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15-04-30 15:09:22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Provisions on the Main Responsibilities, Internal Structure, and Staffing of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Bureau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This document formally establishes the Guangdong Provincial Quality and Technical Supervision Bureau as a provincial-level agency and details its functional transformations, including the transfer, cancellation, and delegation of specific regulatory duties.
Document Text
6,840 characters
粤府办〔2015〕29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3日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划转的职责。 1.将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化妆品(含牙膏)的生产行政许可和食品(含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含牙膏)的强制检验职责划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市县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由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政府分级管理。 3.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划转的其他职责。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新产品标准化审查。 2.取消进口机电产品标准备案。 3.取消已取得相应级别整装锅炉制造许可单位的锅炉安装许可。 4.取消已取得相应级别整装锅炉制造许可单位的锅炉维修许可。 5.取消已取得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单位的压力容器安装许可。 6.取消已取得相应级别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单位的压力容器维修许可。 7.取消长输压力管道(不跨省)使用登记。 8.取消客运索道安全管理审查。 9.取消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评选。 10.取消产品标识备案。 11.取消预应力混凝土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公路桥梁支座、棉花加工机械、钻井悬吊工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12.取消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13.取消电焊条生产许可证核发。 14.取消验配眼镜生产许可证核发。 15.取消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16.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三)转移的职责。 1.将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技术性评审和事务性工作职能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2.将广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员考核事项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3.将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及技术机构承担。 4.将使用采标标志企业备案审查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及技术机构承担。 5.将技术标准评审专家资格审查具体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及技术机构承担。 6.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工作交由具备相关条件的行业组织及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7.将建立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审批工作交由具备相关条件的行业组织及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8.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中的“压力管道巡检维护”、“带压封堵”、“带压密封”、“电梯司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和“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资格认定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 9.将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及技术机构承担。 10.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转移的其他职责。 (四)承接国家质检总局下放的职责。 1.制造、销售和进口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国务院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批准项目的审批。 2.设备监理单位乙级资格证书核发。 3.气瓶检测机构核准。 4.电力整流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5.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核发。 6.直接接触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类人员资格认定。 8.特种设备安全操作类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9.特种设备改造单位许可。 10.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 (五)下放的职责。 1.将摩托车乘员头盔、橡胶制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2.将广州、深圳行政区域内的助力车生产许可证核发下放广州、深圳市相关部门。 3.将二级计量保证体系确认工作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4.将气瓶充装单位许可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5.将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下放给各地级以上市政府。 6.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六)加强的职责。 1.完善现代质量监管体系、标准、计量、认证认可和质监法规体系,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标准、体系、制度及机制建设。 2.进一步强化市场技术服务功能,加强在市场失灵领域宏观指导、政策制定和秩序规范职能,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 3.强化产品质量、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管理,完善区域伤害监测和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预测预警和跟踪制度,以及风险防控联动机制。 4.加强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推动检验检测认证高技术服务业发展,维护国家市场技术权益。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提高全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负责产品质量宏观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发展纲要,推进质量强省和名牌发展战略;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标准和质监法规体系。 (三)制定现代质量监管体系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重大科研攻关和重大技术引进工作。 (四)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监管认证机构,依法监督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和数据识别编码的应用工作。 (六)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组织执行国家计量制度,建设区域最高计量基标准,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推进工业、服务业计量现代化,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七)负责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组织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对特种设备进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八)负责全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产许可、监督抽查、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等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涉及的质量安全事故。 (九)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风险防范和伤害监测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工作。 (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组织协调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有关专项打假工作,对重大案件进行督查督办。 (十一)依法管理和指导全省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工作,组织指导全省质监系统干部业务培训和素质教育相关工作,指导全省质监系统规范化建设和行政效能、政风行风建设,统筹全省质监系统信息化建设有关工作。 (十二)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督办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信访、宣传、政务公开、综合调研、统计、安全保卫和后勤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信息化和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效能、政府绩效管理等规范化建设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思想政治、党群及精神文明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工作。 (二)人事教育处(与离退休人员服务处合署)。 承担机关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及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承担职能转变、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相关工作;指导管理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作;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和素质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承办地级以上市质监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事项。 (三)财务处(与审计室合署)。 组织编报机关、直属单位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草案;安排、管理系统有关项目经费及部分专项经费,组织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及技术机构政府采购、基本建设、收费、票据管理、罚没物资处理、财务和资产的管理;指导全省质监执法装备的管理和规范相关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开展审计检查工作。 (四)政策法规处。 负责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相关立法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织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行政处罚案件初审,组织审理、听证,审核延期申请;承办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组织开展本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行政审批处。 承担本局直接实施和审查上报的行政许可办理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工作,组织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标准、程序、制度及机制建设;依法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质量发展处(与科技处合署)。 组织实施国家和省有关质量发展、质量强省战略和规划、品牌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提高全省质量水平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产品质量调查和宏观质量状况分析,建立并推行产品质量诚信制度、质量奖励制度、重大工程设备监理制度;完善质量管理体系,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系统技术机构改革发展,提出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承担科技项目、科技成果、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技术装备的管理工作;承担地理标志管理工作。 (七)认证认可监管处。 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承担检验检测机构能力认可及监督工作;负责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认证机构、认证咨询、培训、考核、评审工作;依法监督产品认证和管理体系认证工作。 (八)标准化处。 统筹协调全省标准化战略实施工作;组织制定、修订、发布地方标准;推广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推行标准联盟和社团标准建设;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承担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应对国(境)外技术性贸易措施;监督管理全省组织机构代码、商品条码和数据识别编码工作。 (九)计量处。 统筹协调全省计量发展规划,统筹计量基标准建设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制订地方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和校准行为以及计量仲裁检定工作;依法管理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的资质资格;推行工业、服务业计量现代化管理制度;依法管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格;开展能源资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十)产品质量监管处(与伤害监测与风险管理处合署)。 组织指导全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省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抽查;组织协调区域性、行业性产品质量问题的专项整治;指导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依法构建产品、设备、装置的伤害监测和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与防范管理机制;汇总风险信息,组织风险评估,建立风险防控联动机制;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十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 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经营、使用、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和进口等环节的安全监察、监督和风险分析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承压类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相关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检验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承担高耗能承压类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十二)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监察处。 承担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经营、使用、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和进口等环节的安全监察、监督和风险分析工作;监督管理相关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以及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承担高耗能机电类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 (十三)食品相关产品监管处。 承担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查、风险分析等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工承担与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协作工作;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涉及的质量安全事故。 四、人员编制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128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5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6名。 五、其他事项 (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局(广东省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办公室)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行政单位,正处级。负责维持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加强对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的管理和指导;组织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认证认可、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组织协调跨市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指导市县质监部门行政执法队伍和装备建设;承担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有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各地打假工作,组织协调全省有关专项打假活动。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 (二)省纪委(省监察厅)派驻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纪检组(监察室)机构编制事项涉及调整的,另文明确。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createPageHTML(1, 0, "t20150430_578850", "html");
Topics
government restructu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regulatory reform
Metadata
| 文号 | 粤府办〔2015〕29号 |
| Publisher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Site | gd |
| Date | 2015-04-30 15:09:22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机构改革与职能转变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1)
| prov 广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 | named |
Citation Network
Full net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