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3 citations
high
2011-10-31 13:51:20
Not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Establishing and Improving the Compensation Mechanism for Primary Healthcare Institutions in Zhuhai City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zhuhai
This document issues Zhuhai City's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establishing a stable, multi-channel compensation mechanism for government-run primary healthcare institutions, including adjusting service fees, defining government subsidies, and linking funding to performance.
Document Text
4,258 characters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建立稳定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各区要按规定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并参照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工资总额。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人员补助经费和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其中:对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退休人员应通过补差的方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待遇不低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在确保长效机制的基础上,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服务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体现医疗服务合理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并逐步调整到位。按上述原则补偿后出现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进行绩效考核后予以补助。 (一)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区政府根据其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规划中兼顾中医科、中药房规范化建设,为基层发挥中医药的简、便、验、廉优势创造必要条件。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2011年起,各区按照不低于人均25元的标准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市财政根据各区经济发展水平,视财力状况按照常住人口人均一定标准给予各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各区卫生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各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我市一般诊疗费的收费标准为10元\/次,从2011年8月20日起执行。参加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到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诊疗的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障门诊统筹基金报销70%。各地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疗服务的监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 从2011年起,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如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区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市财政继续对承担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的农村卫生服务中心日常运行经费给予补助,每个机构每年补助5万元;对经济欠发达的斗门区、红旗镇和平沙镇乡镇卫生院按每万户籍人口配备10名医务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安排卫生事业费补助。从2012年起,市财政对经济欠发达的斗门区、红旗镇和平沙镇乡镇卫生院按每万服务人口(常住人口)配置13名医务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安排卫生事业费补助。 核定经常性收支差额的基本内容(不含基建和大型设备购置)如下:一是核定任务。由同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核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二是核定经常性收入。主要包括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和其他政府补助三个方面,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核定。其中:年度医疗服务收入根据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情况,综合考虑影响医疗服务收入的特殊因素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数量核定。三是核定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医用耗材购置三个方面,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分项核定。其中:人员经费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的工资水平和核编后编制人数采取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业务经费根据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和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剔除人力成本)核定,可以综合考虑前三年医疗支出平均水平和有关特殊因素,分别核定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支出预算额度;医用耗材购置经费根据实际购置成本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要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具备条件的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根据考核结果安排。各区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并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备案。 三、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市卫生局要根据国家、省的要求和我市实际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二级医院(其转为二级医院后应在当地设立相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区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引导和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编制以各区为单位核定,由区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部门结合常住人口及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要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以公开竞争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改革为主要内容的人事制度改革。各区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区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解决。同时,要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三)充分发挥医保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促进作用。 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一般诊疗费纳入基本医保门诊统筹支付范围,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和激励机制。 各区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根据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安排和拨付、基层机构领导人员聘任挂钩。各区对绩效考核差的扣减财政补助事业费,对绩效考核优秀的予以适当奖励。 (五)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四、多渠道加大对其他各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助力度对实行“院办院管”模式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级政府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合理补助,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五、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好,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二)落实补偿责任。 各区、镇级人民政府要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认真落实调整后的医疗服务收费和医保政策。各区、镇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予以适当补助。 (三)强化督促指导。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区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将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情况上报市政府。 (四)其他事项。 实行一般诊疗费政策后,不再执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卫〔2010〕34号),即实行一般诊疗费补偿后,粤卫〔2010〕34号文件中规定的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偿办法不再执行。
Topics
healthcare reform
public health funding
primary healthcare
Metadata
| Publisher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zhuhai |
| Date | 2011-10-31 13:51:20 |
| Category | regulation |
| Policy Area | 医疗卫生 |
| CMS Category | 其他文件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6)
| cent 国办发〔2010〕62号 | formal |
|
prov
粤府办〔2011〕3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formal |
| prov 粤卫〔2010〕34号 | formal |
| cent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 named |
| cent 关于印发广东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 named |
|
prov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named |
Referenced By (2)
| muni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函〔2015〕137号 | zhuhai |
| muni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 zhuhai |
Citation Network
Full net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