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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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9 16:07:01
Notice on Issu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Zhuhai City's Special Fund for Promoting Industrial Relocation (Repealed)
(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0〕27号)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nd outlines the management procedures for a 1 billion yuan annual special fund to support industrial relocation from Zhuhai to designated industrial parks in other cities, specifying funding scopes, application processes, and subsidy limits.
Document Text
1,951 characters
珠府办〔2010〕2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粤府〔2009〕54号)精神,鼓励引导我市对口产业转移园做大做强,加快我市对口产业转移城市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珠府〔2009〕124号),设立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为规范该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产业转移园为珠海(揭阳)产业转移工业园和珠海(茂名)产业转移工业园。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第四条我市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1亿元,专项用于推动我市产业转移工作和协助产业转移园建设。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产业转移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二)产业转移园区的规划、测绘、环评、设计等咨询服务支出,推动产业转移合作双方共同研究制订产业转移园发展规划,做好规划评审和规划环评工作,使园区发展功能定位明确,发展思路、目标和方向清晰,主导产业突出。(三)鼓励和引导茂名、揭阳两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通过对园区基础设施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资金担保等多种形式,多渠道筹措项目建设资金,多元化项目投资主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产业转移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园区配套水平。(四)鼓励和引导珠海市相关企业和项目,从自身发展的需要出发,到产业转移园投资工业或物流项目,以项目购地、厂房租赁费用补贴及项目建设贷款贴息等方式对该类企业给予补助。(五)鼓励和支持珠海市有关部门、产业转移园珠海工作组、园区管理办公室及园区所在地级市政府积极开展产业转移园招商活动。第六条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双转移办”)负责产业转移园资金申请的受理工作。产业转移园管理办公室负责入园项目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与备案。第七条产业转移园申请珠海市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应提交园区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发展资金申请函,列明资金申请额度及资金使用计划。第八条珠海市企业向产业转移园投资工业或物流项目,申请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应提交如下材料:(一)企业提出的扶持资金申请书,列明资金申请额度、投资产业转移园项目及进展情况。(二)申请资助的项目建设合同、项目进度计划、施工进展情况证明材料。(三)企业原所在地(珠海市内)区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四)在产业转移园购买工业用地投资建设的,须提供企业与园区国土部门签订的购地合同;租用厂房投资生产的,须提供厂房租赁合同;申请利息补助的,须提供有关项目的贷款合同。第九条珠海市有关部门、产业转移园珠海工作组参与产业转移园区规划编制与评审,开展产业转移园联合招商活动或合作双方考察交流活动,申请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的,应形成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对应产业转移园管理办公室备案。第十条资金补助额度:(一)产业转移园单次申请或单个园区年度申请专项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万。(二)产业转移园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划拨20%,对在园区内投资的珠海市企业项目进行一次性补助。企业申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每次申请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当年未用完补助金额转入下一年度的补助资金。(三)专项资金总额的5%作为招商费,用于珠海市有关部门的联合招商经费、派驻当地工作组经费以及其它招商活动支出。第十一条产业转移园申请专项资金,由珠海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双转移”领导小组)对项目进行符合性审核,在资金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上报市政府批准,扶持资金视珠海市财政状况与园区建设进展情况,于当年拨至产业转移园账户。第十二条 两市“双转移”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讨论通过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该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作为审计、绩效评价和支付依据,由当地产业转移园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产业转移园管理办公室对完成申报手续并符合资金使用条件的企业及相关单位直接拨付资金。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注重成效,接受资助的单位应于接受资助的一年内,将项目总结评价报告通过产业转移园管理办公室统一受理后报珠海市“双转移”领导小组。第十五条珠海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工贸信局每年根据有关要求,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第十六条“双转移”领导小组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双转移办”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Topics
industrial policy
fiscal management
regional development
Metadata
| 文号 | 珠府办〔2010〕27号 |
| Publisher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zhuhai |
| Date | 2010-08-09 16:07:01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产业转移专项资金管理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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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粤府〔2009〕54号
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 |
formal |
| unkn 珠府〔2009〕124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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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
关于抓好产业转移园建设加快产业转移步伐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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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
(已失效)关于进一步推进产业转移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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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d By (1)
| muni 珠海市人民政府公报 第8号(总第164号) | zhuha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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