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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0 07:05:31
Notice of Shaogua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Normative Documents in Our City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的通知(韶府办〔2012〕196号)
This notice reinforces existing regulations on the creation and management of normative documents by Shaoguan's administrative bodies, mandating stricter adherence to drafting, review, publication, and filing procedures to ensure legality and standardization.
Document Text
2,169 characters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我市2011年4月发布的《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84号令,以下称《规定》),对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作了进一步规范。但一些地方和部门对这项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没有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一些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尚未纳入法制机构审查,以及存在部门之间衔接配合不够协调等问题。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管理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重要性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是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大举措,是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执法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认真落实《规定》要求,抓好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论证、公布、备案、清理等各项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保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符合程序,为我市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加紧推进打下坚实基础。二、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界定,应严格执行《规定》要求,除采用“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的立法体例制定的文件外,只要涉及对公民、法人或者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且反复适用内容的,都应纳入规范性文件管理范围,按有关程序制定。凡未经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按照“三统一”制度发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三、规范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和流程各地、各单位提交市政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必须是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规定制定,具有前瞻性、可操作性。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部门每年根据《关于申报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要求,向政府法制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规范性文件名称、起草完成时间和送审时间;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政府法制机构对申报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等问题论证审查。审查通过后,列入年度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政府法制机构督促执行。凡需要临时增加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须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经报政府主要(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增列当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因上级文件或者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要求,需要临时增加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向政府报送增列当年规范性文件计划的请示,政府办公室办文部门将该请示转交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意见确定是否列入当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的要求,认真完成所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以及起草草案说明,按时报送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并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四、认真执行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是国务院明令要求实行的,指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采用立法体例形式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并附统一的法制审查文号;其他政府规范性文件以韶府、韶府办的文号发布,但应附统一的法制审查文号。部门规范性文件应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统一以法制审查文号对外发布,不得以部门文件文号对外发布。政府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的载体为政府公报、政府信息网,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的载体为政府公报、政府信息网、部门信息网。未按《规定》统一编号或未经确定载体统一发布的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五、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一个月内,市政府法制部门应按要求将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材料向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请备案。各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后一个月内向市政府法制部门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请备案。各地、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文件内容违法、不当事由成立的,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发出备案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自行改正或者撤销。制定机关拒不改正和撤销的,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同时,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确保乡镇政府、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六、及时做好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建立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每年定期组织清理一次,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及时清除前进障碍,使所有规范性文件都能始终与改革发展的形势保持高度一致,成为改革发展的动力。各地、各部门应对本地、本部门执行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8个月之前进行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或修订的规范性文件应出具评估报告。清理结果和评估报告应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报政府法制机构,由政府法制机构对清理结果统一公布。七、明确部门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应加强自查自纠,防范发生违反《规定》的现象。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和审查把关作用,健全机构,充实专业人才,确保工作规范有序,便捷高效。市政府每年将结合依法行政考核适时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认真负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在全市进行通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3日
Topics
administrative law
government regulation
legal compliance
Metadata
| 文号 | 韶府办〔2012〕196号 |
| Publisher |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shaoguan |
| Date | 2012-11-20 07:05:31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规范性文件管理 |
| CMS Category | 综合政务 发展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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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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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韶府令第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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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关于申报列入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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