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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tice of Zhu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the Forest Fire Preven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in Zhuhai City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办函〔2016〕201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珠府办函〔2016〕201号 zhuhai
This document issues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the forest fire prevention responsibility system in Zhuhai City, specifying the management, prevention, and accountability responsibilities of governments and relevant units at various leve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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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府办函〔2016〕201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珠海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市政和林业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6日 珠海市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少灾害发生及其带来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广东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珠海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协同联动,预防为主、积极消灭,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有关单位明确的森林防火责任人,对本单位森林防火工作负直接责任。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及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相关责任人,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中的工作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森林防火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章 管理责任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履行如下森林防火管理责任:(一)根据市森林防火规划,组织编制本地区森林防火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二)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三)建立健全本级森林防火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办事机构及工作人员,推动镇(街)全覆盖。(四)建立森林防火专家库,组建森林防火专家组(不具备条件的区,可聘用上一级专家库专家)。(五)建立森林防火监控系统及应急指挥平台。(六)加强森林消防和护林扑火队伍建设与管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七)划定森林防火区,及时向社会公布。(八)贯彻落实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对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督促。(九)贯彻落实“以水灭火”的方针,按照“三个五”(每500亩林地建设1个高位水池,每5000亩林地配置1台超级小型水泵,每50000亩林地配备1台森林消防高压水车)的要求,完成高位水池、超级小型水泵、森林消防高压水车的建设和购置任务(具体要求见附表)第六条 森林防火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落实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完善森林防火责任制,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第八条 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实行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严密监测森林火情,及时做好相关处置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严格执行森林火灾信息报告制度,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必须及时、如实、逐级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不得漏报、迟报、瞒报、谎报。第三章 预防责任第九条 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一)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森林防火宣传,组织单位、学校、村(居)民委员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森林防火意识。(二)建立健全护林扑火专业队伍,划定管护责任区,明确责任与任务,严格考核。(三)坚决执行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制订并落实本辖区野外火源管理措施,及时排查森林火灾隐患并落实整改。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订森林防火村规民约,严格管制野外农事、民俗用火。(四)加强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管理,对经批准的生产、生活用火加强管理,督促落实防火措施;对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及时依法处理。(五)根据需要组建专业化程度较高的森林火灾扑救队伍,配齐扑火装备,开展必要的培训和演练。(六)做好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工作,及时更换、维修。第十条 区级人民政府责任:(一)组织宣传、林业、教育、民政、旅游、交通等有关单位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在家庭、社区、学校、农村以及机关、工矿企业中普及森林防火知识。(二)根据市级发布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森林火险预警信息,落实预警响应应对措施。(三)严格执行野外火源管理规定,采取有力措施管好野外火源。1.进入森林特别防火期,应全面组织清理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以及其他主要道路两旁的可燃物;对林缘地带和林区内的营地、看守所、厂矿、油(气)站、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和电力、通信线路、石油天然气管道、垃圾焚烧场以及森林旅游区开展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2.加强对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检查,严格管控各种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所需的野外用火,做好火灾防范措施。3.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如遇持续高火险天气,应当发布命令,在森林防火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依法处罚违规野外用火。(四)每3500亩林地至少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落实护林经费,明确责任,严格考核。(五)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并配齐装备;组织、指导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建立森林消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火培训和演练。(六)对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督促其森林防火设施建设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督促其同步配套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防火隔离带的建设与维护。(七)建设80平方米以上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可供300人以上使用的灭火机具和装备。第四章 扑救责任 第十一条 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任:(一)制订本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二)发生森林火灾,立即启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区级人民政府及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三)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人员。(四)负责森林火灾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后勤保障工作和扑火队伍相关补助。(五)协助做好火灾调查、火案查处工作。