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策档案 Governance Archive HOLDINGS 220,012 · FONDS 100
Record · 揭阳市人民政府 ACC. 189768
揭府通[2007]4号

Notice on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Outdoor Fire Sources

关于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Issuer
揭阳市人民政府
Date
2007-06-01 00:00:00
Instrument
announcement
Cited by
0
This notice establishes regulations for controlling outdoor fire sources in Jieyang City to prevent forest fires, specifying prohibited activities during the special forest fire prevention period and requiring permits for any necessary use of fire.
Full text · 原文 1,607 字
揭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关事项的 通 告 揭府通[2007]4号 为强化野外火源管理,预防森林火灾发生,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野外火源管理范围:我市行政区域内除城市市区以外的森林、林木、林地和林缘。 二、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森林防火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三、我市森林特别防火期为每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 4月15日。 四、在森林特别防火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野外火源管理范围。 提倡群众上山扫墓时用鲜花祭拜,严禁随意野外用火。 元旦、春节、元宵、清明、五一、中秋、重阳、国庆、冬至等节日期间,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监测,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五、森林特别防火期间,在山林内或靠近森林边缘地带严禁下列用火: ㈠ 上山扫墓及拜神时燃放鞭炮、烟花,点香烛、烧纸钱和烧其他迷信可燃物; ㈡ 烧田基草,烧禾杆、蔗叶、果园草、烧灰积肥等; ㈢ 烧山赶野兽、烧黄蜂、蛇鼠、持火把照石蛤等; ㈣ 烧火取暖、烧烤食物以及其他生活用火; ㈤ 使用土制地雷、火铳枪械狩猎; ㈥ 乱丢烟头火种; ㈦ 炼山造林、烧木炭、烤冬菇、木耳及从事其他生产性用火; ㈧ 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㈨ 小孩玩火游戏。 因特殊情况确需用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并采取安全措施。 六、经批准的生产性用火,用火单位必须专人负责,分别由林业员、护林员、林业治安员实地监督、检查验证防火设施,验证合格后方可用火,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㈠ 未开设10米宽以上的防火线不烧; ㈡ 未组织好足够的人力看守火场不烧; ㈢ 未准备好扑火工具不烧; ㈣ 没有用火负责人和安全监督员在场不烧; ㈤ 三级风以上(含三级)或四、五级林火天气不烧。 炼山用火时间在早晨6点钟前,并采用点下山火办法。用火后经检查确认彻底熄灭余火后炼山工作人员方可撤离。 七、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其用火场地的行政区域,火场地名、经纬度、用火时间、炼山负责人姓名及联系办法需提前一天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并在用火结束时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用火结束。 八、各级林业、公安、消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气象、交通、铁路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森林防火有关工作。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尚未引起森林火灾,或者因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精神病患者、聋、哑或盲人及未成年人进入林区的,应由其监护人实行监护;没有监护人或者监护人难以确定的,由当地森林防火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将其带离林区,防止其行为不当引起火灾;因监护人不力造成损失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拒绝、阻碍森林防火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辱骂、殴打、围攻森林防火工作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森林公安机关或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森林防火责任人员,主管领导和管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对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9年10月8日揭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揭府通[1999]5号)同时废止。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00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