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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7 00:00:00
Notice of Jieyang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Issuing the Jieyang City Forest Fire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a revised municipal-level emergency response plan for forest fires, establishing organizational structures, responsibilities, and operational principles for prevention and response within Jieyang C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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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2 charact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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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上报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组织会商火情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及影响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和扑火工作。以森林为主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区、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要根据需要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2.4 专家组 市、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均要成立专家组,健全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机制,为森林火灾应对工作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和预警 3.1.1 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加强森林消防和护林队伍建设,做好相关救援物资储备;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积极推广野外生产用火“三集中”(集中时间、集中地点和集中力量);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的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在森林防火区设置警示、宣传标识牌;在铁路、公路两旁及林区居民点、仓库、供(变)电站(场)、油(汽)库(站)、厂房、学校、监狱、看守所、军事设施以及基地重要设施等重点目标周围,定期清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1.2 监测 市林业局对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通报的林火热点,及时组织县级森林防火部门核查和掌握热点情况,做好火情的上传下达。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要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发现新的火情后要第一时间报告。 3.1.3 预警 3.1.3.1 预警分级根据森林火险等级、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4个等级,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1.3.2 预警发布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会商,按规定发布本行政区域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市指挥部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向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工作要求。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通过电台、电视台、短信、微博和相关网站等发布。 3.1.3.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级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预警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森林防火巡查和检查,严格管制野外用火;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度;加强值班调度、密切监测林火动态,做好防火物资调拨准备;当地森林消防队伍视情靠前驻防。市指挥部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3.2 应急处置 3.2.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收集和提供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损失以及处置等情况,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信息,要按照规定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2.2 响应启动 按照森林火灾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森林火灾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3.2.2.1 Ⅰ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发布紧急动员令,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及跨市行政区域、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或需要由省政府负责处置的,报请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3.2.2.2 Ⅱ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重大森林火灾时,市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报请省指挥部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火灾现场,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3.2.2.3 Ⅲ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较大森林火灾时,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市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森林火灾现场,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市人民政府。 3.2.2.4 Ⅳ级响应 当森林火灾初判达到一般森林火灾时,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立即组织各单位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森林火灾影响及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指挥部。必要时,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森林火灾现场,指导相关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2.3 现场处置 森林火灾现场应急处置,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或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实行现场指挥官制度,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2.4 社会动员 森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或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根据森林火灾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3.2.5 应急终止 在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3.3 恢复重建 3.3.1 善后处理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结束后,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及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灾害救助、伤员救治、灾民安置、火场清理、灾区恢复重建等工作。 3.3.2 调查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一定森林面积中现存各种活立木的材积总量)、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提交调查报告。事发地的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在火灾扑灭后3天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3.3.3 工作总结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要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及需要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要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3.4 信息发布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办理。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灾案件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和装备建设,强化培训与演练,不断提高实战能力。 4.2 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有关要求,协调提供运送救援人员和应急物资所需的应急运输车辆,为应急车辆办理优先通行手续。 4.3 航空消防飞机保障 发生森林火灾需要飞机支援扑火,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向市指挥部提出申请,再由市指挥部向省指挥部提出申请,由省指挥部向省航空护林站下达森林航空消防灭火任务。省航空护林站具体负责拟定森林航空灭火方案,组织、协调、指挥航空灭火计划的实施。 4.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各级通信保障部门要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及时提供天气形势分析数据、卫星林火监测云图、火场实况图片图像、电子地图及火情调度等信息,为扑火指挥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4.5 物资保障 市有关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管理的协调机制。市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储备扑火机具、防护装备和通信器材等物资,用于支援各地扑火需要。地方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4.6 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采取财政措施,保障森林防火工作所需经费。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市林业局负责定期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5.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媒体,加大对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强森林火灾应急管理培训,不断提高预防和处置森林火灾能力。 5.3 责任与奖惩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6.1 名词术语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6.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6.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8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揭阳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7 附件 森林火灾分级标准 7.1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Ⅰ级) (1)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0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2)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3)距重要军事目标和大型军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足1公里的森林火灾。 (4)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的,或需要国家、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7.2 重大森林火灾(Ⅱ级) (1)连续燃烧超过7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火灾。 (3)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或位于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7.3 较大森林火灾(Ⅲ级)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森林火灾。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7.4 一般森林火灾(Ⅳ级) (1)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森林火灾。 (2)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Topics
forest fire prevention
emergency management
public safety
Metadata
| 文号 | 揭府函〔2013〕216号 |
| Publisher |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jieyang |
| Date | 2013-09-17 00:00:0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森林防火 |
| CMS Category | 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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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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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rov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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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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