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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8 00:00:00
Zhuhai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Notice on Issuing the Index System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a Law-Based Government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的通知(珠府〔2013〕141号)
This document formally issues the 'Zhuhai Law-Based Government Construction Index System' to relevant departments and districts, requiring its implementation to accelerate the building of a law-based government by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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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59 charac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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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率先实现全市2014年基本建成“良法善治”法治政府的目标,让法治成为经济社会运行的基本保障,增创特区改革发展新优势,推动珠海新一轮大发展,结合《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有关要求和珠海实际,制定本指标体系。一、加强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基本要求:政府立法和制度建设的科学性、民主性明显增强,质量明显提高;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机制健全,制度执行力得到有效保障。 (一)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1.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立足于规范、引导、保障和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着重解决珠海实际问题。2.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起草工作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强化立法审核工作,条文内容不与上位法相抵触。3.推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法规、规章起草工作机制,加强立法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和成本效益分析,立法内容明确具体,制度安排科学合理,制度执行措施有力,程序性和可操作性强。4.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设立的主要制度,依法咨询专家学者的意见;邀请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专家起草的,专家意见在送审材料中独立说明。5.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政府规章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普遍发行的报刊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实施日期与公布日期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少于30日。 6.依法开展规章备案、评估和清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体系。 7.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符合制定机关职权范围,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8.制定规范性文件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采取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听取社会公众意见。9.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报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10.落实实施统一编号制度,政府法制机构按照统一规范体式编排规范性文件序号,作为规范性文件通过合法性审查,准予发布的法定标识。11.规范性文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载体上统一发布,并按规定上报备案;上一级政府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进行年度或者季度通报,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严格按照《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规定,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通过或未经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编号或未按规定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13.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制度和清理制度,每两年开展1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二、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基本要求:行政决策规则明确、程序完备,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基本形成;民意调查、听取意见、专家论证、社会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成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行政决策后评估、跟踪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一)健全行政决策制度。 14.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明确行政决策的范围和权限,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二)推行重大行政决策民意调查、听取意见、专家论证制度。 15.重大行政决策事先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移动通讯平台等向社会公布,开展民意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并通过适当途径反馈或者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16.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按规定组织专家对行政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社会风险及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咨询论证。(三)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和风险评估制度。 17.制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并按规定组织听证;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代表性,产生方式和名单向社会公开;听证程序规范合法;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向社会公布。18.建立健全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决策风险评估机制,科学评估决策风险,并制定相应的处置预案,未经评估或者评估不通过的,不予决策。(四)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19.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由政府或者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不作出决策。20.重大行政决策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五)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 21.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通过跟踪调查、抽样检查等方式,及时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并反馈决策机关研究。22.适时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并广泛收集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评估结果,决定相关决策是否需要作出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六)落实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23.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行政决策监督制度,明确监督主体、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24.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建设透明高效政务环境基本要求:创新政府管理服务方式,科学整合政府机构职能,拓展政务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提高政务透明度、政府工作效率和政策稳定性。(一)转变政府职能,精简和规范行政审批。25.成立珠海市转变政府职能决策咨询委员会,统筹建立合法科学、精简高效的行政审批制度。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审批流程,争当全省乃至全国“行政审批项目最少、行政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行政过程最透明”的先行示范区。26.加快制定政府职能转移目录,推进政府行业管理、社会生活事务管理等职能向具有资质条件的社会组织转移,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改革试点。27.建立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和新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公示、听证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促进企业投资便利化。(二)拓展电子政务,提高政务窗口服务效率。28.拓宽网上政务服务覆盖范围,推广应用公用审批平台、网上审批系统、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系统、电子督办网络和外经贸业务电子公章系统,有效提升行政效能。29.推进政务窗口服务规范化,设计制作符合国际惯例、多语种、人性化的办事指引及宣传资料。30.建立行政服务预约办理制、行政审批服务承诺制和超时默认制,完善并联审批和跨部门协商办理制度。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基本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有效推行,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 3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制度,合理界定行政执法权限,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关系。32.依法下放行政管理职权,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基层行政执法能力得到提高。33.完善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主体之间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产生的争议。34.建立健全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反应快速的行政执法协作机制,落实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二)依法确定行政执法资格。 35.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界定并向社会公告。36.遵循行政执法委托规则,严格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办理行政执法委托事项。37.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性审查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三)行政执法行为合法适当。 38.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39.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量化本单位行政执法裁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四)行政执法程序正当。 40.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等行政执法行为时,依法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41.行政执法主体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给予其陈述、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时,依法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期限和途径。42.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事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自行回避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回避。行政执法主体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43.依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并记录存档。44.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并将作出行政执法行为的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45.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职权核准公告、行政执法岗位责任、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配套制度。(五)规范罚没管理。 46.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和罚没物品依法处理制度,杜绝执法经费及执法人员福利待遇与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挂钩、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收费指标等现象。47.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向当事人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基本要求: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完善;坚持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度;社会公众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时限内得到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律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一)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 48.