,进一步简化设立、变更、注销等税务登记程序,清理减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年检(年审),取消无法定设立依据的年检(年审),推进网上和联合年检(年审)。加大力度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重点将行业管理、行业技术服务等事项有序向中介服务机构转移。加大下放审批权限力度,凡是下级政府部门能够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一律下放。优化政府部门审批权配置,整合归并行政审批事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同一审批事项在同级政府部门存在多个审批环节的,原则上取消中间环节,由终审部门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2013年底前,全省完成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力争压减40%左右,其中企业投资领域审批事项压减70%左右;各级行政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总体缩短50%左右,继续加快推行省管权限内行政审批零收费。落实向小微型企业免收2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外经贸、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四类企业减免缓征半年共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按照国家对民间固定资产统计范围的规定,认真做好统计工作,准确反映本地区民间投资的规模、速度和结构变化。投资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及工商联等行业协会商会组织要及时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三十三)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加快推进综合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打造管理规范、办事公开、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实行网上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整合相关资源,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积极发挥各类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中心)等产权交易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支持高成长性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以股权登记、托管、融资及退出等方式,促进民间资本与实体经济对接。扶持一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企业创业基地、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创新产业化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示范机构。充分发挥工商联及各类民营企业商会、协会联系民间资本投资主体的优势,建立健全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协调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民间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在准入审批、技术研发、人才建设、融资服务、建设用地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四)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按照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投资项目网上审批、社会事务网上办理、公共决策网上互动、政府效能网上监察的要求,加快建设广东网上办事大厅,设立民间投资服务专项,实行网上公开申报、受理、咨询和办复,网上公布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申报条件、办事方法、办结时限、服务承诺等。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可操作、便于评估的服务规范和标准,明确办结时限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实现行政审批标准化。进一步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和综合考评,力争到2014年,实现地级市以上投资项目审批和备案事项网上办理率达90%。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规划指导、政策咨询和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投资中遇到的问题。 (三十五)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民间投资的市场监管。积极推进企业登记注册制度改革,精简和规范企业登记前置审批许可目录。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宽准入、严监管”改革方向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市场竞争秩序监管,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持续加大对商业贿赂、欺行霸市、制假售假等行为的处罚和信息披露力度。构建大部门市场监管体制,提高行政部门整体管理效能。全面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互联共享和披露公示平台,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社会诚信氛围,构建市场监管长效管理机制。加快行业自律发展,推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企业自律水平。建立健全退出标准和程序,民间投资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允许自由退出;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并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的,在进行严格的清产核资后,允许撤走所投资产并取得合理回报。 (三十六)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全面梳理国家和省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在省政府门户网站、主要媒体进行政策解读;省工商联及各类民营企业商会、协会要组织专家进行详细研究,举办政策宣讲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由各地提供有关民间投资在促进经济发展、调整产业结构、繁荣城乡市场和扩大社会就业等方面积极作用的典型案例,在省内主要媒体进行宣传报道,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家参与民间投资。 各地、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深化改革,创新求实。要根据本实施细则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环境和舆论氛围,切实促进民间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投资合理增长、结构优化、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createPageHTML(1, 0, "t20120830_341418", "html");
Topics
private investment market access 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Metadata
文号 粤府〔2012〕100号
Publisher 广东省人民政府
Site gd
Date 2012-08-30 09:32:46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民间投资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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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粤府〔2011〕19号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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