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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3 15:30:21
Not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Working Rule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This document formally issues the 'Working Rules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which defines the organizational principles, duties of members, and operational procedures for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emphasizing law-based administration and the comprehensive fulfillment of government func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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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2 characters
粤府〔2013〕1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12月17日十二届17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 一、第十二届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省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省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省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省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 六、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省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省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省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八、秘书长协助省长处理安排省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省长出国访问期间,由省长指定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代行省长职务。 十、各委员会、各厅、外事办公室实行主任、厅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省审计厅在省长和审计署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省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省政府要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责,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经济发展趋势研判,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三、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解决突出民生问题。 十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严格市场监管,规范市场执法,着力清除市场壁垒,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维护全省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五、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六、加强环境保护,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社会进步、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第四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八、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省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规章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规章的解释工作由省政府法制机构承办;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或征求其意见。 十九、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愿,使所确立的制度能够切实解决问题,备而不繁,简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规章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省政府法制机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 政府规章实施后要进行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二十、省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章、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省政府制定规章、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权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省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省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报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上统一发布。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或省政府决定、命令,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省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一、省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第五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二、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丰富民主决策形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三、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全省预算,重大规划,贯彻中央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地方性法规议案和政府规章等,由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省政府班子对重大问题决策、重大项目投资和大额资金使用等,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二十四、省政府各部门提请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市县政府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凡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章、政策性文件原则上不对机构、编制及经费问题作出规定。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五、省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六、省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省政府的决定,完善工作落实机制,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政令落实。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七、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加强对群众关注热点的信息公开,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八、省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省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依规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九、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三十、省政府要自觉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政府规章;自觉接受省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三十一、省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 三十二、省政府要强化行政监察,加大审计力度,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建设开放、动态、创新、系统的监督体系。省政府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省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七、省政府实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八、省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厅厅长、外事办公室主任组成,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省人大的重要决议; (二)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省政府的重要工作。 省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九、省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组成,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常务副省长召集和主持。省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省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决定规章草案和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省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提请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省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确定;会议文件由省长批印。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省府办公厅负责,议题和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从严控制上会议题数量,确保常务会议集中精力议大事。 四十一、省政府领导同志如不能出席省政府全体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向省长请假;省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省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省府办公厅向省长报告。 四十二、省政府全体会议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省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中,需要办理的,由省府办公厅按工作性质向主办单位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催办,加强会议决定事项督办力度,定期将落实情况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各副省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地级以上市、省直有关部门研究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省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召开会议协调解决。省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省长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核报分管副省长签发。 四十三、省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召开全省性会议,必须严格按《省政府系统召开全省性会议审批办法》办理。省政府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每年不超过24个;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会议,每年不超过1个。贯彻国务院部门工作会议精神,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由各部门召开。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省政府或省府办公厅名义召开,不邀请地市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省政府批准。省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 全省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四、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其中报送省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送审稿、规章送审稿,还应当符合《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省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省政府决定。 四十五、各地区、各部门报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除有关拟订和制定法规、规章的公文,由省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办理呈批外,其他均由省府办公厅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省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省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省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由省府办公厅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办理部门应及时向省府办公厅反馈办理结果。 四十六、省政府制定的规章、发布的命令、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四十七、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省长签发。其中以省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省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省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签发。 以省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由省政府秘书长签发,也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签发。如有必要,报分管副省长或省长审定。 四十八、精简文件简报,以省政府、省府办公厅名义下发的正式文件每年不超过100个。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一般性工作会议不发纪要。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再由省政府批转或省府办公厅转发。 充分利用电子政务系统,提高公文处理效率。第十章 工作纪律 四十九、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省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省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省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省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省政府同意。 五十一、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省长离粤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按规定提前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备,副省长、秘书长离穗出访、出差、休假、学习,应事先报告省长,由省府办公厅通报省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粤外出,应事先向分管副省长请示报告,同时向省府办公厅报备。 五十二、省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五十三、省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四、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五、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六、省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按照中央“三个零增长”的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统一规范公务接待标准,严格公务接待审批,严禁随意扩大接待范围和提高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压减检查考核评比活动和议事协调机构,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研讨、博览、表彰、奠基、剪彩等各类活动。 五十七、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八、省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省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省政府领导同志要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重点深入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调研,面对面听取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一般性调研不安排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陪同,杜绝层层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负责人不到机场、车站、码头及行政区域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一律不使用警车带路,不安排宴请。 六十、省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省政府领导同志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以及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一、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Topics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governance
administrative rules
Metadata
| 文号 | 粤府〔2013〕126号 |
| Publisher | 广东省人民政府 |
| Site | gd |
| Date | 2014-01-03 15:30:21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政府工作规则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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