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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the General Office of the People's Government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Issuing the Work Plan for the Cleanup of Regulations and Normative Documents Involving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in Guangdong Province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18〕25号 gd
This document issues a work plan for a comprehensive cleanup of provincial and local government regulations and normative documents that may conflict with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principles, requiring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review, report, and propose amendments or repeals.
Document Text 2,293 characters
粤府办〔2018〕25号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发展改革委、法制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6月27日 广东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 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29号)的部署要求,为做好我省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清理范围 此次清理的范围是省人民政府、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职责 清理工作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 (一)省、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二)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 省政府各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省级地方性法规存在不利于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同时公开征求意见,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清理标准 对清理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一)违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的; (二)有违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等各类产权的; (三)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企业和居民不动产交易等民事主体财产权利行使的; (四)在市场准入、生产要素使用、财税金融投资价格等政策方面区别性、歧视性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 (五)与涉及产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有上述情形的,要按程序予以废止;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有上述情形的,要按程序予以修改。 四、清理步骤 (一)清理自查。各部门要按照清理职责和清理标准,对由本部门实施的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下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含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印发的文件)进行全面梳理筛查,于2018年7月30日前将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和清理自查表(见附件1、2、3,含电子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清理自查意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各部门在报送清理自查意见时,如此前已有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落实《意见》部署而被修改或废止,请一并填报。 (二)征求意见。省发展改革委对各部门清理自查意见进行汇总梳理后,转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于8月20日前将各部门清理自查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反馈意见连同初步处理建议提交省法制办。 (三)统一审查。省法制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省政府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自查意见进行审查,于9月20日前提出审查意见,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自查结果由省法制办按程序办理。 (四)总结上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清理工作负总责,于9月25日前将本地区(包括市、县级)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和清理结果统计表(见附件4、5,含电子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全省清理工作情况报告和清理结果统计表,于10月10日前上报省政府审定。 五、清理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部署,对现行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做到全覆盖、不遗漏,确保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改尽改、应废尽废。要建立长效清理工作机制,根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工作进展开展动态清理。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清理不及时、影响产权保护任务措施有效落实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要加强宣传报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及时跟踪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共性问题,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createPageHTML(1, 0, "t20180710_772988", "html"); 附件:1、省政府规章清理自查意见表 2、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自查意见表 3、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自查情况表 4、地级以上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5、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Topics
property rights regulatory reform legal system
Metadata
文号 粤府办〔2018〕25号
Publisher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Site gd
Date 2018-07-10 15:15:37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产权保护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3)
cent 国办发〔2018〕29号 formal
c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named
cent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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