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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7 10:43:43
Not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Forwarding the State Council's Guiding Opinions on Promoting th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Customs Special Supervision Zones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This document forwards the State Council's guiding opinions on customs special supervision zones and provides supplementary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Guangdong Province, emphasizing planning, quality improvement,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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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12〕141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 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科学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 我省是外向型经济大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对我省加快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建设和发展,将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设作为我省加快外经贸战略转型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抓手之一,明确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培育产业集群、建立进口基地、培育外贸新增长点等政策取向,并将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资源整合和政策叠加作为大力改善营商环境,进一步做好当前稳增长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领会国发〔2012〕58号文的精神实质,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各项工作。 二、加强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划和建设 要结合各地经济环境和资源布局、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加强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工作,强化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推进各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规划建设;要按照国发〔2012〕58号文要求,及早谋划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等工作。对已获批建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各级政府要推进加快建设,确保按时通过验收,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尽快产生效益;对申请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合理配置、协调发展”的原则,切实做好规划论证。省外经贸厅要会同海关广东分署等有关单位,加强对各地规划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指导,积极推动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促进我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创新发展。 三、全力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质量和整体效益 不断增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内生动力,着力引进高端制造、服务业的外向型大项目;积极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加快培育区域外围产业配套能力,推动产业集聚发展。要拓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业务类型,优先选择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开展检测维修、研发设计、融资租赁等新型保税服务业务,不断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质量及整体效益,加快培育形成高端入区、周边配套、辐射带动、集聚发展的良好格局。 四、健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管理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市联动、部门配合、责任明确、高效协调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落实责任,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规划、建设和发展提供保障。省政府建立由省外经贸厅和海关广东分署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机制,负责对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具体由省外经贸厅会同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并指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工作。 五、认真制定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实施方案 省外经贸厅要会同海关广东分署等有关单位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按照国发〔2012〕58号文精神,抓紧研究制定我省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报省政府审定,并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实施,切实促进全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又好又快发展。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7日 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监管区域)。20多年来,特殊监管区域在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扩大对外贸易和促进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发展中也存在种类过多、功能单一、重申请设立轻建设发展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整合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完善政策和功能,强化监管和服务,促进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合理配置,协调发展。按照有利于实施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规划、有利于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有利于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以及确有外向型大项目亟待进驻的原则,合理设立特殊监管区域,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发展。 ——注重质量,提升效益。增强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的内生动力,推动区域内企业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整体效益,发挥辐射作用,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 ——深化改革,强化监管。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充分发挥特殊监管区域在统筹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中的作用;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监管,防范风险。 (三)发展目标。稳步推进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加快形成管理规范、通关便捷、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绩效突出、协调发展的格局;完善政策和功能,促进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延长国内增值链条;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发挥特殊监管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使其成为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承接产业转移、优化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 二、加强审核指导 (四)稳步推进整合工作。特殊监管区域实行总量控制,坚持按需设立,适度控制增量,整合优化存量。科学确定特殊监管区域设立条件和验收标准,优化审核程序,依法严格把关。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强化分类指导。统筹考虑各地区经济环境、产业基础、贸易结构、资源布局、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地推进特殊监管区域规划、建设和发展。 三、健全管理体系 (六)严格建设和验收。特殊监管区域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四至范围和规划用地性质进行规划建设,由海关总署及相关部门实施联合验收。严禁擅自增加或改变经联合验收过的相关设施。 (七)健全退出机制。明确特殊监管区域首期验收土地面积比例和验收期限;超过验收期限尚未验收或验收后土地利用率低、运行效益差的,由海关总署责令整改;在规定期限尚未完成整改任务的,由海关总署报请国务院批准予以撤销或核减规划面积。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八)严格入区项目审核。制定特殊监管区域入区项目指引,引导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目标和政策功能定位的企业入区发展,避免盲目招商。 (九)强化监管和服务。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和管理手段,优化监管模式,简化通关流程,加强保税货物监管,打击走私和偷逃税行为,维护质量安全,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四、稳步推进整合优化 (十)整合现有类型。在基本不突破原规划面积的前提下,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整合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在充分听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实施。目前不具备整合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可暂予保留。 (十一)统一新设类型。新设立的特殊监管区域,原则上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 五、完善政策和功能 (十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完善保税等功能,规范税收政策,优化结转监管。具体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十三)拓展业务类型。在严格执行进出口税收政策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支持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选择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开展境内外检测维修业务。鼓励在有条件的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研发、设计、创立品牌、核心元器件制造、物流等业务,促进特殊监管区域向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多元化方向发展。 (十四)带动周边经济发展。发挥特殊监管区域辐射功能,培育区域外产业配套能力,带动有条件的企业进入加工贸易产业链和供应链,促进区域内外生产加工、物流和服务业的深度融合,形成高端入区、周边配套、辐射带动、集聚发展的格局。 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健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整合资源,落实责任,搞好服务,为特殊监管区域科学规划、建设和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十六)加强协作配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特殊监管区域的整合、监管、建设、发展工作。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共享相关信息和资源,提高监管和服务水平。 各地方、各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和落实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促进特殊监管区域又好又快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年10月27日 createPageHTML(1, 0, "t20121217_358672", "html");
Topics
customs supervision zones
foreign trade
regional development
Metadata
| 文号 | 粤府〔2012〕141号 |
| Publisher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Site | gd |
| Date | 2012-12-17 10:43:43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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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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