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gulation medium 1998-05-13 00:00:00

Regulations on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in Jieyang City

揭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揭阳市人民政府 揭府〔1998〕43号 jieyang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managing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s within Jieyang City, defining cost components, assigning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ies, and setting rules for pricing, consulting services, and personnel qualifications.
Document Text 1,726 characters
揭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揭府〔1998〕43号 第一条 为强化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造价,系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整个过程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程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土木建筑、设备安装及管线敷设、市政、园林、装饰、修缮等建设工程,适用本规定。 凡从事上述工程的估算、概算、预算、结算、招标标底编制审核等工程经济事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造价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工程造价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有关规定赋予的造价管理职能。 第五条 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公正、合理、准确、及时地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 第六条 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造价、标准定额规定,组织编制和管理本区内的建安材料预算价格,发布主要建筑材料结算价格、地方及其他材料价格调整系数、工程造价指数和建筑工人日工资单价,参与修编和补充省定额缺项,建立资料积累制度和工程造价数据库。 第七条 经批准设立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向社会提供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等咨询服务。 第八条 组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向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国家建设部或省建委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业。 第九条 从事工程概、预(结)算和标底编审人员,必须接受市工程造价主管部门的业务培训,领取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预概算专业资格证书(下称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条 工程结算应由持有省造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担任,并由其持有资格证书人员根据竣工图、设计变更、隐蔽记录、施工合同等有关工程定额及计价文件规定编审盖章,否则工程结算书无效。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预概算及标底价的编制,必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到公正、合理、准确。 按预算包干的招标工程标底价的编制,须报经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审定,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工程预结算咨询业务后,应根据工程造价总额,在下列期限内预以编定: 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30天。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的,45天。 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60天。 3000万元以上的,90天。 第十三条 经编定的工程预算是确定工程造价的技术经济文件,是拨付工程款、工程竣工结算和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的依据。 第十四条 咨询单位向社会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可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收取经营服务费,并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 咨询单位在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向物价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费收费许可证》,方可收费。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工程预结算编制有异议的,可要求经办的咨询单位复查,或向造价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复查结果或复核决定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按复查结果或复核决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编审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造价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咨询单位的咨询业务进行稽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取预算定额管理费(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收取上述费用时,应先到物价管理部门办理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Topics
construction regulation cost management infrastructure
Metadata
文号 揭府〔1998〕43号
Publisher 揭阳市人民政府
Site jieyang
Date 1998-05-13 00:00:0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