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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oguan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Notice on Forwarding the Municipal Education Bureau's Opinions on Promoting the Standardized and Characteristic Development of Private Education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韶府办〔2015〕20号)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韶府办〔2015〕20号) shaoguan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nd requires implementation of the Municipal Education Bureau's Opinions, which aim to optimize the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for private education in Shaoguan, ensure its equal status with public education, and implement supportive policies.
Document Text 6,374 characters
\r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省驻韶各单位:\r 市教育局《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已经十三届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教育局反映。\r \r \r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 2015年4月24日\r \r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的意见\r 市教育局\r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7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加强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引导,大力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我市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r 一、从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民办教育\r (一)提高认识促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当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民办学校的兴办,一是减轻了地方财政教育投入压力。除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外,按公办学校预算内生均教育事业费1840元计,民办学校每年可为财政增加教育投入超过2亿元。二是有效地解决学位不足问题。创建民办学校,既减轻了政府投资办教育的压力,又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教育需求,缓解城区中小学校,特别是学前教育学位供需矛盾,有效解决入园难问题。从学前教育现状看,民办幼儿园数已占全市幼儿园数的70%,承担着全市62 %以上的适龄幼儿的保教任务。三是实现了教育投入的多元化。民办教育的发展,实现了教育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有效地整合社会办学资源,为我市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要从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大力发展民办教育,采取强有力措施,给予积极扶持,促进其规范特色发展。民办学校一经创立,在办学招生、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均享有公办学校的同等待遇。\r 二、确保民办教育享有与公办教育同等地位\r (二)将民办教育纳入同级教育发展规划。各级政府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教育发展规划,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同级教育发展规划,并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建设发展用地一并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要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执行国家规定的公办学校用地标准,为民办学校提供用地保证。\r (三)保障师生合法权益。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从业资格认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职务聘任、业务培训、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科研项目申报与经费支持、社会活动、社会保障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评优选先、免费政策、政府贫困生救助、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待遇。对于招收公费生(即学校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费收费标准执行的学生)的民办学校,其所在地政府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按招收的公费生数给予定额补贴。\r (四)执行同等的价格标准。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通信等公共服务价格,与公办学校执行同一标准。\r 三、把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落到实处\r (五)落实民办学校发展的用地政策。民办学校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公益事业用地优先安排,按照国家规定的各类学校办学用地标准,除符合划拨土地目录规定的民办学校用地外,通过公开招拍挂方式供地。民办学校用地公开出让起始价按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确定。民办学校通过政府划拨或公开招拍挂方式获得的用地,不得改变用地性质或作为它用。若学校停办,则由政府国土收储机构依法收回。\r (六)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在政策规定范围内,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国家同等待遇,依法享受国家和地方的有关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地方税费优惠政策的规定,各项税费做到应减则减,能免尽免。民办学校用地免征契税和土地使用税;对于城市建设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等地方政府性基金,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支持民办学校的建设;房屋权属学校并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和房产税;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服务性收费及经营服务性收费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减免优惠政策;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学费、住宿生住宿费等办学收入免征营业税;依法取得的办学收入纳入财政&ldquo;收支两条线管理&rdquo; 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学校的校车,在其办学服务范围内免收路、桥通行费。\r (七)落实民办教育人才引进政策。各地要为民办学校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用好人才创造条件,在户籍迁移、住房待遇、子女入学等方面执行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人才引进政策。鼓励符合相应教师任职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到民办学校任教。鼓励公办学校优秀教师到民办学校挂职或支教。\r (八)落实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民办学校收费定价遵循市场调节、优质优价原则。实施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学杂费标准由学校根据近3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和学校的合理回报制定,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由学校公示执行。民办中职学校和民办技工院校学历教育的收费由学校根据市场情况、自身办学条件和各专业的学习培养成本合理确定,在报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执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标准,以及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标准,由民办学校和幼儿园自行确定,报教育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及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后执行。\r (九)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按照省的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与本行政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表彰和奖励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资助依法办学、管理规范、特色鲜明、社会声誉好、发展潜力大的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提高办学效益。从201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作为市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今后,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市教育部门联合制定市级民办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资助标准、分配依据及资金的使用范围、监督管理等进行规范,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地要参照市的做法,落实县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r (十)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照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制订当地民办学校教师工资待遇指导意见。民办学校要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依法依规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员工的薪金,并为教职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保障教职员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寒暑假带薪休假权利等合法权益。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职业年金,提高教师待遇的保障水平,努力实现民办学校教师与本地区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教师的退休待遇大体相当。有条件的地区,对实行职业年金制的民办学校予以奖励,对民办学校教师发放从教津贴。\r (十一)奖励出资人。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在学校有办学结余的前提下,可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出资人,但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出资人的出资数额。出资人将应取得的合理回报用于学校发展的,计入其出资额。