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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n Forwarding the Provincial Government Office's Notice Regarding Implementation of the State Council Office's Forwarding of Opinions from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Other Departments on Further Improving Compulsory Education for Children of Migrant Workers

转发省府办公厅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4〕65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珠府办〔2004〕65号 zhuhai
This document forwards a higher-level policy and provides local implementation guidance, requiring district governments and departments in Zhuhai to ensure compulsory education access for children of migrant workers, outlining specific responsibilities for education, public security, finance, and other departments.
Document Text 2,313 characters
珠府办〔2004〕6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努力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推动我市经济建设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政府部门要认识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采取得力措施,扎扎实实地把该项工作落实到位。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范围,统一要求,统筹安排,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直接影响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 二、协同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凡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有固定住址、有固定工作和收入来源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其适龄子女应列入我市义务教育的范畴。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在我市暂住5年以上,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与我市常住人口同等待遇。按以流入地为主、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两个为主”原则,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学习工作,由政府负责实施,各级教育、公安、财政、劳动、工商、计生等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认真落实。每年10月份由教育部门牵头,召开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联席会议。 (一)公安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掌握6—15周岁流动少年儿童入学的基本情况,并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适龄子女情况提供给教育部门。 (二)财政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的有关经费列入教育经费预算,切实予以保证。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在城市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借读费予以免收,并酌情减免家庭经济困难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有关费用。 (三)劳动和工商部门负责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提供的就业或经营证明等资料进行鉴证。 (四)教育部门要加强服务与指导,把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义务教育范畴,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负有承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职责,不得拒收学区内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接收的,要书面报告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 (五)发展和改革部门要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学校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着眼长远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 (六)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市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制定我市房地产开发小区配套学校建设的有关规定,动员社会力量共同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 三、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管理。一要加强民办学校管理。各级政府要对专门招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读的民办学校,加强管理指导和培训监督,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由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不同的等级标准,实行分类指导,鼓励民办学校上等级,并向社会公布有资质学校的名单,供家长选择。要加强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办学水平、教学质量进行定期督导评估。对办学条件基本具备但还不够完善的学校,要尽量给予帮助扶持;对不具备条件、不利于少年儿童学习和健康成长的学校,要坚决取缔,保证学校教学质量,确保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二要加强民办学校教师管理。民办学校选聘教师应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民办学校教师纳入当地教师队伍进行统一管理,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培养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一视同仁,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三要加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学籍管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暂住证明、子女学习证书到暂住地所属学区的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借读手续,建立临时学籍,并按照省教育厅有关学籍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学生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转出,要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对在我市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由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相应的义务教育证书或证明,并可在我市参加中考,按我市的招生政策进入高中阶段学习。四要整合民办教育资源,提高民办学校办学质量。尽快制定我市民办学校管理暂行办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民办学校设置。对现有的民办学校要整合资源,鼓励和扶持办学条件好、教育质量高的民办学校,淘汰办学条件差,教学质量低的民办学校,从而提高我市民办教育的水平。要创新办学体制,实行多元化办学,如公办民助、民办公助、国有民办、名校办民校等,从而增加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位,使到我市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有书读,读好书。 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积极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让他们及时全面了解有关教育的政策及管理规定,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宣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划、办法措施和实际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经验,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Topics
migrant workers compulsory education social welfare
Metadata
文号 珠府办〔2004〕65号
Publish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zhuhai
Date 2010-08-09 16:02:54
Category administrative
Policy Area 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
CMS Category 其他文件
Reference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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