(六)森林火灾扑灭后,要对火场全面检查、清理余火,留足人员看守火场,并经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第十二条 区级人民政府责任:(一)组织编制、批准实施本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组织开展必要的演练;组织指导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订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并督促其加强演练。加强森林防火信息化、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二)接到火情报告,立即委派本级林业主管部门分管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同志赶赴现场组织、指导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市级人民政府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三)根据扑火救灾工作需要,迅速调度区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视情况调度辖区内其他消防队伍增援,或请示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四)组织、指导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及时做好受火灾威胁群众的疏散、撤离,以及扑火人员的安全防护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五)组织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开展火灾调查及火案侦查工作。(六)在森林火灾扑灭后,督促当地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做好清理余火、看守火场及其他善后工作。(七)组织开展受灾和损失情况的调查与评估,依法追究肇事者和相关责任人责任。(八)组织有关部门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九)协调解决参加扑火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十)及时对火烧迹地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森林植被。第十三条 发生有如下情形的森林火灾,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必须赶赴现场组织处置:(一)启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后,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派出领导到现场组织扑救山火,并及时向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对持续燃烧2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主要负责同志必须立即前往现场组织处置,并视火情态势报请区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二)对持续燃烧4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因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区级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其他领导必须赶赴火场组织处置工作。(三)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森林火灾,区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必须赶到现场组织处置火情、处理善后工作:1.持续燃烧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2.因火灾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3.危及居民区、营地、看守所、厂房和军事、供电、供气设施以及其他易燃易爆仓库、油库等重要设施,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的;4.需要请求市支援扑救的,以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市领导作出批示要求的。第十四条 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根据所启动的处置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成立相应级别现场指挥部,明确(指定)现场指挥官。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因执行本实施细则不力,造成森林火灾频繁发生或重大影响和损失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视情节对区政府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约谈区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一)辖区内森林火灾频发,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二)年度森林火灾发生率每5万亩森林面积超过5次,且年度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的;辖区内森林面积不足5万亩,且年度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的;(三)因森林火灾一次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5人以上重伤的;(四)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五)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情节严重的。第十七条 被约谈单位应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约谈要求,汇报相关情况,查找问题与原因,落实责任追究,提出整改措施。约谈3个月后,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对被约谈的区落实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整改工作不到位的,由上级政府领导对下级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第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职责,造成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的,按森林火灾受害率分档次追究责任:(一)一次森林火灾受害率0.3‰以上0.5‰以下的,对镇(街)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二)一次森林火灾受害率0.5‰以上0.8‰以下的,对区分管领导和林业主管部门领导进行诫勉谈话;(三)一次森林火灾受害率0.8‰以上的,对区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第十九条 对森林防火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导致森林火灾频发,并造成重大损失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全年发生森林火灾的统计时段,为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珠海市森林防火标准化建设项目计划表 项目名称单位合计机动大队横琴新区香洲区斗门区金湾区万山区高新区高栏港区林地面积亩 47032981721989336447010591598813118801森林防火蓄水池(已建成)个1185(1113) 94(82)196(312)331(201)129(89)40(32)197(197)198(200)生物防火隔离带(已建成)公里882(1011) 70(41)150(170)250(268)98(169)0(13)154(180)160(170)森林消防高压水车(已配置)辆18(20)2(2)1(2)2(2)4(3)2(2)4(3)2(2)2(4)超级小型水泵(已配置)台144(149)4(8)10(12)22(36)40(22)13(11)12(9)20(31)23(20)至2016年上半年各区完成情况 已全部完成。 森林防火蓄水池差12个未完成,生物防火隔离带差29公里未完成。已全部完成。 森林防火蓄水池差130个未完成,森林消防高压水车差1台未配置,超级小型水泵差18台未配置。 森林防火蓄水池差40个未完成,超级小型水泵差2台未配置。 森林防火蓄水池差8个未完成,森林消防高压水车差1台未配置,超级小型水泵差3台未配置。 已全部完成。 超级小型水泵差3台未配置。说明:本任务表依据《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2014年森林防火建设项目计划》,并结合各区实际调整编制。未完成建设项目任务的区,必须于2016年底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Topics
forest fire preventio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Metadata
文号 珠府办函〔2016〕201号
Publish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zhuhai
Date 2016-10-24 15:47:06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森林防火
CMS Category 其他文件
References (4)
prov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named
prov 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named
unkn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named
unkn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2014年森林防火建设项目计划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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