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权责关系。49.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配套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建立并落实行政机关公示公告、新闻发言人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50.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二)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51.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按规定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52.政府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条规定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依法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3.依法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4.严格执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规定,不违规收取费用,不通过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六、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基本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有效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基本形成;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得到有效履行;行政应诉规则完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得到有效执行,司法建议得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处理,社会和谐稳定得到有效保障。 (一)健全社会矛盾预防和化解机制。 55.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56.建立重大群体性、突发性社会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57.建立由本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 58.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机制。59.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二)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60.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受理、按时办结。推行网上受理案件制度。61.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和实地调查制度,严格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6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按时答复并积极配合案件审查,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依法严格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63.建立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将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行政复议权集中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使,依法配备行政复议办案力量。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对行政复议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决定。6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推进“阳光复议”工程,实现行政复议案件全程网上办理,提高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管理监控水平。65.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依法落实行政复议工作经费。66.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疑难案件,及时报告上一级行政机关。(三)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补偿制度。 6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国家赔偿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68.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符合补偿条件的,按规定予以补偿。(四)依法受理、办结信访事项。 69.行政机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反映信访诉求提供便利条件,不拦截正常上访群众,依法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70.行政机关建立信访工作制度,明确信访的受理范围、处理程序、法律责任;有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信访事项。71.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依法受理,及时妥善处理,不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七、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基本要求: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依法保障;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得到加强,监督效能明显提高。 (一)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 72.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积极配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询问、质询和执法检查。73.认真办理并按时办结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74.依法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 75.畅通民主监督渠道,自觉接受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76.认真办理并按时办结政协委员提案。(三)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监督。 77.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落实相关司法建议。78.依法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按规定出庭应诉、答辩;自觉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79.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通讯地址及电子邮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80.对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进行处理。(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81.完善行政执法督察机制,依法查处并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8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健全,依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83.支持并配合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依法独立开展监督工作,违法违纪行为得到及时查处。84.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八、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基本要求: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健全、制度落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明显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一)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85.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制订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并组织实施,确保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86.每年组织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参加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办公会议专题学法、法律业务集中培训、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专题法制讲座等学法活动不少于两次。(二)推行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制度。 87.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测试和任期内依法行政情况考查制度,测试和考查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考核、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三)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制培训和考核。88.建立公务员录用法律知识测试制度,将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重要内容,并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89.定期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四)执行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90.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地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进度、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五)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评机制。 91.根据《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有关要求,定期组织开展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六)依法行政工作机构建设。92.法制机构健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区人民政府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名,横琴新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栏港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珠海保税区管委会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名。九、保障措施93.市、区分别设立由行政首长直接挂帅的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和部署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法制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措施落实情况。94.市、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具体工作任务分解方案,进一步明晰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分工,把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到相关部门以及具体岗位,明确牵头、配合部门和具体机构,确保责任落实。95.完善法治政府建设的财政保障机制,将法治政府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96.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各种传媒,广泛宣传我市建设法治政府相关举措和成绩。借用外脑,积极鼓励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理论工作者建言献策。
Topics
rule of law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governance reform
Metadata
| 文号 | 珠府〔2013〕141号 |
| Publisher | 市政府办公室 |
| Site | zhuhai |
| Date | 2013-11-18 00:00:0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法治政府建设 |
| CMS Category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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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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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关于认真做好《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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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
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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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2011-2015年)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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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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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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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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