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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614331
珠府办函〔2015〕65号

Notice of Zhu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Strengthening Public Safety Management of Large-Scale Mass Activities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通知珠府办函〔2015〕65号

Issu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5-06-02 15:34:39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notice requires organizers of large-scale mass activities in Zhuhai to conduct safety risk assessments, obtain security permits based on attendance thresholds, and comply with detailed safety management procedures, including submission of safety plans and on-site inspections by public security authorities.
Full text · 原文 4,559 字
珠府办函〔2015〕65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公共安全,积极维护我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前期评估、安全许可、安全监管、依法追责及常态机制建设,根据国务院《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从源头上杜绝人为风险的发生 (一)牢固树立安全风险意识。大型群众性活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人民群众切实负责的态度,全面落实安全监管措施,规范安全管理,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大型群众性活动申报前,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者)应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书应包括活动安全风险点、发生安全事故可能性、安全风险等级、防范控制风险措施等事项,并在安全力量、安全设备、安全容量、场地环境、票证管理、临建设施、交通疏导、消防安全、应急救援、信访维稳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 二、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规范审批流程 (一)安全许可范畴。根据《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公共道路,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展览展销、招聘会、灯会、游园、宣传促销等单场次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的群众性活动。原则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各区公安分局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举办场所跨两个以上公安分局辖区的、有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参与承办的,由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预计参加人数是指组织、协调、保障、直接参与活动的相关人员数量与预计发售票证或组织观众数量之和。 展览、展销等多场次活动,预计参加人数为单日各场次人数之和。 承办者无法预测或者不能证明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下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 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3个工作日前到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备案,接受公安机关安全监督。 (二)安全许可申报。承办者应当依法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日的20个工作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大型活动方案及其说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3.安全工作方案(含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安全许可实施。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安全许可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大型活动场所、设施进行现场核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7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承办者申请年度内在相同地点举行相同内容的多场次活动,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一次性许可方式。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对各场次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大型群众性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予安全许可: 1.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影响政务、外事、军事或者其他重大活动的。 3.严重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的。 (四)安全管理措施。承办者制作、售发票证,应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监管,不得超过公安机关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不得在未取得安全许可的情况下公开向社会售发票证。 对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承办者应当于活动举办1日前搭建完毕,并委托由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机构出具鉴定意见。 承办者在大型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协助。 (五)减少行政干预。各级各部门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和安全管理,不得以会议、通知、公函、批示等形式代替安全许可,不得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应当由承办者和场所管理者履行的职责,不得要求人民警察承担应由专业保安人员和其他安全工作人员履行的职责。 三、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安全监管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全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市、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公安、应急、住规建、质监、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旅游、卫计、食药监、工商、城管、环保、市政林业、信访、会展、气象、地震、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日常工作,实行各成员单位协调联动、综合管理,各成员单位发现问题后及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统筹上报。 (二)明确监管部门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公安机关是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应急、住规建、质监、交通运输、文化体育旅游、卫计、食药监、工商、城管、环保、市政林业、信访、会展、防灾减灾(气象、地震等),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规定,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履行下列安全工作职责:1.受理、审核承办者提交的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并组织勘查现场,实施安全许可;2.活动举办前,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责令整改安全隐患;3.指导、监督承办者制订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制订活动安全工作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4.在活动举办过程中,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责令整改;5.实施活动票证监管,监督承办者按核准的人员安全容量、划定的区域售发票证;6.指导开展安全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必要时进行人员情况调查;7.建立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示;8.依法查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置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9.其他有关安全工作职责。 应急部门负责涉及活动的较大以上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汇总报送和突发事件的处置综合协调。 住规建部门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临时搭建的建筑物、设施、舞台等进行安全检查和指导。 质监部门负责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并对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进行登记。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提供公共交通资源支持,配合实施交通管制,做好管制区域内的公交线路调整。 文化体育旅游部门负责对大型文化演出活动依法实施许可,对演出活动的组织者资格和节目内容进行审查;负责对举办体育活动进行审批;负责协助加强对活动涉及的旅行社、A级景区和星级饭店的监管。 卫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传染病防控和公共场所卫生,负责活动期间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活动涉及的食品药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调处商业侵权纠纷,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协助开展承办企业注册登记及监管信息。 城管部门负责对占用公共场所、道路举办活动进行监管,整治现场及周边城市环境,指导临时悬挂物、指示标志的设置。 环保部门负责对活动可能产生的环境问题实施环境监管。 市政林业部门负责督导主办方对活动现场公共区域的城市环境保洁,指导主办方增设场所的卫生保洁设施;负责对因活动需要改造城市绿化草木的审批和监管,对活动涉及的林区森林防火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监督。 信访部门负责做好活动现场有关信访工作。 会展部门负责全市会议会展和中国航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负责策划拓展市场,引进会展项目,为举办的大中型会展活动做好接洽推介和组织协调工作。 防灾减灾(气象、地震等)部门负责提供有关的气象和灾害信息。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负责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保障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自身职能履行相应安全管理责任。 (三)严格整改安全隐患。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承办方立即或者限期整改。承办者、场所管理者无法按期整改完毕的,延期举办活动;拒不整改或者无法整改的,责令停止举办活动。 四、明确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一)明确责任主体。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承办者对其承办的活动安全负责,其主要负责人是活动安全责任人。 承办者是指直接组织、协调承办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委托、委派部门或者其他法人、组织承办活动的,受委托、委派方为承办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存在多方共同举办的情况,并按照相关分工自行划分主办方、协办方的,主办方、协办方都为承办者,须共同承担安全责任。 庙会、重阳登高、清明祭拜、烟花燃放、进香祈福等传统民俗活动,场所日常实际管理者、经营者、占用者,或者承担相应行政管理职能的政府有关部门为承办者;承办者有争议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 (二)开展应急处置。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一旦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尽量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同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三)严格依法追责。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未按相关要求申报和落实的,根据《珠海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五、加强常态化长效机制建设,夯实工作基础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各区、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媒体,通过举办培训讲座、组织专题活动、开展知识竞赛、设立小区专栏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宣传教育,使承办者、场地管理者、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掌握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基本安全常识,掌握基本逃生自救技能,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二)提高现场安保水平。公安机关要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工作者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切实提高保安公司、重点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等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及执行能力,并按照不低于参加人数2%的标准配备安保人员,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三)加强场所日常管理。各部门、场所管理者或经营者要进一步完善场馆硬件设施及功能设计,保障活动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定期检查、维护、更新消防设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保障活动现场及周边视频监控设备配备齐全、完好有效,并保存活动监控录像资料1个月以上。提供配套的停车场地、车位,做好停车场地安全管理、秩序引导和应急处置工作。 (四)建立排查调处制度。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大型群体性活动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及时研判预警,对存在的信访维稳隐患和问题,要组织专门力量全程跟进,及时调处,确保活动正常举办。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