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 plan high 2014-06-27 09:23:15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Issuing the Work Plan for the Special Rectification Action on Fire Safety in Household Workshops in Guangdong Province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办函〔2014〕306号 gd
This document issues a provincial-level work plan to conduct a year-and-a-half-long special rectification action to improve fire safety conditions in household workshops, following a major fire accident, by implementing comprehensive inspection, renovation, and long-term supervision mechanis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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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函〔2014〕30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家庭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消防总队)反映。省府办公厅2014年6月20日广东省家庭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揭阳普宁市“3.26”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改善我省家庭作坊消防安全条件,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开展为期一年半的家庭作坊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治理重点 集体用地和宅基地上村(居)民自建住宅用于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家庭作坊。 各地在抓好上述治理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按照什么问题突出就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对本地区其他区域性消防安全突出问题进行治理。 二、治理思路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家庭作坊消防安全隐患,按照“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整治一家、合格一家、验收一家,逐一落实消防安全改造措施,建立健全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家庭作坊全部清查摸底、登记造册、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要求。在此基础上,通过合理规划产业布局,调整产业结构,积极引导家庭作坊进入工业园区,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三、治理要求 (一)场所设置要求。鼓励将家庭作坊搬离住宅建筑,恢复住宅建筑原使用功能。家庭作坊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如设置家庭住宿,居住场所应采用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分隔。 (二)安全疏散要求。家庭作坊应设置安全出口,保证各楼层人员在发生火灾及其他紧急条件下有两种以上疏散方式。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或室外楼梯形式,疏散楼梯能够直通室外,与上人屋面相通。防盗门窗应开设安全逃生口,配备逃生梯。 (三)电气设置要求。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电器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并与易燃材料保持安全距离。严禁超负荷用电、私拉乱接电线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违章用电行为。 (四)消防器材设施配置要求。根据场所火灾危险性,按相应标准配置灭火器材,合理设置室内消火栓、消防卷盘、简易喷淋和报警装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等,并确保设施器材完好有效。消防器材设施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 (五)日常消防管理要求。经整治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家庭作坊,要落实“网格化”管理要求,实施动态管控,建立用火用电管理、值班和检查巡查、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等制度。对家庭作坊从业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确保员工掌握基本消防常识、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技能,能够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及组织人员疏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抓紧制定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整治标准,明确各级政府的治理责任、负责人和部门职责分工,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强化资金、人员、政策等综合保障,确保治理行动取得实效。要结合城镇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消防规划,完善消防安全布局,同步推进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整治地区整体消防安全水平。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整治标准于2014年7月30日前报送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落实治理责任。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研判机制,定期跟踪分析治理进展情况,对乡镇、街道进行蹲点指导,解决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乡镇政府、街道办要落实治理工作主体责任,明确排查整治责任人,落实“网格化”排查,查清查实辖区内家庭作坊的数量、类型和存在的火灾隐患,分类登记造册;对排查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要限期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拒不整改或通过整改无法达到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对应审批但未报批或未获批准就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家庭作坊要依法查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等部门要加大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无照经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并积极支持家庭作坊转型升级。安全监管和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家庭作坊消防安全整改的督促和指导,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对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家庭作坊业主、经营者及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充分发挥96119举报热线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家庭作坊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形成全民参与整治的良好氛围。要切实做好教育、引导工作,发动家庭作坊业主自觉整改火灾隐患。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五)加强考核验收。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对行政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自查自评,自评合格后向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申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地区,将由省政府进行通报并挂牌督办;对因整治不到位、发生较大以上火灾的地区,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查和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治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Topics
fire safety workplace safety small business regulation
Metadata
文号 粤办函〔2014〕306号
Publisher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Site gd
Date 2014-06-27 09:23:15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消防安全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