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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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2 08:04:00
Notice of the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Living Subsidy Funds for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Aged 60 and Above in Huizhou City'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60周岁以上归侨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nd regulates a municipal subsidy program providing a monthly living allowance of 150 RMB to eligible returned overseas Chinese aged 60 and above, detailing application procedures, funding responsibilities, and management requirements.
Document Text
1,669 characters
HFGS-2017-16惠府办〔2017〕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60周岁以上归侨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业经十二届2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外事侨务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日惠州市60周岁以上归侨生活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爱侨、助侨的精神,让归侨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60周岁以上归侨实施生活补贴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三)规范管理,操作有序原则;(四)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凡符合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侨办〔2008〕193号)的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的归侨,均可申请领取生活补贴: (一)申请人能够提供居民户口簿、国外出生证、护照证件(附外交部门及相关国家驻我国使领馆的认证)、公安部门对其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附与原件相符的说明)、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本人档案资料出具的证明(并附档案复印件)等其中一项能证明其归侨身份的合法有效材料。 (二)经县(区)侨务部门审核确认。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岁),具有本市户籍或虽无本市户籍但离退休关系在本市的归侨。第四条 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生活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区)财政各负担一半。其中市直单位符合条件的归侨的生活补贴资金全部由市财政负担。以上所需生活补贴资金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归侨申请领取生活补贴,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 (一)具有本市户籍,但没有离退休待遇或离退休关系不在本市的归侨,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区)的乡镇(街道)的侨务工作机构登记办理。(二)离退休关系在本市的归侨,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到离退休关系所在的县(区)侨务部门登记办理(市直单位离退休的归侨到惠城区侨务部门登记办理)。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的侨务工作机构应及时将申请领取归侨生活补贴的材料提交县(区)侨务部门。 县(区)侨务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归侨身份、年龄、住址及生存的有效证明材料,并组织进行公示,经审核符合规定、向社会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统一登记造册。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申请人可以向上级侨务部门申请复核。 第七条 县(区)侨务、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合格的归侨人数报市侨务、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相应的生活补贴资金,并由县(区)侨务、财政部门负责按月组织发放。第八条 归侨去世、没有本市离退休关系的归侨在户籍迁离本市或加入外国国籍后,不再享受生活补贴政策待遇。各县(区)侨务部门、乡镇(街道)的侨务工作机构每年定期对领取生活补贴的归侨的生存、迁移及国籍变化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并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对不按要求参加调查确认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无法确认其符合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从当月起暂停其生活补贴发放,待调查确认其符合生活补贴发放条件后及时续发。第九条 归侨生活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市、县(区)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归侨生活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十条 市侨务、财政等部门应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出归侨生活补贴标准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采取虚报、伪造或其他手段骗取归侨生活补贴的,一经发现取消当事人领取生活补贴资格,依法如数追缴已发放的补贴,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如实提供离退休关系所在地等信息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生活补贴不能正常发放等不良后果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存在上述不良记录的当事人,由县(区)侨务部门依法依规录入我市公共信用信息体系。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Topics
social welfare
subsidy program
overseas Chinese affairs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办〔2017〕28号 |
| Publisher |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17-09-02 08:04:00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侨务工作/社会保障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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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2)
| unkn 粤侨办〔2008〕193号 | formal |
| unkn 关于归侨、侨眷身份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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