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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9 16:05:40
Not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the Reform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in Zhuhai City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8〕6号)
This document issues a phased implementation plan for reforming Zhuhai's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management system, aiming to establish clear responsibilities, sustainable funding, and a market-based maintenance system. It outlines specific reform targets, timelines for different levels of water management units, and core tasks such as clarifying administrative duties and classifying management un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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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4 characters
珠府办〔2008〕6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一月十七日 为健全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以下简称水管体制),建立管理科学、运转规范和良性发展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运行机制,确保我市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发挥效益,实现珠海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构建人水和谐的珠海水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改革的总体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效益优先的原则,健全市、区、镇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权责明确的水管体制;建立定性清晰、经费落实、管理科学和良性发展的水管运行机制;建立专业化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完善规范资金的投入、使用、管理与监督制度,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确保我市经济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为构建和谐珠海做出积极贡献。二、改革的对象本次水管体制改革的对象是经各级政府或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水管单位,按照粤府办〔2005〕20号文的规定,单位成立时间截至2004年6月30日。三、改革的阶段性任务根据省水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粤水建管〔2007〕20号)的规定,我市水管体制改革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完成省下达的验收任务,即做好以下两个市直属国有水管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市堤围管理中心、市大镜山水库管理处。2007年9月底完成,2007年12月底前验收完毕。第二阶段,完成省下达的验收任务,即做好以下十个区直属国有水管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香洲区水土保持试验站、香洲区机电排灌管理总站、香洲区吉大水库管理所、斗门区乾务水库工程管理处、斗门区五山引淡防咸电灌工程管理处、斗门区白藤大闸工程管理处、斗门区机电排灌管理总站、斗门区水电物资供应站、斗门区堤围管理中心、金湾区堤围管理中心。2007年底前完成,2008年6月底前验收完毕。第三阶段,完成镇一级水管单位(包括镇水利会、水利所)以及非国有水管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任务。2008年底前完成体制改革和验收工作,由市统筹验收。四、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明确权责,规范管理。明确我市水管体制为“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监督资金使用和监督资产运营责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属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并指导、监督区镇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辖区内大中型和重要的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并指导、监督镇水利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镇一级政府应健全镇水利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负责管理辖区内一般小型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特别是小(二)型及小(二)型以下山塘水库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二)划分水管单位类别和性质。根据粤府办〔2005〕20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市现有的水管单位按三种类别进行划分和定性:第一类: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第二类:既承担防洪、排涝、水土保持等公益性任务,又承担其他经营性任务的水管单位,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第三类:承担物资供应等经营性任务为主的水管单位,为经营性水管单位,定性为企业。水管单位的性质按隶属关系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原则研究确定。(三)定编定岗,核定各类经费。根据国家财政部、水利部联合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水办〔2004〕307号),结合珠海实际,对改革的水管单位重新进行定岗定编,核定各类经费。(四)规范财政供养范围和支付方式,畅通水管单位资金来源渠道。1.根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采取不同的财政保障政策和财政支付方式。按照粤府办〔2005〕20号文的规定,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其编制内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保障,年度经费标准按当地财政年度部门预算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标准核定。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岁修经费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中列支。工程更新改造投资(包括大修)纳入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财政负担。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核补,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在职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并根据水管单位收入情况确定财政补贴标准;工程更新改造投资(包括大修)纳入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财政负担。经营性部分的人员费用,工程日常运行、维修养护经费列入工程运行成本,由水管单位负担,工程更新改造费用(包括大修)在提取的折旧资金中列支。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和其它收益要纳入单位经费预算。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其所管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修养护资金由水管单位自行筹集,财政不予补贴,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的资金列入成本核算。改革财政资金拨付方式,推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直接支付。2.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为保障水管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调整本级财政支出中水利支出的结构,视本级财力状况逐步增加对水利工程管理的投入,积极筹集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市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市属纯公益性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区属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经费的补助。区级维修养护岁修资金主要用于其所属公益性及准公益性水管单位非经营性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岁修资金来源:(1)财政预算资金;(2)上级用于水利工程管理运行、维修养护的各项补助;(3)水利建设基金;(4)堤围防护费。3.严格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所有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规定,足额计提水利建设基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水利规费的征收、使用及监督管理,保证各项水利规费足额征收。准公益性水管单位经营性资产部分及经营性水管单位必须按财政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工程折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更新改造经费及准公益性、经营性水管单位提取的工程折旧资金的管理,加强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和监督,严禁挪作他用,确保专款专用。(五)积极推行管养分离。推行管养分离,逐步建立专业化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通过推行管养分离,精简管理机构,提高维修养护水平,降低运行成本,逐步建立专业化与市场化相结合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五、改革的主要措施(一)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1.加强领导。