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17-03-07 15:27:41

Notice of the Zhu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Zhuhai City Ship Pollution Accident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办函〔2017〕2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珠府办函〔2017〕26号 zhuhai
This document issues the newly revised Zhuhai City Ship Pollution Accident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which has been approved by the municipal government, to relevant district governments and municipal departments for implementation.
Document Text 14,187 charac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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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为切实加强珠海市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建立有效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体制和应急反应机制,提高应急保障和有效应对船舶污染事故的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船舶污染事故引起的社会危害,依法构建完善的应急预案和组织体系,保障经济社会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预案。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珠海水域内或发生在珠海水域外可能影响珠海市管辖水域的船舶污染事故,包括船舶在航行、停泊、装卸及其它作业中发生的污染事故。1.3 编制依据。1.3.1 相关国际公约。1.3.1.1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90)。1.3.1.2 《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1.3.1.3 《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92)。1.3.1.4 《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BUNKER CLC2001)。1.3.2 国内法律依据。1.3.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实施)。1.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年4月1日实施)。1.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6月1日实施)。1.3.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实施)。1.3.2.5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实施)。1.3.2.6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2006年1月1日实施)。1.3.2.7 《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条例》(2001年10月1日实施)。1.3.3 相关上级预案。1.3.3.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发布)。1.3.3.2 《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2月29日发布)。1.3.3.3 《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1日施行)。1.3.3.4 《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09年1月5日由交通部发布)。1.3.3.5 《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2006年1月23日由国务院发布)。1.3.3.6 《珠江口区域海上船舶溢油应急合作安排》(2008年9月25日签署)。1.4 船舶污染事故分级。1.4.1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分级。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将船舶污染海洋事故分为以下等级:1.4.1.1 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1.4.1.2 重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1.4.1.3 较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1.4.1.4 一般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5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1.4.2 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分级。为便于快速应对污染事故,将内河水域船舶污染事故分为以下等级:1.4.2.1 内河一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可能会影响到珠海辖区以外地区的较大范围的船舶污染事故或会严重影响敏感区域,动用我市全部资源尚不能处理的船舶污染事故。1.4.2.2 内河二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会影响敏感区域,或需要动用全市的全部或大部分资源(包括航运界以外的资源)才能处理的船舶污染事故。1.4.2.3 内河三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可能会影响敏感区域,或由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自身无法处理的船舶污染事故。1.4.2.4 内河四级船舶污染事故,是指不会影响敏感区域,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港口、码头、装卸站等自身即可处理的船舶污染事故。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珠海市人民政府成立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部署、组织指挥和协调珠海水域内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相关活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由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口岸局、市卫计局、市流渔办、市气象局、珠海警备区、市边防支队、拱北海关、珠海海事局、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万山区、高栏港区、交通运输部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珠海直升机公司等成员单位组成。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珠海海事局,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下设中心值班室(以下简称值班室),负责24小时应急值班。2.1.1 应急组织机构。2.1.1.1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主 任:分管副市长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 市环境保护局局长 市港口管理局局长 珠海海事局局长成 员:市应急办、市政府新闻办、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港口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口岸局、市卫计局、市流渔办、市气象局、珠海警备区、市边防支队、拱北海关、珠海海事局、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万山区、高栏港区、交通运输部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珠海直升机公司等成员单位负责人。