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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721552
珠府〔2006〕60号

Not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the Collection of Land Idle Fees in Zhuhai City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2006〕60号)

Issu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0-08-09 16:04:18
Instrument
policy issuance
Cited by
1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criteria for identifying idle land and the procedures for collecting idle land fees in Zhuhai City, requiring land users to pay fees if land remains undeveloped beyond specified periods, with penalties for non-compliance.
Full text · 原文 2,632 字
珠府〔2006〕60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闲置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认定闲置土地和核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各分局和国土所是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实施单位。 第三条 土地使用者实际取得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闲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珠海市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三)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的,自土地使用者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 (五)分期建设的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尚未动工开发部分的建设用地。 (六)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一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对闲置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并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如宗地已设定抵押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和相关司法部门,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 第五条 闲置土地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不收取土地闲置费。 闲置时间满一年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本办法一次性征收一年的土地闲置费,闲置费从闲置之日起计征;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超过一年的部分,闲置费根据《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结合闲置时间按日计征,按月缴纳。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管理部门应依据《闲置土地认定书》和闲置时间及时向土地使用者发出《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不能直接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七条 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二年,依法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经市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的,必须缴纳动工开发建设以前全部土地闲置期间的闲置费。 第八条 闲置土地的法定土地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人,应按国土管理部门《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的规定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应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0.1%的滞纳金。 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不服《闲置土地认定书》或《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履行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复议机关、法院依法撤销《闲置土地认定书》或《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的,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即时返还已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条 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人拒不履行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又不依法对《闲置土地认定书》或《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或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维持《闲置土地认定书》或《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人应先付清土地闲置费后方可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应从土地使用权处置价款中优先支付土地闲置费。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之一,不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 (一)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后,由于市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土地使用者申请,市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三)通过法院裁定或公开市场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 (四)土地已被依法收回的。 (五)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市政府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已建成的部分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十三条 2003年5月26日之前取得的土地,从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计算土地闲置时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年)收费用地类型收费用地细类划分收费标准一、商业用地 商场、市场、展销、餐饮、娱乐、健身、金融证券及保险业、旅游、加油(气)站、营业性公用事业的营业场所、宾馆、酒店、旅店、经营性招待所等用地 1.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原合同地价的12%。 2.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12%。二、办公、住宅用地 住宅、别墅、写字楼、办公、停车楼(库)等用地。 1.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原合同地价的8%。 2.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8%。三、工业用地 港口、码头、陆路交通运输站场、工业、仓储等用地 1.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原合同地价的20%。 2.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20%。四、其他用地 1.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原合同地价的8%。 2.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的,按现行基准地价的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