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任务艰巨,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根据省的实施方案以及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推动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据国务院的实施意见、省的实施方案以及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级地方政府和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对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措施不力的,市将对其限制安排水利投资和管养分离经费补助;在限期内未能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的,市将对其暂停安排水利投资和管养分离经费补助,直到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任务为止。2.分级推动。市负责市直属水管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各区负责区直属水管单位及区级以下水管单位(包括各镇水利会、水利所)以及非国有水管单位等的水管体制改革工作。(二)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在定编定岗的基础上,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广开就业渠道,妥善解决富余分流人员的就业和生活出路,维持社会稳定和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对于改革分流的水管单位职工(计算时间截至2007年7月31日),参照《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珠府办〔2006〕29号)由相应的财政进行补偿。(三)离退休人员安置。在本次体制改革前(时间截至2007年7月31日)已离退休的人员以及在体制改革期间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离退休待遇按以下原则执行:1.对定性为纯公益性水管单位,其转制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保持原离退休待遇不变;转制后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待遇按当地同类事业单位的标准执行。补充养老金由同级财政解决。2.对定性为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其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保持原离退休待遇不变,补充养老金由同级财政解决;转制后其编制内承担公益性任务的人员退休后的退休人员补充养老金由同级财政按有关规定核定。3.对斗门区拟定性为企业和撤消的两个水管单位(指斗门区水电物资供应站和斗门区机电排灌管理总站),其转制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由斗门区政府妥善处理。(四)深化水管单位的人事、劳动、分配等相关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69号)的精神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制定各种岗位的职责、权利、任职条件和聘用期限,实行竞争上岗和人员聘用制度。竞争上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人事、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行中层干部及中层以下正式人员全员竞争上岗;继续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探索多样化的内部分配制度,建立并执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和岗位准入制度。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的原则逐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五)规范水管单位的经营活动,严格资产管理。由财政核拨的纯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准公益性水管事业单位在核定的财政资金足额到位情况下,原则上不得兴办与水利工程无关的多种经营项目。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多种经营项目,应以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为主,并实行事企分开,独立核算,在条件成熟时与水管单位脱钩。无论是纯公益性、准公益性的事业或企业性质的水管单位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占有和使用的经营性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负有监督保值增值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同同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加强对国有水利资产监督管理,加强行业监督,依法规范水管单位的管理行为,积极引导和扶持水管单位的良性发展。六、改革的步骤和时间安排按照粤府办〔2005〕20号文的要求,水管体制改革的步骤和时间安排如下:(一)调查摸底和制定实施方案阶段。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推动”的原则,区应组织力量对所属水管单位进行普查和典型调查,摸清水管单位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依据国办发〔2002〕45号文、粤府办〔2005〕20号文及本实施方案,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由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于2007年10月底前报市水务局备案。(二)全面实施阶段。根据本实施方案,分阶段实施,全面推进水管体制改革。(三)验收总结阶段。根据粤水管〔2007〕13号文、粤水建管〔2007〕20号文要求的时间以及验收标准进行验收、总结。2008年底前,对全市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进行全面验收、总结。水管体制改革工作政策性强,牵涉面广,任务艰巨,按照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对水管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机构编制、劳动保障等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推进本地区的水管体制改革,圆满完成水管体制改革各项任务。七、附则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直属水管单位以及区级以下水管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方案由各区人民政府参照粤府办〔2005〕20号文以及本实施方案执行。高新区、万山区、高栏港区所属基层水管单位纳入第三阶段改革范围,由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参照本实施方案制订本区方案,确保按时完成。
Topics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administrative reform
infrastructure
Metadata
| 文号 | 珠府办〔2008〕6号 |
| Publisher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zhuhai |
| Date | 2010-08-09 16:05:40 |
| Category | major_policy |
| Policy Area |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
| CMS Category | 其他文件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21)
| cent 国办发〔2002〕45号 | formal |
| cent 依据国办发〔2002〕45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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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5〕20号
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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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02〕69号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
formal |
| unkn 按照粤府办〔2005〕20号 | formal |
| unkn 粤水建管〔2007〕20号 | formal |
| unkn 根据粤府办〔2005〕20号 | formal |
| unkn 水办〔2004〕307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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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珠府办〔2006〕29号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6〕29号) |
formal |
| unkn 改革的步骤和时间安排按照粤府办〔2005〕20号 | formal |
| unkn 根据粤水管〔2007〕13号 | formal |
| unkn 斗门区直属水管单位以及区级以下水管单位的水管体制改革方案由各区人民政府参照粤府办〔2005〕20号 | formal |
| cent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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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t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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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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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v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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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关于转发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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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 | named |
| unkn 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 | named |
| unkn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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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已失效)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06〕29号) |
named |
Referenced By (2)
| muni 关于珠海市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见 | zhuhai |
| muni 关于珠海市推进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的指导意见 | zhuh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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