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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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9 16:02:44
Notice on Forwarding the Work Plan for the 2004 Special Action on Rectifying Illegal Polluting Enterprises and Protecting Public Health
转发市环保局等单位关于200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4〕34号)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nd mandates implementation of a multi-agency work plan for a 2004 special environmental enforcement campaign targeting illegal polluting enterprises, radiation sources,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compliance to address public health concer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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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7 characters
珠府办〔2004〕34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环保局、市发展计划局、市经贸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关于《珠海市200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珠海市200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市发展计划局 市经贸局 市公安局 市监察局 市司法局 市卫生局 市工商局 市安监局(二○○四年六月十日) 根据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7号)和环保总局、公安部、卫生部《关于开展“清查放射源让老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4〕56号)、省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单位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4〕46号)要求,我市定于2004年4月下旬——11月上旬在全市范围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清理整顿等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重点清理各地有悖于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和规定,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专项行动的时间安排 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从2004年4月下旬一直持续到11月,分准备动员阶段(4月下旬至5月中旬)、自查自纠阶段(5月下旬至6月下旬)、全面整治阶段(6月下旬至9月中旬)和总结提高阶段(9月下旬至11月)。 二、主要内容 (一)准备动员阶段。 成立领导小组,召开动员大会。由市环保局、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公安局、监察局、司法局、卫生局、工商局、安监局等单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行动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并负责日常工作。根据专项行动的目标和任务、省政府的会议精神与要求,进行动员、组织、部署各项有关工作,并提出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二)自查自纠阶段。 5月下旬至6月下旬,重点对2000年以来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至2003年底已建成并投产(或投入试运营)的建设项目;2002年5月1日以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防护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未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尤其是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的饮用水源污染、烟尘污染、居民区噪声污染问题;重点区域的违法排污问题,尤其是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不正常运行问题以及医疗垃圾、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和乡镇“十五小”企业污染、农村畜禽养殖污染等问题进行自查自纠。 (三)全面整治阶段。 6月下旬至9月中旬,根据前阶段的工作,分析情况,部署全面整治阶段工作。主要包括: 1.将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环境污染问题放在重要位置,对2003年以来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采取有力措施,集中整治;对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老大难问题,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分年度计划,进行综合治理,切实加以解决,解决情况要向群众反馈。 2.对2000年以来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要逐一检查,认真复核,对没有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已经投产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在建的要立即停建,限期补办手续,通报批评,经审批后方能复产;对没有通过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建成后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一律停产治理;新建项目没有依法领取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不准排污;2002年5月1日以来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防护效果评价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未实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一律限期治理。 3.严厉查处死灰复燃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对逾期未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依法取缔、关闭,有关设备就地销毁,严禁向其他地区转移。对违法转让淘汰设备的,按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严厉查处钢铁、水泥、电解铝,火电、造纸、电镀等重污染行业不法排污行为,以及高尔夫球场、公路、桥梁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4.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初次发现超标排污的企业,且污染物超标排放幅度不超过50%,尚未造成严重污染的,可依法责令其做出书面承诺,限期整改。对造成严重污染事故,以及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对于在2001、2002年严查行动和2003年清理整顿行动中已经受到查处、现仍有超标排污行为的企业,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治理,未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5.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存在超标排污问题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污水处理厂不能坚持正常运营,要采取措施确保正常运营。对污水处理厂因不正常运营,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6.对于基层人民政府制定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利用招商引资、整顿经济秩序、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等活动出台的限制、阻碍环保执法,违规减免排污费的规定、办法和做法,一律予以纠正。对于已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补救。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严重,拒不纠正,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政府及职能部门领导干部,要公开处理。 7.严肃查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垃圾等固体废弃物违法收集、贮存、运输、转移、处理的行为。重点检查医疗机构的医疗废物和化工企业的危险废物处理情况,按照“高标准,抓管理;进基地,抓示范;整重点,抓实效”的要求,全面规范完善进口废物环境防治设施和管理制度。 8.开展和强化辐射环境的监督检查。为强化辐射环境管理,发挥联动效应,提高清查效果,将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纳入一并组织实施,对全市现有放射源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处置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报登记,对各单位放射源进行全面核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放射源丢失和被盗事件,迅速组织立案侦查和追缴。对涉及放射源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以及监管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闲置废弃的放射源,立即强制收贮,并做好详细记录和备案工作。同时,对涉及放射源单位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防护效果评价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电磁辐射项目的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四)总结提高阶段。 9月下旬至11月为总结提高阶段,在巩固上阶段工作成果的同时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做到: 1.要以人为本、以民为先,严厉打击危害群众环境利益的行为,依法处理违法责任人和追究主管部门责任,有效遏制污染反弹。 2.要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舆论手段,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利益驱动行为,创造良好的守法环境,促进企业建立环境行为的自我约束机制。 3.要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制定政策,树立典型,引导和激励企业走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双赢”的道路。 三、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市将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重点,切实抓出成效。在专项行动中,要切实加强部门联动,合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也要各司其职,分清责任和任务。环保部门负责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检查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治污保洁工程和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建设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火电厂脱硫的经济政策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发展的政策。经贸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力、工艺和产品,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卫生部门依法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加强珠江流域的饮用水和餐厅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根据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排污企业依法取缔。监察部门依据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粤纪发〔2003〕48号),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察,对存在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特别要对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出台的有悖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办法和做法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和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其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法律帮助。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和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要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涉及其它部门管理权限的案件要协商有关部门后再处理,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不得推诿扯皮。各级政府要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久拖未解决的严重危害群众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进行逐一清理,要由主要领导挂牌督办。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搞好环境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环保意识、生态意识上升到生存意识、发展意识,坚决遏制住我市环境恶化的势头,提高全市环境质量水平,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Topic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pollution control
public health
Metadata
| 文号 | 珠府办〔2004〕34号 |
| Publisher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zhuhai |
| Date | 2010-08-09 16:02:44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环境保护 |
| CMS Category | 其他文件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9)
| cent 环发〔2004〕57号 | formal |
| cent 环发〔2004〕56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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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粤府办〔2004〕46号
转发省环保局等单位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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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粤纪发〔2003〕48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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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环保局等单位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转发省环保局等单位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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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珠海市200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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