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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04 10:59:49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Forwarding the Guiding Opinions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Deepening the Market-Oriented Reform of Thermal Coal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This document forwards the State Council's guiding opinions on thermal coal market reform to Guangdong's subordinate governments and departments, adding provincial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that include abolishing the dual-track pricing system, establishing a new linkage mechanism for production, transport, and demand, and strengthening coal import coordination and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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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8 characters
粤府办〔2013〕2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煤炭运销协会: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深化煤炭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意义 煤炭是我省重要的基础能源,约占我省一次能源消耗总量的40%以上,其中电煤占煤炭消耗总量的2\/3以上。我省煤炭全部依靠省外调入或进口,且地处全国煤炭调运链末端,煤炭调运总量大、距离长、环节多,保障煤炭稳定供应任务十分艰巨。近年来,我省深化与国内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的战略合作,煤炭调运和供应保障能力明显提升。但由于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格差异逐年拉大,煤炭价格形成机制扭曲,电煤合同兑现率偏低,煤炭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影响到我省煤炭的稳定供应。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对我省充分发挥地缘优势,统筹利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提高煤炭供应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办发〔2012〕5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完善调控监管体系,努力促进我省煤炭市场健康发展。 二、建立实施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 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电力企业与煤炭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鼓励电力企业与国内大型煤炭生产企业和进口煤供应商签订中长期购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深化煤电企业之间战略合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负责协调解决改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做好煤炭供运需衔接工作。委托省煤炭运销协会组织煤电企业建立和完善交易规则,对省内电煤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并定期将相关情况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对煤炭进口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目前进口煤已占我省煤炭调运总量的1\/3强,在我省煤炭供应保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和外经贸、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要把进口煤作为我省煤炭资源的重要补充和平抑煤炭市场价格的重要工具,加大对煤炭进口工作的组织和统筹协调,为煤炭进口创造良好的通关环境。委托省煤炭运销协会探索建立进口煤企业联合体统一对外议价机制,收集和反馈煤炭进口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加强和改善煤炭调控监管 依托省内主要沿海港口,建立全省煤炭储配和交易中心,创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在电煤价格出现非正常波动时,依据价格法和国家相关规定采取临时干预措施。加快全省煤炭应急储备建设,支持煤炭经营企业利用自身网络资源和购销渠道积极参与应急储备,延伸应急保障通道,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科学合理的电煤运行和调节机制,保障电煤稳定供应,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抓住有利时机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 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占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的70%左右。电煤是煤炭消费的主体,占消费总量的一半以上。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搞好产运需衔接,对保障电煤稳定供应和电力正常生产,满足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煤炭订货市场化改革不断推进,价格逐步放开,对纳入订货范围的电煤实行政府指导价和重点合同管理,对保障经济发展曾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在资源供给、运力配置和价格水平上存在着明显差异,限制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造成不公平竞争,合同签订时纠纷不断,执行中兑现率偏低,不利于煤炭的稳定供应,越来越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改革势在必行。今年以来,煤炭供需形势出现了近年来少有的宽松局面,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差明显缩小,一些地方还出现倒挂,电力企业经营状况有所改善,改革的条件基本成熟。为此,应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 二、主要任务 电煤市场化改革是能源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要坚持市场化取向,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煤炭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以取消重点电煤合同、实施电煤价格并轨为核心,逐步形成合理的电煤运行和调节机制,实现煤炭、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能源需求。 (一)建立电煤产运需衔接新机制。自2013年起,取消重点合同,取消电煤价格双轨制,发展改革委不再下达年度跨省区煤炭铁路运力配置意向框架。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自主衔接签订合同,自主协商确定价格。鼓励双方签订中长期合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煤电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干预。委托煤炭工业协会对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汇总。运输部门要组织好运力衔接,对落实运力的合同由发展改革委、铁道部、交通运输部备案。 (二)加强煤炭市场建设。加快健全区域煤炭市场,逐步培育和建立全国煤炭交易市场,形成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为主体、区域煤炭市场为补充,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煤炭交易市场体系,为实施电煤市场化改革提供比较完善的市场载体。煤炭工业协会在发展改革委指导下做好衔接协调,研究制定交易规则,培育和发展全国煤炭交易市场体系。 (三)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继续实施并不断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当电煤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以年度为周期,相应调整上网电价,同时将电力企业消纳煤价波动的比例由30%调整为10%。鉴于当前重点合同电煤与市场煤价格接近,此次电煤价格并轨后上网电价总体暂不作调整,对个别问题视情况个别解决。 (四)推进电煤运输市场化改革。铁道部、交通运输部要加强对有关路局、港航企业的指导,完善煤炭运力交易市场,依据煤炭供需双方签订的合同和运输能力,合理配置运力并保持相对稳定,对大中型煤电企业签订的中长期电煤合同适当优先保障运输。对签订虚假合同、造成运力浪费或不兑现运力、影响资源配置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罚力度。铁道部要周密制定电煤铁路运输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公开公平的运力配置机制。 (五)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鼓励煤电联营,增强互保能力。改进发电调度方式,在坚持优先调度节能环保高效机组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经济调度因素,同等条件下对发电价格低的机组优先安排上网,促进企业改善管理、降低能耗和提高技术水平,为实行竞价上网改革探索经验。 三、完善调控监管体系 依法加强和改善市场调控监管,创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制定电煤价格异常波动的应对预案,在电煤价格出现非正常波动时,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采取临时干预措施。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强煤炭进出口调节,促进供需平衡。加强煤炭应急储备建设,完善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加强煤炭经营监管和电煤合同履行检查,规范流通秩序,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不合理收费,严肃查处乱涨价、乱收费以及串通涨价等违法行为。煤炭、电力行业协会要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配合,加强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做好行业自律工作。 四、切实加强组织协调 电煤市场化改革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大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及时协调解决电煤市场化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做好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同时,继续加强对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电力体制改革、煤炭期货市场建设等重大问题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12月20日 createPageHTML(1, 0, "t20130204_365694", "html");
Topics
energy policy
market reform
coal industry
Metadata
| 文号 | 粤府办〔2013〕2号 |
| Publisher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Site | gd |
| Date | 2013-02-04 10:59:49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电煤市场化改革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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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4)
| cent 国办发〔2012〕57号 | formal |
| unkn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办发〔2012〕57号 | formal |
| unkn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2〕57号 | formal |
| c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电煤市场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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