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tion plan medium 2010-08-09 16:02:38

Notice on Forward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Vehicle Overload and Overlimit Control in Zhuhai City

(已失效)转发市交通局关于珠海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zhuhai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 municipal-level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a multi-year campaign to control vehicle overloading and overlimiting, aiming to improve road safety and market order through coordinated enforcement and public awareness.
Document Text 7,016 characters
珠府办〔2004〕26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交通局制定的《珠海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四年六月八日珠海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方案市交通局(二○○四年六月四日) 根据交通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省交通厅等九部门联合制定的《广东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1.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 2.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 3.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 4.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 5.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 6.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1.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2.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现象基本杜绝,道路运输行为规范,运价合理,逐步建立起开放、公平、健康的道路运输市场。 二、治理工作的内容与时间要求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从2004年6月上旬起,用1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宣传活动。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治理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政策法规、步骤措施等内容,广泛深入地进行宣传和报道,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及有关政策法规家喻户晓,众所周知,营造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一是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法律责任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使治理工作深入人心。二是在市区公路、港口码头、货运场等区域张贴悬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口号标语并设置限载交通标志。三是向重点企业宣传政策规定。由经贸、公安、交通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走访重要的油、煤、电等大型生产企业和运输企业,召开座谈会,宣传治理工作的有关政策,增强大型企业带头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道路运输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全面清理整顿车辆“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行为。 1.对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的恢复工作。由市公安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大吨小标”车型和相关的技术参数,制定我市“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的措施办法,并具体组织实施。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力争在2004年底完成。 “大吨小标”车辆的车主务必在公安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向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期限内更正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合格证的,还应当对合格证进行更正。 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对其以前应缴纳养路费等规费的吨位差额部分不再予以追缴,并对恢复标准吨位的营运车辆免费换发道路运输证。 在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该车辆的行驶证上进行登记,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年检时发现还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集中治理结束转为日常管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的“大吨小标”车辆,车籍属本省的可暂扣车辆,而后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追缴该车辆吨位差额部分的交通规费。车籍不属本省的,由执法部门按规定给予处罚,并抄告车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对汽车生产厂家生产“大吨小标”车辆的治理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治理工作。由市工商局会同市经贸、交通、公安、质监部门,对车辆非法改装,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区域、修理厂家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修理秩序和经营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要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车主依法予以处罚。 (三)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按照全国、全省的统一部署,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采取定点检查和流动巡查、突击检查和普遍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 1.市交通局、公安局要制定全市路面集中治理工作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为集中力量,便于管理,规范执法,治理工作分阶段推进实施。6—8月先在上冲、下栅交通稽查站和其它出入我市的主要路口设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从9月份开始,在市区内设立2个流动执勤点,对重点路段的途经车辆进行稽查。 2.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在市治理超限超载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在进出我市公路进出口设立的执勤点由交通、公安部门抽派人员共同执法。对不具备共同执法条件的路段,由交通、公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部署,防止失管失控。同时,依法设置固定和临时检查或流动执勤点,选择、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卸载机具和卸载场地,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检测和卸载。严禁以目测或凭经验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判定。 为规范管理和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统一悬挂“广东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执勤点”的牌子,并公布处罚标准和依据、投诉电话等,接受咨询和监督。 各级交通、公安执法人员在执勤时必须着装整齐,佩带执法证件,做到文明执法、热情服务。 3.治理工作所需设备(执勤点的设备、卸载机具等),先在交通、公安部门现有设备中调剂使用,对确实必需购买的设备,按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办理;治理工作所需经费,从公安部门上缴资金中安排的公安补充经费,以及交通部门上缴资金中安排的交通办案补充经费中予以解决,对切实解决不了的大项经费,再报政府统筹安排。 4.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超限超载行为: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要严格按照上述标准认定和纠正超限超载车辆。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1)至(5)种情形的认定和查处,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6)种情形的认定和查处。交通部门在实施卸载、处罚并纠正违法行为后,要在开具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上记载卸载车号、时间以及卸载前、后载质量,所载货物的名称及保全价值,当事人应签字确认。若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执法人员应将当事人拒收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也可请在场的其他部门执法人员作证。 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在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中,必须坚持卸载与处罚相结合,对于车辆第一次超限超载且能主动卸载的,要以教育为主,不予罚款、不收取公路补偿费,但应在车主道路运输证的附页上进行超限超载违章登记,并将车辆的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本市车辆抄告所属运输企业)。对于车辆超限超载超过两次(含2次)的,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部门还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单车处以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对单车每次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其中超载30%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还可同时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将超限超载车辆违章情况抄告车籍地交通部门(本市车辆抄告所属运输企业)。 实施卸载一般由交通、公安部门的执法人员告知车主或者司机自行卸载。需要提供协助卸载和保管货物的,交通部门应主动予以协助,相关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交通部门可根据卸载货物的种类提供不超过3天的免费保管时间,并将货物有关保管事项书面告知当事人。卸载货物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仍不运走的,按规定变卖,扣除相关费用后,通知当事人领取。