\r 四、健全管理制度促进民办教育规范发展\r (十二)完善分级管理体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条件和审批权限等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为提高管理效能,更好地服务民办学校,实行民办学校分级管理体制,即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等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以及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除外)由属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民办技工学校和民办职业技能、职业资格类培训学校分别由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对已经批准开办的民办学校,要按照上述原则,健全管理体制。\r (十三)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民办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和应急机制。未完成资产过户或租借校舍办学的民办学校,应设立办学风险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原则上按该校三个月的教职员工工资总额核准,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和利息归学校所有,签订银行、学校、学校审批机关三方协议,共同监管。风险保证金应作为保障该校师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后备资金。要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和稳定工作,完善学校安全维稳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完善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按学校章程规定终止办学或遇不可抗拒的风险、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算,清算和安置方案报审批机关确认后实施。\r (十四)健全管理制度。民办学校应当依法按学校章程设立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并实行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完善董(理)事会议事规则和运行程序,依法明确董(理)事会和校长的权责,保障校长和学校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利。建立健全学校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网络、安全、稳定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少先队组织以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有序规范运行。\r (十五)规范招生行为。民办学校的招生应根据学校审批机关核准备案的办学层次和办学规模,在遵循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实行阳光招生、诚信招生、依法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需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未经审核,不得擅自印发、刊播;擅自印发、刊播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学校审批机关依法查处。媒体和其他宣传机构不得刊发未经办学审批机关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和招生信息。民办学校要自觉维护招生秩序,不得采取支付或者变相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民办学校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前,不得开展招生和教育教学活动。\r (十六)规范学籍管理。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要保证学生学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擅自为不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建立学籍。\r (十七)加强安全管理。民办学校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按照省、市有关校园安全工作要求,落实校园内部防范措施,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并举,切实提高自卫和防范能力。要经常对教学和生活用房、设备设施、生活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校园和谐稳定。\r (十八)确保教育质量。民办学校要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ldquo;德、智、体、美、劳&rdquo;全面发展人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执行国家审定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使用国家和省审定的教材。要遵循教育规律,严格执行校历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要在完成教学任务过程中,着重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和要求,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健全教育教学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r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民办学校的教职员编制定额,参照公办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由学校董(理)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学校按照核定编制配齐配足教职员。鼓励民办学校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实行人员岗位聘用制。民办学校的校长和教师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任职条件。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加强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将民办学校校(园)长和教师全面纳入当地教师培训体系。民办学校应鼓励教师参加学历进修、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改革立项等活动,并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按国家规定比例提取一定的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教师培训需要。建立健全教职员工的个人档案,人事档案由当地人才就业服务部门统一管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民办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按照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培训学分等级管理和考核纳入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平台进行管理。要把教师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比例等作为民办学校年检的重要内容。\r (二十)明确财权产权。对权属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投入、社会捐赠、办学用地用房以及办学积累等资产,民办学校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转移学校资产,不得用学校资产抵押对外举债用于学校以外的投资。民办学校建校用地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明确土地权属。\r (二十一)加强财物管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如实报告财务收支、资产变动等情况;学校的办学经费只能在学校的资金账户中统一管理使用,不得转入学校账户以外的资金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学校存续期间抽逃和挪用办学经费。\r (二十二)规范收费行为。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及时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必须开具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刷的票据。经批准休学、转学、退学的学生,学生所在学校应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退还全部或部分学费、住宿费。 \r (二十三)加强督导检查。民办学校要自觉主动接受审批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的综合性督导检查以及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学校办学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学校审批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其财务、教育教学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及时了解举办者资金投入以及从事办学活动情况,确保办学资金安全和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r 五、创新机制体制促进民办教育特色发展\r (二十四)推动民办学校特色发展。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充分发挥办学体制、管理体制、投入机制、办学模式等优势,形成一批办学实力强、社会声誉好、办学特色鲜明的民办学校。支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当地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在应用型人才培养方面形成特色。扶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展,形成富有特色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应用型人才。各地要在经费安排、科研项目、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富有办学特色的民办学校倾斜。\r (二十五)打造民办教育区域特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民办教育政策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工作,支持民办学校在经费筹措、管理体制、办学模式、课程改革、人才培养、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大胆实验和创新,形成民办教育区域特色。\r 六、努力营造良好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r (二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教育、公安、安监、交通、卫生、工商、文化和环保等相关部门对学校周边环境进行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维护学校周边安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对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及其他非法增加学校负担的行为,新闻媒体要予以曝光,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推介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创造条件、提供服务、营造环境、保驾护航。 \r \r \r
Topics
private education education policy government subsidies
Metadata
文号 (韶府办〔2015〕20号)
Publisher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shaoguan
Date 2015-04-26 16:00:0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民办教育
CMS Category 国土、城建、环保、农业、林业、水利、教育、科技、文化、卫计、体育、妇儿、人社、民宗、公安、司法、民政、国防、应急
Keywords
References (6)
prov 粤府办〔201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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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named
prov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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