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25-01-20 10:46:50

Notice of the Yunf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Adding Elevators to Existing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Yunfu City'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云府办〔2025〕1号 yunfu
This document formally issues the official policy for adding elevators to existing multi-owner residential buildings in Yunfu City, establishing procedures, funding mechanisms, and approval requirements for such projects.
Document Text 4,159 characters
YFFG2025001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1月20日云浮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多业主无电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者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住宅。 第三条 增设电梯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进行支持和引导,精简合并报建流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指导、协调。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相关业主协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村(居)民委员会、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原房改售房单位、电梯安装单位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指导、协助。 第六条 既有住宅申请增设电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增设电梯的客观条件,土地或房屋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符合规划、土地、建设、市场监管、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单元(幢)内业主的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第七条 申请增设电梯的业主可以对以下事项达成书面协议: (一)确定电梯使用管理人; (二)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三)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四)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进行协商,以及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由业主协商确定的事项。 第八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业主专有部分占比面积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约定。 业主可以参考以下分摊比例约定出资、维护和养护费用的分摊:以第三层为参数1、第二层为0.5、第一层为0,从第四层开始每增加一个楼层提高0.1个系数,即第四层1.1、第五层1.2、第六层1.3,并依此类推出资比例;同一楼层各户的出资比例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该层建筑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二)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 (三)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制定相关补助政策。 第九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人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 (二)业主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提出申请。 (三)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合并、重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合并、重组单位申请办理。 第十条 增设电梯申请人可以委托住宅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加装电梯总平面图及各层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以及相关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 增设电梯申请人应当将设计方案征求相关业主意见,与相关业主充分协商,并对征求意见相关书面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增设电梯申请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进行地质勘察,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二条 原批准图纸上已明确标识预留电梯井的,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增设电梯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综合窗口)、广东政务服务网等途径申请增设电梯。 第十四条 增设电梯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业主协商材料(征求意见及业主表决材料、书面协议材料、资金筹集等); (二)设计方案; (三)勘察和施工图设计。 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核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用地信息,用地超出权属范围的,应当要求增设电梯申请人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六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完善以下批前公示手续: (一)经审查合格的,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显著位置(包括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及本幢、本单元主要出入口)和自然资源部门网站、政府网站同时进行,公示期不少于20日。公示内容包括业主同意增设电梯表决意见、增设电梯设计方案等。 (二)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有异议的,增设电梯申请人应当与异议人进行协商。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者调解,并由组织协商或者调解的第三方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提交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审批的参考依据。 (三)公示期间,业主提出增设电梯直接影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等意见的,在接到投诉反映起5个工作日内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建筑设计违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等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应当修改建筑设计方案。 (四)批前公示结束后,自然资源部门结合申请材料、批前公示情况、部门意见和调解情况,以及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核发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出具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含消防)设计和审查、施工以及监理,并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依法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增设电梯项目有关信息书面告知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城市管理执法等部门和单位。 第十八条 施工涉及现状管线迁改的,增设电梯申请人应当征得管线权属人同意后,由管线权属人组织实施管线迁改。迁改费用由增设电梯申请人负责出资。 第十九条 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电梯安装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 第二十条 在施工或者电梯安装过程中,建设、施工、电梯安装单位等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现场施工的质量安全管理,并接受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急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建立日常联动机制,加强对增设电梯的管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措施,督促项目建设的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强日常质量安全巡查,确保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 第二十一条 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属地行政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不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增设电梯申请人应当在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到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申请人向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竣工验收资料,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竣工验收资料1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抄送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合格后增设的电梯方可交付使用,并由申请人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共有电梯的业主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管理电梯,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管理人。未明确使用管理人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电梯使用管理人应当按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电梯单元内业主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增设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管理责任。变更后的业主与其他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重新约定电梯管理责任除外。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并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可以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或者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其他建筑物增设电梯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Topics
housing urban development aging population
Metadata
文号 云府办〔2025〕1号
Publisher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Site yunfu
Date 2025-01-20 10:46:50
Category major_policy
Policy Area 住房保障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6)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刘吉主持召开十二届1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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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llm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llm
prov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named
prov 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 named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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