逾期不领取的,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因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详或不准确,不能送达通知而造成货物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6.突出重点,分类整治。为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减少其对群众生产和日常生活的影响。在集中治理工作全面开展的第一个月,要以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超限超载车辆为重点,对车货总重不超过20吨的车辆暂时不予卸载处罚。从2004年7月20日起,对所有的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要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车辆。对重量不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物品的运输车辆,不予卸载;对蔬菜瓜果等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实施卸载措施。对上述情况都要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对于超限超载登记超过3次的,由车籍所在地交通部门取消其经营性运输从业资格。 为加强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的源头管理,防止超限超载,高栏港区、唐家港区要加强对进出港区危运车辆的查验登记工作,严禁超限超载车辆开出港区。此项工作主要由港区所在地的政府部门组织落实。 (四)采取经济手段,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 1.用经济杠杆调节车辆超限超载的利益关系。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新的车辆通行费和公路养路费的收费标准和征收方式,适当调低部分车型的规费标准以减轻营运性车辆的运输成本。 2.在解决车辆“大吨小标”的基础上,逐步实现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吨位收取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实现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车辆缴费计量吨位的统一。 3.在国家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新政策未出台之前,要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吨位后的行驶证核定吨位计量征收;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征费计量。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各级交通部门要按要求退还多征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五)整顿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从2004年6月中旬起用1至2年左右的时间,由交通、公安、经贸、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市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1.交通部门要研究提出优化运输结构的措施,鼓励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与更新,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运输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 2.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清理整顿本地区的道路运输收费,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 3.要对货运代理机构进行全面调查摸底,规范无车承运人的经营行为和收费标准,用现代物流理论,提升道路货运的组织化程度和技术,创新货运组织方式,促进道路货运企业发展现代物流,实现运输供需信息在货主与车主之间的直接、快速交流,减少运输收益在中间环节的流失,提高运输业主的效益。 4.要组织力量,集中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规范运输行为,促进公平竞争。同时,出台鼓励道路货运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两方面的调节作用,确保运输价格处于合理的水平。 5.要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货运驾驶员信誉档案,实行违章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登记、抄告和公告制度。对于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登记,以及执法部门抄送来的车辆超限超载信息,要及时予以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两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的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 6.安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企业落实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矿山、危险品等领域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超限超载运输的监督管理,签订安全责任书。上述企业的车辆超限超载、接受超限超载车辆以及“假军车”运输服务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直接主管人员责任。 三、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组织领导。 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为抓好这项治理工作,成立珠海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常务副市长冼文,副组长为黄悦松、陈洪信、王勇,成员由交通局、经贸局、公安局、公路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法制局等部门的领导(具体名单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市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副局长关小帆担任,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中抽调。 (二)治理计划。 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从2004年6月中旬开始,力争用1年时间完成,治理工作总体上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2004年6月上旬至2004年6月20日,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是集中进行宣传,健全组织、制定方案、选定治理超限超载执勤点、卸货场及称重设备等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从2004年6月20日至2005年2月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从6月20日上午9时起,各级交通、公安部门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对不听劝告,不接受教育继续进行超限超载运输和继续使用“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车辆的驾驶员和车主要进行严肃查处。 第三阶段从2005年3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为总结验收阶段。对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研究制定长效治理措施,继续抓好经济调节、道路运输市场整顿的后续工作,巩固治理成果。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四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开展超限超载治理的根本目的是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创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促进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不能因为治理而影响和制约经济发展。二是要处理好部门之间的关系。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贯彻和落实。三是要处理好与车主、货主的关系。治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法治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治理,创造良好的运输环境,使运价趋向合理,运输成本降低,让车主和货主能够获得合理的运输经济效益。四是处理好执法与管理的关系。不能单纯以治代管或者罚款了事,要规范收费行为,严禁在治理工作中违反规定乱收费。要积极探索采取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疏堵结合,防止一治就死、一放就乱。 2.加强信息通报与沟通工作。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期间,要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有关工作的责任人和联络人,以便于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对治理期间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运输价格变化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研究和解决,并将情况报告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对于重大问题,本级无法解决的问题要立即向上一级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以便及时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3.加强培训,掌握政策,提高执法水平。各单位要对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广泛深入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有关政策的教育,领会精神,掌握政策,为顺利开展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打下良好基础。交通、公安行政执法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不得上路执法。 4.建立应急机制,及时处理突发性事件。在超限超载集中治理期间,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灵活的应急机制,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交通部门要组织相应的应急运力,以保证超限超载车辆的卸载转场工作的正常进行和运力紧缺应急运输。市物价主管部门要依法打击借机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加强对有关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公安部门要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Topics
transportation regulation road safety enforcement action
Metadata
Publish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zhuhai
Date 2010-08-09 16:02:38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
CMS Category 其他文件
References (3)
unkn 珠府办〔2004〕26号 formal
cent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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