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17-01-13 01:50:00

Notice of the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Rewarding Reports of Illegal Sand Mining Activities in Huizhou City'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政府办公室 惠府办〔2017〕3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n interim reward scheme to encourage public reporting of illegal sand mining in Huizhou's waterways, detailing procedures, reward tiers, and funding mechanisms.
Document Text 1,855 characters
HFGS—2017—4 惠府办〔201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暂行办法》业经十一届16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2日 惠州市举报违法采砂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打击违法采砂行为,切实保障河道防洪、航运、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采砂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水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偷采河砂的行为。第三条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违法采砂行为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对公众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奖励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有奖举报协调指挥中心,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有奖举报处理中心。遵循“谁受理、谁处罚、谁奖励”的原则,对重大违法盗采河砂案件、跨区域的违法采砂案件可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处罚和奖励。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书信、传真、电子邮件以及直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等形式对违法采砂行为进行举报。举报人原则上应向发生违法行为所在地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第六条接到举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登记,对属于管辖范围的举报,要及时组织查处;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将举报内容移送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跟踪查处情况并及时反馈至举报人。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进行奖励,举报人或者其他举报人有不同意见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向其做好解释工作。经解释仍不服的,举报人可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第八条举报人举报内容应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同时必须真实。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单位或个人盗采河砂具体时间、位置及使用作业工具的名称、编号等线索(有相关证据的可一并提交),同时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成功调查取证的举报,为有效举报,给予奖励。为更好地查处违法采砂行为并兑现对举报人的奖励,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第九条有效举报根据事实查证结果,分为四个等级,并分别给予举报人奖励奖金,具体标准如下:接到举报后,水政监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查实属于违法装运河砂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接到举报后,水政监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制止并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接到举报后,水政监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制止并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并对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接到举报后,水政监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制止并暂扣违法采砂作业工具,并对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时举报人积极协助后续查处工作的,给予2000元奖励。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布处罚结果,并在公布之日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第十一条同一违法采砂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对最先举报的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等同一人举报进行奖励。第十二条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三条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对举报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为保障有奖举报工作正常开展,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人员编制、执法车辆、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内河砂禁采区和可采区范围。第十六条举报人举报内容应客观真实,不得捏造事实。对以举报之名干扰正常工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防止举报人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第十七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举报人本人同意,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等个人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有关个人资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由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Topic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natural resource management public participation
Metadata
文号 惠府办〔2017〕3号
Publisher 惠州市政府办公室
Site huizhou
Date 2017-01-13 01:50:00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河道采砂管理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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