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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9 16:04:01
Notice on Issu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Recognition of Zhuhai's Top Ten Private Enterprises (Repealed)
(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biennial recognition of Zhuhai's top ten private enterprises, setting quantitative criteria based on financial performance, tax contributions, and innovation achievements. It aims to implement provincial and municipal decisions to accelerate private economic development.
Document Text
1,884 characters
珠府办〔2005〕3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和《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精神,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私营企业、中国大陆自然人控股5l%以上所兴办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的认定,从2005年开始,每两年认定一次。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称号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撤销其称号。 第二章 申报基本条件 第四条 企业住所在本市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资本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在本市依法经营。 第五条 企业在申报认定前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均达1亿元(含1亿元)以上,缴纳国税、地税税收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利润总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企业在申报认定前两年,无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无偷骗税和欠税行为,企业纳税信用等级达到B级(含B级)以上,企业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拖欠员工工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计分办法 第七条 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的计分指标如下: (一)经济运行指标及计分办法 1.主营业务收入:企业在申报认定前两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计35分,超过部分每50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500万元的不加分。 2.利润总额:企业在申报认定前两年,每年应税利润总额达500万元计2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 3.缴纳国税、地税税收总额:企业在申报认定前两年,每年缴纳国税、地税总额达500万元计25分,超过部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递次增加不足50万元的不加分。缴纳国税、地税税收总额不包括国家扶持的减免税和进口各项税收,并扣除出口环节退税。 4.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企业在申报认定前两年,每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5%计10分;超过5%以上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1分。 (二)名牌、创新性指标及其计分办法 1.名牌产品:获国家名牌产品、驰名商标,每个计15分;获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每个计5分;同一产品同是国家、省名牌产品,只按国家名牌产品计分。 2.专利: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每项计5分;获发明专利,每项计3分;获实用新型专利,每5项计2分;获外观设计专利,每5项计1分;获国外专利,每项计5分。 3.科技进步: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计5分,二等奖计4分,三等奖计3分;获省级科技进步奖计2分;获市级科技进步奖计1分。同一项目同获国家奖和省、市级奖的,只按国家奖计分。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申报基本条件的企业向市中小企业局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认定申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企业前两个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附注资料,税务部门认可的纳税凭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业企业创新成果证书复印件。以上材料各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市中小企业局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计分办法核实申报材料,计算得分,排定名次,拟定预选单位并予以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 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认定工作,由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对申报认定企业进行核实,拟出推荐市十强民营企业名单,报市政府审批认定。 第五章 表彰、奖励、扶持 第十条 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由珠海市人民政府颁发牌匾,并在主要新闻媒体公榜表彰及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一条 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关键技术研发、农产品深加工、吸纳下岗人员再就业等项目,符合有关规定的,市有关职能部门优先纳入计划予以扶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Topics
private sector development
economic incentives
enterprise ranking
Metadata
| 文号 | 珠府办〔2005〕35号 |
| Publisher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zhuhai |
| Date | 2010-08-09 16:04:01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民营经济发展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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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2)
| prov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 named |
| unkn 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 named |
Referenced By (4)
| muni 关于认定2008至2009年度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的通知 | zhuhai |
| muni 关于认定2008至2009年度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的通知 | zhuhai |
| muni 关于认定2006-2007年度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的通知 | zhuhai |
| muni 关于认定2006-2007年度珠海市十强民营企业的通知 | zhuh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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