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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0 00:00:00
Notice on Issuing the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Trial) for Staffing and Post Determination in Jieyang's Primary Healthcare Institutions
印发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detailed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determining staffing levels and post structures in Jieyang's primary healthcare institutions, including township health centers and community health service centers, as part of local healthcare refo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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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揭府办〔201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揭阳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确保顺利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根据《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以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核心,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岗位设置科学规范、人员结构比例合理、充满生机和活力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发挥基层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功能。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章 核定机构编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的规定,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第五条 全市列入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区)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以县(市、区)为单位总量下达,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各基层卫生机构的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其人员编制,逐个机构核编。 第六条 乡镇卫生院主要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管理。根据《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市机编[2011]24号)的规定,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方便农村居民就医的要求,原则上每个建制乡镇须有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主要根据其服务人口、业务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同时适当考虑服务区域范围、交通条件等因素核定。结合我市实际,从适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全面深入开展的需要,适应农村居民医疗服务以及乡镇卫生院自身发展出发,科学合理地核定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由市政府统一规划设置,由县(市、区)政府负责管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粤机编办〔2011〕37号)的要求规划设置,其人员编制优先在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相应核销有关机构的编制。 第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 第三章 实行负责人聘用制 第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院长、主任)实行聘用制和聘期目标责任制,每届聘期原则上为5年。期满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考核不合格的,重新选聘。 第十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干部选拔任用程序,依据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公开招聘或民主推荐方式,统一组织选拔聘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试用期1年。乡镇中心卫生院院长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一般卫生院院长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第四章 岗位设置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社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指导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内,按照《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粤人社发〔2010〕86号)及《关于印发<揭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揭市人社[2010]185号)的规定和实际的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人员岗位,达到规定的设置比例,并统筹考虑配备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师等岗位的需要,研究制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要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乡镇卫生院的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0%,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总岗位数的95%。 已完成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核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变化的,应按原审批权限和程序调整岗位设置方案。 第十二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以核准后的岗位设置方案为主要依据组织实施。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的核定程序和送审材料,按照《关于印发<揭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揭市人社[2010]18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人员竞聘 第十三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定编定岗不定人和全员聘用、合同管理以及资格准入制度,不具备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工作人员(不含临时聘用人员),凡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均可参加竞聘上岗。 第十四条 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人数少于或等于拟聘岗位数额的,可以在考核后直接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聘用。 第十五条 岗位任职条件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结合当地编制和人员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有关竞聘事项以通知、信函、布告、登报、公告等形式告知全体在编工作人员并保留凭证。 第十七条 符合相应岗位任职条件、参加竞聘上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必须书面提出竞聘上岗申请。 第十八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竞聘对象范围和岗位任职条件,逐一审核参加竞聘人员的相关材料(重点审查原始材料),包括入职手续、工资发放记录、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执业(从业)资格证书、聘用合同以及年度考核记录等内容。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资格审核确认意见。 第十九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制订竞聘上岗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实施,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开展竞聘,并择优录用上岗。 第二十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拟聘用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实名举报的,要认真复核。查实被举报人不符合岗位任职条件的,取消其上岗资格。 第二十一条 竞聘结果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期不少于3年,但合同期限不得超过聘用人员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年限。合同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二十二条 未能通过本人申请岗位竞聘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单位未满编的,原则上先在本单位高职低聘、转岗聘用;单位已满编的,可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在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等系统内有空编空岗的单位组织进行二次公开竞聘,统筹调剂。 第六章 公开招聘 第二十三条 新设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者经竞聘和统筹调剂后岗位仍有空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四条 满编或超编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新招聘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未达到岗位设置要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新招聘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章 妥善安置在编未聘人员 第二十五条 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单位,组织未能聘用上岗的在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未聘人员)逐一填写安置意愿表,掌握未聘人员的安置意愿。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未聘人员进行条件初审,经本人签字认可后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到实名举报的,要认真复核,防止将政策规定范围外的人员作为安置对象安置。公示无异议的,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确认。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在编未聘人员按以下方式进行安置,并按规定兑现相关待遇。安置工作应在竞聘上岗工作完成后的3个月内完成。 1.离岗退养 (1)截至2011年3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本人自愿离岗退养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单位内部离岗退养手续。 (2)离岗退养期间,不占用编制,不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他工资待遇照常发放;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离岗退养人员,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享受退休待遇。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费用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与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补齐,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负担。 2.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 (1)鼓励未聘人员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未聘人员自愿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的,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的经济补偿,另按本人连续工龄计算,每满1年工龄加发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发以上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未聘人员解除人事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同期国家规定基本工资与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未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基本工资与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2)未聘人员解除人事关系后的社会保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3)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享受税费减免、创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等资助。 3.过渡安置 (1)不符合离岗退养条件,又不选择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未聘人员,给予3年过渡期。期间不占用编制,单位如有空缺岗位,符合岗位条件的未聘人员可以参加竞聘上岗。 (2)3年过渡期内,未聘人员的月工资统一按原工资收入的80%发放,如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应计算连续工龄。 (3)过渡期满后,仍未能应聘上岗的,解除其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事关系,并按其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和过渡期的月工资标准,每满1年计发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不再计发相当于本人3年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八条 鼓励选择过渡安置的未聘人员学习深造,参加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教育、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培训考试等,取得相应学历或资格后参加空缺岗位竞聘并被录取上岗的,可由招聘单位报销一定比例的学习费用,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九条 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过渡期满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其人事关系和人事档案转移到所属县(市、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办理人事关系代理,给予两年免费人事关系代理服务。 第八章 非在编人员招聘和分流 第三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可参加公开招聘。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非在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由乡镇卫生院推荐到行政村卫生室聘用。 第三十一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在编临时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及经济补偿、社会保险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第九章 财政保障及其他 第三十二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经费由当地县(市、区)财政按财政补助一类拨付。此次核编定岗工作中未聘人员安置所需经费主要由县(市、区)财政承担。服务收费逐步应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省、市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机构编制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核定管理;政府人社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岗和人员聘用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编定岗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精心组织、统筹协调、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对不按本《实施细则》进行核编定岗、竞聘上岗、分流安置的基层医疗机构,不予核定岗位设置、不予确认聘用岗位等级、不予核拨财政经费。情节严重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须于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落实到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涉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坚持原则,严格按政策规定把关,认真负责做好各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协助,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顺利开展。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财政局根据《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抓紧落实工作,如有需要可制定补充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Topics
healthcare reform
public sector staffing
local government
Metadata
| 文号 | 揭府办〔2011〕111号 |
| Publisher |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jieyang |
| Date | 2011-12-20 00:00:0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
| CMS Category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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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办〔2011〕33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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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粤机编办〔2011〕36号 | formal |
| unkn 粤机编办〔2011〕37号 | formal |
| unkn 粤人社发〔2010〕86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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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印发广东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编定岗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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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v 广东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 | named |
| prov 广东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标准 | named |
| prov 广东省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指导意见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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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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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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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named |
| unkn 关于印发<揭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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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uni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前海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sz |
| muni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开展平价医疗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等7个文件的通知 | jieya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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