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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22 00:00:00
Notice on Issuing the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for Jieyang City's Implementation of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Accountability of Administrative Heads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t All Levels in Guangdong Province
印发揭阳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Jieyang City's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opinions for enforcing Guangdong Province's interim accountability measures for government department heads, detailing local procedures for investigation, decision-making, and enforcement to strengthen oversight and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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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 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揭府办〔2008〕1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揭阳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揭阳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 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颁布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对行政首长的监督,促使其恪尽职守,依法行政,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暂行办法》对问责的适用范围、问责的启动程序、问责的分类及责任追究方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对于规范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行政行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行政效能,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树立政府形象,增强政府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稳步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学习,深刻领会《暂行办法》精神实质,全面掌握《暂行办法》规定的具体内涵,对照《暂行办法》的要求,完善各项制度,强化依法行政管理,切实做好相关工作,防患于未然。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要带头学习,带头遵守,带头执行,带头正确履行职责,在依法行政中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各级监察机关要率先学习、全面理解《暂行办法》条款内容,不折不扣地正确运用《暂行办法》,强化监督,按照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合法、客观、公正地进行问责,为揭阳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二、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对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问责,主要是追究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责任。实行问责制,是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一个主要途径,不仅能确保政府的政治责任,也有利于避免政府职能的官僚化,优化公务员队伍,密切干群关系,有利于约束公务员和其他行使行政职能的主体,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真正对人民负责,对于重塑政府责任和形象具有积极作用和深远的意义。为让社会各阶层、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加快认识、了解和理解《暂行办法》的意义和作用,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全方位、多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让《暂行办法》深入人心,使《暂行办法》成为人民群众监督政府行政行为的“检视镜”,形成良好、广泛的监督氛围,促使各级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自我约束、自觉规范行政行为,从而提高公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行政效能和效率。 三、明确职责,各司其职 根据《暂行办法》所列问责类别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相关单位的职能职责,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工作,涉及相关职能的部门配合,实施问责: (一)属于《暂行办法》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的问责情形的,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调查工作。 (二)监察机关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人民政府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是否问责的具体建议。对调查结果认为政府部门行政首长存在《暂行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应当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作出问责或者不问责的决定,并决定责任追究方式。 (三)对被决定问责的行政首长采用责令辞职、免职或者建议免职责任追究方式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行政首长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对行政首长作出的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由监察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并抄送作出问责批示或者提出问责建议的有关机关。 (五)被问责的行政首长对问责决定不服提出申诉,并经人民政府作出复核决定的,监察机关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核报告,或另行组成调查组进行复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六)监察机关负责对问责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广东省各级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有效实施。
Topic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administrative law
public administration
Metadata
| 文号 | 揭府办[2008]149号 |
| Publisher |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jieyang |
| Date | 2008-12-22 00:00:0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行政问责 |
| CMS Category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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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2)
| unkn 揭府办〔2008〕149号 | formal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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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印发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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