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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rd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ACC. 1721670
珠府办〔2007〕74号

Notice of the Zhu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Forwarding the Opinions of the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on Further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ity's Public Security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

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意见的通知(珠府办〔2007〕74号)

Issu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Date
2010-08-09 16:05:38
Instrument
other
Cited by
0
This notice forwards the opinions of the Zhuhai Municipal Public Security Bureau, requiring all district governments and municipal units to implement the construction of a unified public security video surveillance system, with the public security bureau responsible for planning, supervision, and acceptance, and mandating installation in key locations such as transportation hubs, hotels, and public transport.
Full text · 原文 2,107 字
.h1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 } .h2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h3 {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 } DIV.union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 DIV.union TD {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珠府办〔2007〕74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的意见市公安局(2007年11月28日) 为贯彻落实省维稳及综治委“8.12”会议精神,充分发挥现代技术防范手段的优势,维护社会政治和治安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按照“政府主导、公安主管、社会参与”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进行建设。公安机关具体负责系统建设的规划、指导、监督、验收和公共区域视频监控系统(即公益性视频监控系统)的具体建设等工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负责在本单位管理区域内按照本意见建立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各单位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应按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提请公安机关审核申报方案和检测系统,接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组织的竣工验收,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不得搪塞推诿。城市规划、建设部门应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并积极抓好落实。 二、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法规,以下地点、场所和区域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 (一)车站、码头、机场、港口、城市交通要道及出入口、大型桥梁隧道以及停车场等交通枢纽和重要设施。 (二)星级酒店(宾馆)、歌舞娱乐场所和公共娱乐场所的大堂出入口、电梯和其他主要通道等重要部位。 (三)城市公交车辆、长途客运车辆、客轮等公共交通工具。 (四)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五)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各级文物古迹、近现代保护建筑等集中陈列、存放重要文物、资料和贵重物品的馆、库和建筑物。 (六)金库,货币、有价证券、票据的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票据、货币押运车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融信息的运行、储存场所。 (七)党政首脑机关、学校、医院、广播、电视、报社、电信、邮政、供水、供电、供气以及大型工厂等重点单位的要害部位。 (八)治安复杂区域和其他有需要的地方。 三、公益性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资金,按照管辖范围分别由各级财政负责;非公益性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受益单位负责。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切实增强技术防范意识、加强维护社会政治及治安稳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筹措经费,保障系统建设资金落实到位。 四、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应该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对没有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应遵守本市的统一标准。系统建设应充分考虑全市联网运行的需求,积极支持视频监控信息资源实现全市共享。 五、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或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系统安全运行、视频图像清晰及存储信息可用,不得无故中断视频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视频监控信息的存储有效期不得少于15日。 六、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禁止以从事非法活动为目的安装和使用视频监控设备。禁止任何非法使用、存储、交换、买卖视频监控图像存储信息的行为。 七、对违反本意见的行为,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