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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2 16:16:00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Promoting Steady Growth, Structural Adjustment, and Increased Efficiency in the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
This document outlines Guangdong Province's implementation plan to promote the transformation, upgrading, and optimized development of its building materials industry, including specific targets for 2020 regarding capacity control, technological advancement, and green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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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6〕10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推动我省建材工业转型升级和优化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围绕“三个定位、两个率先”目标,深入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提质增效为主线,以各类工业园区、产业基地、产业集聚区等为载体,狠抓技术改造和提质增效,进一步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战略,引导全省建材工业调结构、促转型、增效益,推动我省建材工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水泥熟料产能控制在1.1亿吨以内,排名前10家水泥熟料生产企业的生产集中度达80%以上;平板玻璃产能控制在1亿重量箱以内,玻璃深加工率达到70%以上;高附加值建筑卫生陶瓷比重、新型墙体材料比重明显提升。技术水平进一步提高,主要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5%,省级以上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等)达到50家。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建材工业效益好转,水泥、平板玻璃行业销售利润率接近工业平均水平,全行业利润总额实现正增长。绿色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等主要产品平均能耗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10%以上的水泥窑配套协同处置城乡废弃物,陶瓷生产过程的固体废弃物利用率80%以上。 二、压减过剩产能 (三)严禁新增产能。2020年底前,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部署要求,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新增产能项目,未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项目,有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新上工业玻璃项目,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防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之名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国土资源厅,人行广州分行分别负责) (四)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依规关停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产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要求或超总量排污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改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严格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无生产许可证建材产品及在工程中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建材企业存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拒不执行、逾期未改正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和装备的产能,要立即关停退出。对拒不关停的企业(生产线),省环境保护、质监、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别将相关情况向社会进行通报,省、市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吊销或注销排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电网企业配合依法停止供电。(省环境保护厅、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工商局,南方电网公司分别负责) (五)推进联合重组。支持水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新型建材等行业优势企业,以技术、管理、资源、资本、品牌为纽带,利用市场化手段推进联合重组,有效减少企业数量,提高生产集中度,并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破除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兼并重组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并购重组且不涉及搬迁的,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免予实地核查;已获许可的建材企业被并购重组后,企业名称、生产条件、产能未发生变化的,经产品检验合格后,直接换发许可证;兼并重组涉及的省级发证的生产许可变更实行网上办理,免收审查费、生产许可产品检验费等费用。优化工商登记程序,允许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变更登记。(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质监局、工商局分别负责) 三、加快转型升级 (六)提升水泥制品。加快水泥生产企业关键工艺装备改造和智能化改造,推进降氮脱硝、脱硫工程及高效除尘设施建设,减少污染物排放。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提高生产和使用42.5及以上等级水泥产品比重,发展并规范使用海洋、港口、核电、道路等工程用特种水泥,提升资源综合利用和产业发展水平。支持企业利用现有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力争2020年实现10%以上的水泥窑配套协同处置城乡废弃物。(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分别负责) (七)发展高端玻璃。推广应用双银及多银低辐射镀膜(Low-E)玻璃、真(中)空玻璃等节能门窗,推广使用防火安全玻璃。开发推广高端运输装备用风挡、舷窗制品。发展超薄玻璃、高铝玻璃、氧化铟锡(ITO)导电膜玻璃、石墨烯玻璃、石英玻璃、超白浮法玻璃、热致变色玻璃、超白压延玻璃、中铝玻璃、光伏光热一体化玻璃制品,开发农业种植和观光大棚所需的结构功能一体化玻璃板材和制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分别负责) (八)提升陶瓷品质。鼓励发展薄型化和有釉陶瓷砖、节水和轻量化洁具,发展智能和整体卫浴。推进原料标准化和专业化生产,实施节能窑炉、窑炉余热利用、低温烧成、干法制粉、连续球磨、高效洁净煤制气和集中供应等技术改造,加快陶瓷生产线自动化和智能化进程。加强产品设计和关键零配件研发,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艺术性,促进陶瓷产品智能化、多样化,更好满足个性化消费需求。(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分别负责) (九)推广新型墙材。大力开展“城市限粘、县城禁实”工作,发展轻质、高强、耐久、自保温、功能性、部品化墙体材料产品。利用河道淤泥、废渣生产高空洞率、高强自保温方向的空心砌块和自保温砌块等烧结类产品;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建筑砌块、透水砖与隔热保温复合一体化装配式建筑内、外墙板材等非烧结类产品;发展加气混凝土(高端)砌块、板材,推广真空绝热板等本质安全、节能、绿色的保温材料。(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分别负责) (十)开发新型材料。大力发展基于非金属矿物,用于节能防火、填充涂敷、环保治理、储能保温的矿物功能材料。加快推进玻璃纤维、碳纤维及其复合材料,以及玻璃基板、光纤预制棒、高压电瓷、陶瓷分离膜等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产品的首批次示范应用,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扩大新材料产业规模。坚持产学研用相结合,立足产业化生产和应用需要,建立完善新材料基础标准、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分别负责) (十一)改善技术装备。