2.1.1.2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 任:珠海海事局局长。副主任:珠海海事局分管副局长。2.1.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2.1.2.1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职责是:(1)制定完善珠海市处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2)初步确定珠海市特大和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等级与预警级别,报上级部门。宣布现场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组织成立相应现场指挥部。(3)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辖区范围内船舶污染事故(险情)应急处置工作。(4)决定向省政府、部队请求救助力量。(5)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力量积极参与跨区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工作。2.1.2.2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职责是:(1)贯彻落实本预案和中心领导的工作部署。(2)确定珠海市较大和一般船舶污染事故等级与预警级别,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组织成立相应现场指挥部。(3)具体组织、指挥、协调各方面力量处置污染事故。(4)做好事故险情、应急抢险信息的上传下达。(5)保持与有关应急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系,掌握应急资源。(6)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演练。(7)检查督促有关单位贯彻落实本预案的相关工作。(8)组织对本预案的修订工作。(9)完成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2.1.2.3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职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的职责是:(1)负责24小时应急值班,做好事故(险情)的预警工作。(2)初步评估事故(险情)等级。(3)负责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资料,掌握现场的进展情况和各方动态。(4)及时向应急总指挥及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现场相关动态信息,并向有关各方及时传达应急指挥中心和应急总指挥的各项指令。(5)及时向广东海事局总值班室、珠海市应急管理办公室等部门上报信息,并将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示、建议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2.1.3 成员单位职责。市应急办:及时收集、上报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事故。市政府新闻办: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对事故险情信息的新闻发布。市公安局:负责事故险情相关陆域的治安警戒;协助组织相关区域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负责陆上交通的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必要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市公安消防局:组织本单位消防力量对船舶火灾、危险品泄漏等事故进行应急救援;担任现场消防指挥,组织现场有关消防力量实施灭火行动,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危害源,清理火场,参与火灾原因的调查工作;组织力量参加其他水上救援工作;参加现场警戒工作。市民政局:安排灾民的基本生活,抚恤死难者并协助丧主处理善后工作。市财政局: 确保应急专项资金及时到位。市交通运输局:与相关的海、陆、空运输管理部门建立水上应急保障机制,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市港口管理局:负责协调处理发生在港口的船舶污染事故;提供最新的危险货物码头资料。市环境保护局:协调对事故造成污染的岸滩的清除工作;协调有关单位对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处理;对污染水域的水质情况实施监测;需要时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供相关环境敏感资源分布图。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向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提供珠海水域最新的环境敏感资源分布图;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水产养殖户,做好预防措施,并协助开展污染清除和监视工作;组织本单位力量、渔船参加应急行动;参加现场警戒工作;协助组织事故现场周围海域及岛屿、陆域渔船和渔民的疏散、撤离。市口岸局:协调相关口岸单位,处理有关船舶、人员、货物紧急进出口岸问题。市卫计局及各有关医院:提供医务人员、设备,对伤病员进行紧急抢救处理,组织医院做好伤病员的接收和治疗。市流渔办:组织其管理下的港澳流动渔船参加应急行动。市气象局:负责气象保障工作;提供有关水域的气象信息和抢险现场气象资料,对天气影响做出评估。珠海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珠部队(包括部队的船艇)和民兵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市边防支队:组织本单位船艇参加应急行动;协助进行现场警戒。拱北海关:为事故所涉及外轮的货物和燃料油过驳办理快速通关手续。珠海海事局:组织、协调本单位力量和现场水域附近船舶参加应急处置行动;担任应急现场指挥,组织制定现场应急方案,指挥协调现场处置工作;发布航行通(警)告;负责事故水域的现场警戒,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组织疏散附近船舶。横琴新区、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高新区、万山区、高栏港区:在珠海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统一指挥下,参与辖区内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行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的应急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安抚受灾群众,保持社会稳定。交通运输部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组织直升机实施污染源、污染物搜寻、现场及附近水域监视等工作。珠海直升机公司:负责提供直升机停降场地。2.1.4 各成员单位的指定人员。2.1.4.1 指定人员的选任。指定人员由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指定,通常是本单位的业务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水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是本单位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联络人。2.1.4.2 指定人员的权力。成员单位要给指定人员充分授权,保证指定人员:(1)在船舶污染事故处置行动或演习中能随时调动本单位的清污应急力量,包括人员、车船、物品及其它资源。(2)指定人员在船舶污染事故处置行动或演习中对本单位的清污工作人员有绝对指挥权利,工作人员要听从指定人员的指挥及调遣。(3)指定人员制定的清污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及本单位的演习计划能够得到顺利实施。(4)指定人员所要求的物品或资源能迅速得到满足。2.1.4.3 指定人员的职责。(1)指定人员要制定清污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和本单位的搜救演习计划,使清污工作人员明确职责,行动迅速有效。