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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15:02:42
Zhuhai Municipal Government Announcement on Delineating Areas Prohibiting the Use of High-Emission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
(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珠府〔2018〕46号)
This document delineates specific zones within Zhuhai City where the use of high-emission non-road mobile machinery is prohibited, establishes phased enforcement periods, and outlines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and penalties to improve air quality.
Document Text
1,297 characters
ZFGS-2018-09为进一步保护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粤办函〔2017〕47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主要有工程机械、农业机械、场(厂)内机械、港作机械等机械,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开槽机、桩工机械、拖拉机、收割机、插秧机、耕整地机械、灌溉机械、叉车、起重机、装卸搬运机械等。本通告所称的“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或者经检测排放未达到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三类限值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含农业机械)。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珠海市辖区范围内除高栏港经济区、富山工业园区以外所有区域划定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三、管理要求(一)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为宣传教育期,对违反规定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劝阻。自2019年1月1日起,对违反规定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二)在用国Ⅲ标准及以上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其尾气排放稳定达到国家第三阶段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在用国Ⅱ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通过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柴油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要求的可延长使用至2020年12月31日,截止日期后禁止在禁用区域使用。排放不合格的或者排放肉眼明显可见黑烟且林格曼烟度值超过1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珠海市辖区范围内使用。(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各类施工工地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施工审批监管部门或环保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工业企业在禁用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四)禁止销售达不到本地区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使用人负责提供设备的铭牌、合格证等证明排放标准的依据,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依据的,不予使用。(五)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禁止向非道路移动机械销售渣油和重油。四、实施时间本通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1日
Topic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ir pollution control
machinery regulation
Metadata
| 文号 | 珠府〔2018〕46号 |
| Publisher |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zhuhai |
| Date | 2018-06-25 15:02:42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环境保护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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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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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办函〔2017〕471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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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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