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16-11-07 03:08:37

Notice of the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Huizhou City System for the Reporting and Review of Martyr Designation (Trial)'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惠府办〔2016〕23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standardized municipal-level work system for the reporting, review, and approval of applications for martyr designation, detailing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county-level governments, the review procedures, and the formation of a joint municipal review group.
Document Text 2,025 characters
HFGS-2016-15 惠府办〔2016〕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已经十一届1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8日 惠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6〕50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制度。第二条 申报烈士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第九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提出评定烈士的报告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烈士评定申报材料和申报对象死难情节的真实性、准确性负首要责任,应组织人员对申报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烈士评定规定进行审核,对申报对象的死难情节进行现场调查,出具调查报告。以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评定烈士请示件内容应包括以下材料:(一)申报人提供的申报对象牺牲情节等有关材料;(二)属于涉法案件的,需提交公安机关案件侦破材料和结论、法院判决书复印件;(三)县级调查小组对申报对象牺牲情节的现场调查报告;(四)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情况;(五)《广东省烈士申报审核表》、《县级调查小组调查报告》、《广东省申报烈士人员信息登记表》、《县级烈士申报联合审核票决情况表》;(六)其他应提交材料。对符合烈士评定的,除涉及国家秘密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向上一级政府申报评定烈士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讨论,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市人民政府。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烈士评定申报材料由市民政局牵头受理,组织人员对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核,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确实符合烈士评定规定的,由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上报省人民政府。 第五条 市成立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联审小组),负责对市民政局提出的烈士评定意见进行审核。市联审小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民政工作的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分管领导为固定成员。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并经市联审小组组长同意,可相应增加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市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市民政局承担。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联络科室、一名联络工作人员,配合做好有关工作。第六条 烈士评定市级联合审核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开展:(一)初核。市民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对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烈士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包括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现场复核。对情节复杂的,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召集市联审小组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共同开展现场复核,并经集体研究,提出初核意见。(二)复核。市民政局召开局务会议对初核意见进行集中讨论,详细听取初核情况汇报,认为初核工作程序合规、事实清楚、合法合规的,可将初核意见提交市联审小组。否则,应组织对初核工作进一步完善后再次召开局务会议讨论。(三)联合审核。召开市联审小组会议对市民政局提交的初核意见进行联合审核,提出意见。第七条 市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个成员单位一票,组长、副组长不参与投票),由各成员单位通过填写《市级烈士申报联合审核票决表》进行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市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否则,退回市民政局重新核报。市民政局将重核意见报市联审小组再次票决,如同意票数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市联审小组出具同意意见;仍未超过应参与投票数三分之二的,市联审小组出具不同意意见,由市民政局退回上报申报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市民政局根据市联审小组最终审核意见形成评定烈士的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提交以下材料:1. 市联审小组审核意见及票决情况;2. 市民政局复核工作情况;3. 县级人民政府评定烈士请示上报件;4. 申报人提供的全部申报材料。 以市级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省政府评定烈士请示件一式八份,内容包括:(一)县级人民政府评定烈士请示上报件;(二)市级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三)市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示情况;(四)《市级审核小组对申报材料的现场审核报告》、《市级烈士申报联合审核票决情况表》、《广东省烈士申报审核表》;(五)其他应提交材料。第八条 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第九条 《烈士褒扬条例》颁布实施前牺牲的人员,其烈士评定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第十条 烈士评定工作实行问责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死难情节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要参照本制度,分别制订本级烈士申报联合审核工作制度。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Topics
civil affairs veterans affairs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s
Metadata
文号 惠府办〔2016〕23号
Publisher 市政府办公室
Site huizhou
Date 2016-11-07 03:08:37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烈士褒扬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2)
prov 粤办函〔2016〕506号 formal
prov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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