(2)指定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电话变更时要及时通知中心值班室,因出差或其它正当事由离开珠海时,要指定单位其他领导为指定人员,并将其姓名、职务、电话报中心值班室。(3)指定人员要服从中心指挥,在中心有指示或命令时,要保证任务快速有效完成。2.2 指挥体系框架。启动本预案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组织成立应急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的统一指挥(见附件5)。应急指挥部吸收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环节要求,视实际情况需要成立12个基本应急行动组。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并在每个应急行动组中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报送和证据收集。2.2.1 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协助分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副秘书长负责,由市应急办、珠海海事局、事件发生地地方政府等成员单位组成。2.2.2 水上救援与清污组。由珠海海事局牵头负责,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公安消防局、市边防支队等成员单位组成。2.2.3 陆上清污组。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负责,事件发生地地方政府、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参与。2.2.4 警戒监测组。由珠海海事局牵头负责,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边防支队等成员单位组成。2.2.5 专家咨询组。由珠海海事局牵头,由专业知识精湛、处置船舶污染事故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成。2.2.6 事故调查组。按《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对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分事故等级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珠海海事局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参与。2.2.7 法律支持组。由市应急办安排,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2.2.8 治安救助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事件发生地地方政府、涉及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2.2.9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计局牵头负责,地方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2.2.10 新闻发布、宣传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珠海海事局、市应急办、事件发生地地方政府等成员单位参与。2.2.11 后勤保障组。重大或特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方政府负责牵头,一般及较大事故由珠海海事局牵头负责,由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通信、卫生医疗等部门组成。2.2.12 善后处理组。重大或特大事故由珠海市政府负责牵头,一般及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地方政府牵头负责,市民政局、珠海海事局等有关责任单位具体实施。各应急行动组负责人可根据处置工作的需要,增减相关应急行动组的参与单位。3 预警和报告3.1 预警。3.1.1 预警级别。按照珠海船舶污染事故可能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即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3.1.1.1 蓝色预警(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3.1.1.2 黄色预警(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3.1.1.3 橙色预警(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3.1.1.4 红色预警(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3.1.2 信息收集与预警。3.1.2.1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应注意收集在珠海及周边水上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及时按应急响应相应等级的批准权限和程序发出预警信息。3.1.2.2 加强特殊动态信息的掌握和监测,对可能形成严重、复杂态势的船舶污染事故,可视情报请相关领导批准,提前发布预警信息或提高预警等级。3.1.2.3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发出的预警报告,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挥机构或值班室。3.1.2.4 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根据预案做好相应等级应急响应行动的准备工作。3.2 事故(险情)报告。当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可能引发污染事故时,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事故人员应通过一切可能的手段向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报告。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4)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船舶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6)污染程度。 (7)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以及救助要求。 (8)报告人的联系方式。 (9)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做出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船舶、有关单位应当及时补报。3.3 事故(险情)核实。3.3.1 值班员根据报告,填写《船舶污染事故报告表》,并与报警人、当事船舶、船东、船舶代理等保持联系,进一步跟踪、收集有关信息和了解最新情况。3.3.2 值班员应对所获取的信息进行核实,判断报警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核实的途径包括:(1)中国搜救中心、省搜救中心或其他搜救机构。(2)相关海事机构。(3)船舶报告中心、海岸电台。(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代理。(5)港航单位、引航站等。(6)附近渔船和船舶。(7)派出车辆和船艇进行搜寻核实。3.3.3 根据获取的报警信息,在海图上标示事故地点或当事船舶的位置,确定是否属于珠海水域。3.4 进行初始评估,确定险情等级。3.4.1 值班室根据事故(险情)报告和核实的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初始评估的主要内容有:3.4.1.1 污染事故类型。3.4.1.2 污染事故可能规模。3.4.1.3 污染事故扩散的范围和已造成的损害。3.4.2 根据初始评估,对照险情等级的标准,初步确定相应的险情等级。3.4.3 初步确定险情等级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导致险情等级发生变更的,由应急总指挥及时提升或降低险情等级,具体程序见4.3事故评估与决策。3.5 事故(险情)信息上报。3.5.1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在初步险情等级评估后按如下规定上报或通报:3.5.1.1 值班员接到辖区污染事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报告。