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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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12 22:22:08
Notice on Issuing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China Zhuhai Overseas Returnee Entrepreneurship Park (Repealed)
(已废止)关于印发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适时修订)(珠府〔2010〕80号)
This document issued the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a national-level entrepreneurship park co-established by the 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and the Zhu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outlining its operational framework, qualification criteria for overseas returnees, entry procedures, and specific policy supports including startup subsidies and investment guidance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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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10〕8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六月二日 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是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珠海市政府共建的国家级创业园。为了贯彻落实我市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的发展战略,加快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吸引和扶持留学人员来珠海创新、创业,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珠府〔2002〕12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驻中国珠海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及其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第三条建立创业园管理议事协商会议制度,协商会议成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和珠海高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协商会议主要负责研究解决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中的突出问题;向市委市政府提出吸引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的政策建议;指导各区、经济功能区以及各部门做好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创业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珠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议事协商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第四条创业园设在珠海高新区。高新区内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可设立留学人员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孵化基地须具有一定规模和相应配套措施。为留学人员提供:(一)来创业园投资、创办企业、进行科研开发和项目合作的接待、咨询服务;(二)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务处理、融资平台、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系列服务;(三)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以及产品展示等服务场所。第五条珠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每两年对孵化基地考核一次。已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珠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可直接认定为孵化基地。进入孵化基地的留学人员及其创办的企业享受珠海市扶持留学人员创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二章 资格认定第六条留学人员是指:(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后,到国(境)外进修一年以上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半年以上,并在某些领域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人员。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留学人员在其创办的企业或入股企业中所占股份(含技术股)20%以上,或留学人员实际出资额为20万元以上的企业即可认定为留学人员企业。第三章 入园程序第八条留学人员企业进驻创业园,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入园申请书;(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留学人员企业认定证明;(三)拥有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专有技术的相关材料;(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九条各孵化基地对留学人员企业入园资格进行审核,对创业人员科研能力、管理能力、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择优入园。入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名单报高新区管委会备案。第四章 政策支持第十条 经批准入园创业的留学人员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对留学人员实施的创业项目经本人申报并通过专家评审后,给予8—15万元的创业前期费用补贴或最高10万元的贷款贴息。 (二)大力支持出国留学人员到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创业。对按《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立项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的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在市财政资金资助的基础上,高新区管委会给予1:1匹配资助。(三)高新区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用参股、跟进投资、直接投资和融资担保四种形式,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珠海高新区内的初创期企业和珠海高新区扶持、鼓励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企业。(四)企业注册成立时间2年内,在孵化基地内租用办公和研发场地的,给予每平方米20元\/月的场地租金补贴,所需资金在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中列支。补贴面积和期限根据投资强度确定,最大补贴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最长补贴期不超过3年。补贴实施细则另行制定。(五)我市根据产业发展导向建立的科技创新公共实验室,以及相关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可供留学人员企业使用。(六)留学人员凭市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办公室出具的留学人员资格审查证明和本人护照,即可作为股东设立外商投资或内资自主创新型企业。注册资本放宽到3万以上,鼓励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入股,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可达注册资本70%。(七)留学人员暂无住房的,可申请入住留学人员公寓。(八)留学人员的子女享有与本市户籍人口同等待遇,原则上按居住地就近安排入读义务阶段公办学校,一律免交借读费。(九)来珠海工作和创业的留学人员及随迁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证明,到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十)留学人员出国前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计算社保的缴费年限;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的时间计算连续工龄。(十一)设立珠海市归国科技人员创业奖,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个获奖项目奖金额度10万元。第十一条留学人员及其创办的企业可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按《珠海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等系列相关政策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原《珠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Topics
talent attraction
entrepreneurship
high-tech industry
Metadata
| 文号 | 珠府〔2010〕80号 |
| Publisher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zhuhai |
| Date | 2010-09-12 22:22:08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人才引进与创新创业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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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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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2002〕128号
(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的通知(珠府〔2002〕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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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
(已废止)关于印发珠海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的通知(珠府〔2002〕1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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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珠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named |
| unkn 珠海鼓励留学人员来珠海工作规定 | named |
| unkn 珠海市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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