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on plan
high
2013-08-16 16:28:46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of Zhu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Developing the Domestic Service Industry
(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珠府办〔2013〕25号)
This document outlines Zhuhai's implementation plan to develop the domestic service industry, setting specific targets for enterprise cultivation, job creation, and training networks, and detailing a comprehensive policy support system including financial subsidies, tax breaks, and social insurance incentives.
Document Text
4,324 characters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推动我市家庭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形成比较健全惠及全市城乡居民的家庭服务体系,根据《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2〕54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发展目标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引导相结合、政策扶持与规范管理相结合、满足生活需求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促进就业与维护权益相结合,进一步完善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推动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发展的家庭服务市场和经营机构,推动家庭服务业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积极培育一批拥有自主品牌、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龙头企业(机构),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机构)探索建立员工制管理运营体制,进一步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十二五”期间,扶持培育5个以上家庭服务业龙头企业,全市家庭服务业新增就业1万人(其中2013年新增就业2500人),设立市级家庭服务定点培训机构5个,各行政区设立1个以上家庭服务定点培训机构,基本建立我市家庭服务业职业技能培训服务网络,从业人员技能素质明显提升,持证上岗率达到60%以上。二、建立适应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体系(一)财政支持。为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发挥其在扩大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扶持力度,就业专项资金可用于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社会保险、岗位补贴、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创业补贴等支出。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按照国家家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建设相关项目,并在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配套经费进一步做好该项工作。具体工作按《关于印发珠海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科工贸信〔2012〕1003号)文件执行。(二)税费减免优惠。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个体经营者及时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如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免征3年营业税。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退役士兵、毕业不超过两年的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家庭服务业个体经营的,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自登记注册之日起免交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2014年12月31日前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1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经投资者共同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可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注册资本。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对守法经营、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出资的中小微企业,依其全体股东申请并作出相应书面承诺的,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其中,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三)岗位补贴。家庭服务企业(机构)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应届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农村贫困家庭劳动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四)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服务企业(机构)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应届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农村贫困家庭劳动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企业招用持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实现灵活就业,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持原《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实现灵活就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五)意外伤害保险补贴。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根据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特点,推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对实行中介制的家庭服务企业(机构),介绍本市户籍持有《职业资格证书》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到雇主家庭工作的,给予人身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补贴。(六)职业培训、技能鉴定补贴。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应届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城乡未能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业相关职业培训、技能鉴定,按我市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有关规定执行。(七)小额担保贷款。本市户籍人员创办家庭服务企业(机构)符合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规定的,贷款额度及拨付程序按照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八)创业资助补贴。实现自主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应届大中专院校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参照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创业资助补贴有关规定执行。(九)就业扶持。本市户籍人员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在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工作岗位时,可按照有关规定视同基层工作经历;市外户籍人员在员工制家庭服务企业就业的,可按照积分制入户有关规定,申请积分制入户。三、加强对家庭服务业协会的规范化建设,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自治作用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政府通过购买社会组织服务方式扶持行业协会发展。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拟定我市家庭服务发展计划,推动家庭服务业开展规范化建设,拟定行业协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规范文本,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行业工资指导价位、培训计划,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等。政府购买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提供的公共服务按《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珠府〔2011〕89号)执行。四、扶持一批拥有自主品牌、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龙头企业为促进我市家庭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四类服务业态,以扩大就业和促进产业发展为导向,扶持一批拥有自主品牌、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示范性强的家庭服务龙头企业(机构)。积极引导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机构)探索建立员工制管理运营体制。2013年要在市区创立1家以上有知名服务品牌的龙头家庭服务企业(机构),在2015年前在各行政区各创立1家以上有知名服务品牌的龙头家庭服务企业(机构)。要将龙头家庭服务企业(机构)纳入市、区政府就业再就业工作评选表彰范围。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市定点培训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要加强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职业院校(技工学校)、有关普通本科学校、政府相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家庭服务业技能培训工作,把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技能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培训补贴范围。重点抓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保育员、育婴师等市场缺口较大的职业(工种)技能培训。通过举办各类技能培训,技能大赛等形式,提高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2013年要完成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指标2500人,持证上岗率达20%以上,到2015年全市持证上岗率达60%以上。六、发挥工会、妇联、家庭服务行业协会的作用,制定行业协会公约和行业服务标准,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工会、妇联、家庭服务行业协会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推动制定家庭服务业公约、行业服务标准、工资指导价,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培训项目,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写统一规范的培训教材,探索制定统一规范的家庭服务协议文本,提高家庭服务行业专业化水平,逐步实现服务水平的规范化、统一化。七、加强与省外和境外家庭服务机构的合作,大力引进和输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我市公办和民营家庭服务企业(机构)要积极与省外家庭服务机构合作,在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资源丰富的地区引进劳动力,满足我市家庭服务业发展需求;具有境外劳动力输出资质的家庭服务企业(机构)要加强与港澳地区的合作,扩大我市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输出规模。八、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积极推进社区家庭服务中心建设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协助本市户籍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备案和参保手续。对符合享受灵活就业补贴人员,按规定落实就业补贴政策。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大力推进社区家庭服务中心建设,依托社区发展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健康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业态,有条件的街道(镇)要建立1家以上的管理规范,有示范作用的社区家庭服务中心。政府应在税收、场租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扶持。九、加强家庭服务机构监管,维护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家庭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遵守有关职业中介机构管理规定。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工商部门要加大日常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家庭服务职业中介机构。加快推动各类用人单位、家庭消费者和从业人员之间相互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督促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消费者保障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和休息休假权利。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对家庭与非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因履行协议引起的民事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通过人民调解、行业协会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十、建立家庭服务业网络信息平台支持高标准建设家庭服务网络中心,重点支持第三方企业采用现代信息和三网融合技术建设和完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家政服务资源,丰富服务内容,加强管理,提升服务质量,为市民、企业提供供需对接服务,促进家庭服务产业发展。十一、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发挥成员单位在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方面的作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区政府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十二、加强舆论宣传,创造有利于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各区政府(管委会)、工会、妇联和家庭服务协会等机构要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树立家庭服务就业创业典型,引导家庭及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家庭服务企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奖励。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5日
Topics
domestic services
employment promotion
small business support
Metadata
| 文号 | 珠府办〔2013〕25号 |
| Publisher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zhuhai |
| Date | 2013-08-16 16:28:46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家庭服务业 |
| CMS Category | 其他文件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7)
|
prov
粤府办〔2012〕54号
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
formal |
| unkn 珠科工贸信〔2012〕1003号 | formal |
| unkn 财税〔2010〕84号 | formal |
| unkn 珠府〔2011〕89号 | formal |
| unkn 关于印发珠海市家政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named |
| unkn 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named |
|
unkn
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
(已失效)关于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的实施意见 |
named |
Citation Network
Full net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