3.5.1.2 在接到一般险情报告后,必须在2小时内填写《船舶污染事故报告表》(附件2)报告到市应急办、广东海事局总值班室。3.5.1.3 在接到较大及以上级别险情报告后,必须在半小时内向市应急办、广东海事局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并在1小时内填写《船舶污染事故报告表》报告到上述有关部门。3.5.1.4 对发生地点在珠海水域外并对珠海水域构成威胁的险情或事故,应及时通报相应(地级)市应急机构。3.5.2 市应急办将险情马上向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和副秘书长报告。3.5.3 市政府按照规定向省政府报告险情和应急救援工作情况。4 应急响应与处置4.1 先期处置。4.1.1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事故方船长、码头等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出相应的应急反应行动,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4.1.2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后,在未指定现场指挥前,第一到达现场的应急处置单位或船舶或飞机应自动承担起现场指挥的职责,组织现场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4.2 分级响应。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初步评估险情等级,报请本预案中相应级别的应急总指挥,由总指挥或其指定人宣布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工作现场指挥部、应急行动组,指定现场总指挥。同时,中心办公室根据需要,通知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工作或待命。当出现重大及以上险情时,除启动本预案以外,应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4.3 事故评估与决策。4.3.1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最新险情报告,对事故进行进一步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有:4.3.1.1 污染事故类型。4.3.1.2 污染事故规模。4.3.1.3 污染物在当前水文、气象条件下的扩散趋势。4.3.1.4 事故船舶发生火灾、爆炸等衍生灾害的可能性。4.3.1.5 污染事故对人身安全、公众健康构成的威胁。4.3.1.6 评估污染事故对环境敏感资源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污染损害。4.3.1.7 事故现场水文、气象对应急救援工作的影响。4.3.1.8 对事故做出有效反应所需要的应急救援资源及应调用的人力、物力资源。4.3.1.9 确定优先保护顺序的行动策略。4.3.2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最新评估结果调整应急等级,并制定应急救援决策方案,上报总指挥。4.3.3 总指挥对应急等级、应急救援决策方案进行审查作出决策,决定应急救援行动实施方案。4.4 应急处置。现场总指挥组织实施现场应急救援行动,所有参与现场应急救援行动的单位和人员,都应服从现场总指挥的调度和安排。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处置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各应急行动组都要指定专门的信息员和证据收集员。信息员负责向本组传达上级的应急指令和向上报告现场动态,每日对本组的行动进行总结。证据收集员负责本组应急行动相关证据的收集。4.4.1 综合协调组。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总体协调,及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执行并传达应急总指挥指令。4.4.2 水上救援与清污组。在现场总指挥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救援和清污工作。具体负责污染源控制;预控火灾、爆炸等衍生事故;污染物的围控清除;遇险人员救助等。4.4.3 陆上清污组。清除事故造成污染的岸滩;协调有关单位对回收的废弃物进行处理。4.4.4 警戒监测组。在现场总指挥的统一组织、指挥下,实施现场警戒和监测,及时向现场总指挥报告相关情况。具体负责发布航行通(警)告;向可能遭受污染损害的单位发布预警信息;组织调动船艇在事故水域实施交通管制;对事故污染动态进行空中遥感监视和巡逻舰监视;对事故水域的水质、有害有毒气体的浓度进行布点监测;发现和跟踪事故动态,为制订现场应急救援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4.4.5 专家咨询组。负责对险情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提供科学决策依据,对预案的实施、终止提出建议。较大以上等级的船舶污染事故,每日均需要根据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对应急行动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保障应急行动高效进行。各种评估的内容要素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重大情况必须立即报告。4.4.6 事故调查组。组织有关专家和调查人员对事故有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做好询问笔录;开展事故船舶的现场勘察,并做好勘察记录;收集有关当事船舶相关物证,提取痕迹,并做好有关送检工作;调查取证结束后,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4.4.7 法律支持组。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提供法律支援,处理涉及应急工作的诉讼问题。在预案启动后,向清污、救援、后勤等应急参与单位和队伍传达证据材料收集、保存的具体要求,指导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做好事故造成的损伤、损害等情况的取证工作;收集、整理、核实应急参与单位和队伍的证据材料。4.4.8 治安救助组。负责事故险情相关陆域的治安警戒;协助组织相关区域人员和设施的疏散、撤离、隔离;负责陆上交通的疏导工作,保障应急救援交通畅通,必要时实施道路交通管制。4.4.9 医疗救护组。开辟船舶污染事故紧急绿色通道,组织医疗救护人员赶赴现场,及时抢救、转移伤员,调动医疗人员、器械、药品参加抢救。4.4.10 新闻发布、宣传组。负责组织对险情信息的发布;做好与新闻单位的联络、协调等工作。4.4.11 后勤保障组。安排应急需要的交通工具,确保能随时听从指挥部的调遣;开展清污工作所需要紧急物资的调配;对伤亡人员进行运送;为清污搜救人员提供生活保障。4.4.12 善后处理组。安置遇险或受伤人员;对死者尸体进行登记和妥善处理;安排伤亡家属接待处,做好接待和安抚伤亡家属及维持现场秩序的工作。4.5 应急响应的结束。当现场符合下述情形之一,即认为满足应急终止条件:4.5.1 当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4.5.2 污染源的泄漏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4.5.3 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4.5.4 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且已经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应急总指挥根据应急响应进展情况并参考专家小组的意见,宣布应急响应结束。5 后期处置5.1 善后处置。应急总指挥根据事故处置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5.2 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事故造成的损伤、损害等情况的取证工作。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总结应急救援经验,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报送市应急指挥中心。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总结报告作为重要资料存档。6 应急保障6.1 应急能力建设。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要求,市政府定期组织开展船舶污染风险评估,编制《珠海市船舶防污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及编制落实规划的预算,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立珠海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设备库,组建应急反应队伍,配置应急反应设备。