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on plan 7 citations high 2015-08-28 15:23:09

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the Pilot Reform of Port Inspection Supporting Service Fees in Guangdong Province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办函〔2015〕421号 gd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a pilot reform in Guangdong Province to have local government budgets temporarily cover certain port inspection service fees (e.g., handling, moving, storage) for compliant enterprises, pending a central government funding scheme, in order to implement national policies supporting foreign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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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函〔2015〕42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 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有关单位: 《广东省开展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口岸办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5日 广东省开展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大力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关于“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此类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等改革事项,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5〕35号)的工作部署,在中央财政负担方案出台前,为做好由地方财政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在全省口岸的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通关服务支持外贸发展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口岸查验配套服务及费用标准化、规范化,促进相关惠企政策落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中的撬动作用;支持鼓励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建立健全“守法诚信受益,违法违规惩戒”机制;推动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改革创新口岸查验方式,进一步提高查验的针对性、有效性。 (二)实施原则。 一是全省铺开。为营造公平竞争和发展环境,相关试点工作在全省口岸全面组织实施。二是统一规范。制定统一的实施项目范围和查验是否存在问题的确认标准,并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口岸类型、货物种类及查验方式的差异性,确定合理的费用标准。三是规范管理。建立政府采购和财政资金支付、使用、管理监督制度及安全高效、简便易行的查验结果数据统计、报送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四是统筹兼顾。广州、深圳市分别负责安排本辖区各口岸涉及的相关财政垫付资金,其余19个地级市及佛山市顺德区辖内所有口岸涉及的相关财政垫付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口岸范围。 全省所有符合条件的口岸现场查验监管场所,包括港口口岸、公路口岸、航空口岸、铁路口岸、进出境货运车辆检查场(以下简称车检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特殊监管场所、检验检疫查验场所。 (二)实施项目范围。 根据国发〔2015〕16号文规定,对查验没有问题免除企业费用的,仅限于海关、检验检疫部门采用人工和机器查验方式在口岸现场查验监管场所对进出口集装箱(重箱)、吨车和空运散货的查验,且查验没有问题所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等配套服务费用。暂不包括对进出口空箱、空车的查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查验所产生上述费用。具体实施项目为: 1.吊装费。即将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确定需要查验的进出口集装箱(重箱)、吨车和空运散货(以下统称集装箱货物)从堆场吊运、拖运至查验场所或海关、检验检疫指定位置,根据查验指令实施人工开箱查验所产生的费用。 2.移位费。即将海关、检验检疫确定需要实施机器查验(包括过磅、机检)的集装箱货物从堆场移位至机器设备所在位置实施机器查验作业所产生的费用。 3.仓储费。即对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对确定需要查验的集装箱货物因未能当天安排查验作业,或当天未能完成查验作业导致集装箱货物不能及时放行所产生的仓储费用。但暂不包括需要将货物调至指定或认可储存场库进行储藏、待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出库的待检货物产生的仓储费用。 有关航空口岸实施空运散货查验配套服务费改革,仅在开通国际货运包机的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和深圳宝安国际机场实行,由广州、深圳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操作办法。 三、实施办法 (一)免除费用核定标准。 根据国发〔2015〕16号文规定,对查验没有问题的,以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标识的放行信息(电子放行信息或纸本放行单证)为核定标准,免除企业因查验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对查验有问题的,相关费用不予免除)。特殊情况下,因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工作需要,可能产生二次(或多次)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的,且经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确认查验没有问题,纳入免除费用范围。 (二)查验结果确认方法。 对查验没有问题的,由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负责确认,并在查验工作完成后,在放行信息(电子放行信息或纸本放行单证)予以标识并发送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其中,海关查验结果的确认规则及对查验没有问题进行标识的方式,由海关总署广东分署牵头制定;检验检疫查验结果的确认规则及对查验没有问题进行标识的方式,由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同协商制定。 (三)查验情况统计方法。 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查验情况,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口岸通关查验配套服务情况以及各地口岸查验配套服务情况,分别由口岸所在地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和所在地口岸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负责统计报送,统计填报的具体内容、格式体例、时限要求等,由省口岸办会同各有关单位统一制定印发。相关查验统计数据是执行查验没有问题、由财政支付相关查验配套服务费用改革政策的依据,也是检查、督促、完善政策执行情况的依据。 四、政府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口岸查验配套服务项目。 将查验没有问题的吊装、移位、仓储等口岸查验配套服务列为政府采购项目,由地方口岸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履行采购人责任。政府采购主体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依法选择采购方式组织采购,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二)政府采购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用标准。 综合考虑各地经营查验服务单位设施设备与人工费用投入,以及当地目前执行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针对不同地区、口岸类型及查验方式,以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片区开展政府采购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试点的费用标准为基准,适当上浮或下调。具体由各地按照上述原则制定,由省口岸办会同各有关单位予以统筹指导。 (三)政府采购口岸查验配套服务相关要求。 各地政府采购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用标准,按本方案实施项目范围明确的3类服务(吊装费、移位费、仓储费)实行包干计费,不得拆分服务项目进行单项收费,不得超出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此前公布实施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四)政府采购口岸查验配套服务支付方式。 根据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由口岸所在地口岸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以海关、检疫检验部门提供的查验情况统计数据为基础,对照口岸经营服务单位提供的相关数据,每月定期核对相关数据并核算政府应支付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的服务费用,及时报送当地财政主管部门,当地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及时支付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地方财政先行垫付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制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指导。为扎实推进上述改革任务落实,由省口岸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广东、深圳、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有关单位,建立省开展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费改革试点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协调指导各地、各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细化操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抓紧组织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报省联席会议备案后实施。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地发改、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口岸等主管部门,以及驻粤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和各口岸经营服务单位,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建立衔接紧密、高效运转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提高效率,共同推进改革任务落实。省口岸办要结合推动广东电子口岸平台建设,研究开发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查验配套服务费用支付、免除自动核算等功能。 (三)加强检查督促。省口岸办要牵头建立检查督促机制,明确责任和时限要求,实行定期检查、定期通报制度,督促有关改革试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发〔2015〕16号文关于“坚决取缔进出口环节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的部署,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机制,配合开展查验工作的港口码头、公路口岸、航空口岸、铁路口岸、车检场和有关查验监管场所等口岸经营服务单位,不得在配合开展查验工作中增加与查验无关、进出口企业无实际需求的经营性服务项目并收取费用。 (四)加强宣传与衔接。开展政府采购口岸查验配套服务试点,有利于支持鼓励进出口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并进一步促进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推进口岸查验方式改革创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我省由地方财政先行垫付相关费用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形成推进改革、支持鼓励企业守法诚信经营的良好舆论氛围。省口岸办、财政厅要加强与国家对口部委的沟通联系,及时跟进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上述费用的工作进展情况,待国家相关方案出台后,按国家规定统一执行。 createPageHTML(1, 0, "t20150828_618180", "html");
Topics
foreign trade port logistics government subsidies
Metadata
文号 粤办函〔2015〕421号
Publisher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Site gd
Date 2015-08-28 15:23:09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口岸通关便利化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6)
cent 国发〔2015〕16号 formal
prov 粤府办〔2015〕3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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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根据国发〔2015〕16号 formal
unkn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发〔2015〕16号 for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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