开展协同攻关,大力开发推广建材行业新型材料、高端产品等生产、检测专用设备,提高装备控制精度、自动化水平和生产工艺稳定性。2016年至2018年每年选取水泥、陶瓷行业各10个项目,组织开展技术改造、“两化”融合贯标、机器人应用、资源综合利用等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并逐步向其他企业推广应用,加快企业转型升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分别负责) 四、促进降本增效 (十二)发展绿色建材。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建材生产和应用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5﹞309号)要求,加快推行绿色生产,支持引导绿色消费,构建贯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全产业链。开展绿色建材星级评价,不断扩大绿色建材应用范围,逐步提高应用比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分别负责) (十三)加快智能发展。推动生产装备数字化,鼓励企业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落后的生产设备,大力推进人工转机械、机械转自动、单台转成套、数字转智能,加快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器、智能仪器仪表、在线检测设备、固体废弃物智能化分选装备、智能化除尘装备等应用,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着重开发陶瓷、建筑防水卷材等智能成套装备。(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分别负责) (十四)实施“互联网+建材”。推动建材企业开展网络协同制造、线上线下、柔性制造、大规模个性定制等制造模式创新。鼓励大型建材企业集团建设云服务平台,服务周边地区和中小型企业,形成网络化企业集群,促进产品设计、制造、管理和商务各环节在线协同。促进建材工业大数据集成应用,发展基于建材工业大数据分析的工艺提升、智能排产、过程控制优化、能耗优化等智能决策与控制应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分别负责) (十五)推进“三品”建设。大力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支持企业创新,鼓励发展适应海洋、交通等领域的特种和专用水泥产品,提高玻璃原片质量和深加工水平。鼓励建材企业针对市场热点和消费者偏好,推进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弘扬工匠精神,以水泥、玻璃等大宗原材料和保温材料、防水材料、装饰装修材料、功能性新型墙体材料等消费者关注产品为重点,推进质量对标达标。实施品牌战略,支持建材企业加大品牌建设投入,不断提升品牌形象,加快本土品牌建设,提升知名度和美誉度,打造一批国内、国际市场具有影响力的知名品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厅分别负责) (十六)推进国际产能合作。按照错位发展、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原则,支持有意愿的企业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建材项目,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建立知识产权涉外应对和援助机制,加快构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机制,为企业应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必要支持,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法律等服务。根据国际产能合作需要,支持企业参与国际标准修订,通过产品、装备和投资带动中国标准“走出去”。(省商务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知识产权局分别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工作,健全工作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切实推动我省建材行业转型升级和降本增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同配合,抓紧研究制定相应配套支持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积极稳妥推进相关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省各有关部门,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分别负责) (十八)强化政策扶持。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重点支持符合行业规范条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持续达标、有市场前景和经营效益的骨干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材企业并购重组。落实中央关于建材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统筹安排现有财政支持建材工业发展的相关专项资金,引导建材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优化发展。(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广州分行分别负责) (十九)严格执法监督。省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水泥和平板玻璃行业建设项目备案和审批情况;对《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下发后,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告或认定的水泥项目,要于2016年底前完善相关建设手续;其他违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要一律予以清理。推动建材企业安装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对未依法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依法予以查处。加大对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产品行为,强化对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加强对水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监察,对水泥行业实行基于能耗限额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对水泥熟料生产企业在春节期间和酷暑伏天试行错峰生产。加大对建材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安全生产或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等行为,消除事故隐患。各执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公布建材生产和经营企业各种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质监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全监管局、商务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分别负责) (二十)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健全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完善建材行业诚信评价体系,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遏制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竞争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平板玻璃生产企业通过行业自律按一定比例降低负荷、合理限产。(有关行业协会负责)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0月10日
Topics
industrial policy
building materials
supply-side structural reform
Metadata
| 文号 | 粤府办〔2016〕107号 |
| Publisher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Site | gd |
| Date | 2016-10-12 16:16:0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建材工业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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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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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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