6.2 资金保障。为促使我市重特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反应设备库的建设和正常运行,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项工作经费、应急补偿和奖励、水上应急处置人员培训、应急演习、设备更新和维护、日常运行管理等应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6.3 物资保障。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组织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做好应急设备的购置和维护经费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并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更新和保管,确保应急响应的急需。6.4 应急人力资源保障。应急反应队伍由各级政府应急队伍、安监部门、海事部门、消防队伍、清污队伍、救捞部门、交通运输部门、驻珠部队、环保部门、海洋农业部门、民众、相关领域专家、相关科研部门等组成。各级地方政府应注重专业应急队伍的建设,在不断扩充规模和提高素质的同时,本着面向社会、整合资源原则,不断加强兼职清污队伍、社会储备力量的建设与培养,以提高其专业技能。当应急反应队伍不足时,当地政府应按照应急指挥中心的需要和相关规定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行动。指挥机构指导所动员的社会力量携带必要的器材、装备赶赴指定地点,并根据参与应急行动人员的具体情况进行工作安排与布置。6.5 通信与信息保障。各通信运营商和有关应急接警部门应保证应急搜救报警电话(水上搜救:0756-12395;公安报警:110;医疗救助:120)的正常使用;各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应确定应急(值班)电话或联络方式并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变更时应及时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每年对联络、通讯电话进行校核和更正后发至各成员单位。6.6 治安保障。市公安局应建立水上应急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在应急反应时,根据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安排警力维持秩序,负责陆上交通管制以及参与水上治安警戒等,保障水上应急行动的顺利进行。6.7 交通运输保障。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职责要求,为应急人员及装备的运送提供保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与相关单位建立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确保应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6.8 医疗卫生保障。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商有关部门指定水上、空中转运任务的执行单位,与市卫计局及指派执行医疗救治任务的医疗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共同承担水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的任务。6.9 培训与演练。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及各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事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演练应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群众参与,达到普及应急知识和提高应急技能的目的。7 区域合作7.1 区域协作请求。当船舶污染事故超出本级应急反应能力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应作出区域协作的请求。请求区域协作时应优先考虑设备、人员、到达灾区的时间、后勤保障及费用等情况。7.2 区域协作原则。与周边地区的协作按有关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进行。与深圳、香港、澳门的协作应根据《珠江口区域海上溢油应急合作安排》的规定,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互派力量援助等方面按照程序进行有效合作。8 附则8.1 预案管理与更新。8.1.1 珠海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应急预案的批准、发布和实施。8.1.2 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珠海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预案的编制工作;中心办公室根据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新出现的情况,负责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8.2 监督检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编制本预案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计划,由中心定期组织监督检查。8.3 名词解释。港口:本预案中的港口是指由船舶停靠、航行及装卸作业的码头、设施、航道、停泊点等组成的一定范围的区域(水域)。船舶: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船舶污染事故:是指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造成的海洋或内河环境污染事故。污染源:指可能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船舶、设施和装卸站(点)等。污染物:指油类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油类:指任何类型的石油及其炼制品和其他油类(及类油)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指《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附则Ⅲ中所指的有毒有害物质。8.4 施行日期。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珠海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值班室通讯录 2.珠海市船舶污染事故报告表 3.珠海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力量一览表 4.珠海市危险货物码头基本情况一览表 5.珠海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人员组成表 6.珠海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指定人员通讯录
Topic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maritime safety emergency management
Metadata
文号 珠府办函〔2017〕26号
Publisher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zhuhai
Date 2017-03-07 15:27:41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船舶污染应急
CMS Category 其他文件
References (4)
unkn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named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named
unkn 珠海市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管理条例 named
unkn 珠海市船舶防污应急能力建设规划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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