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15-11-12 02:09:17
Notice of the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Financial Supervisors for Key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Funded by Municipal-Level Fiscal Funds in Huizhou City'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appointing financial supervisors to oversee key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s (over 50 million RMB) funded by municipal fiscal funds, detailing their qualifications, appointment procedures, duties, and powers to ensure financial security and efficiency.
Document Text
3,539 characters
HFGS—2015—32 惠府办〔2015〕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业经十一届11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5日 惠州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的财务管理和监督,保证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三)政府融资资金、国债资金和地方债券资金;(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市政府委托市财政部门派驻建设项目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派驻财务总监的建设项目名单,由市政府授权市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根据投资规模、特点提出,报市政府确定。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所属的财务总监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负责拟定财务总监的管理规章、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协助贯彻执行有关基建财务的政策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建设项目需要委派的财务总监;负责财务总监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二章 委派及任职资格 第八条 财务总监由市政府委托市财政部门委派,采用委任和聘任两种形式:委任是指由市财政部门从在职国家工作人员中直接任命;聘任是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聘用。第九条 财务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自觉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熟悉财经制度;(二)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具有基建财务、会计、审计以及相关工程等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同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现任财政、审计、税务部门副科级以上职务;2. 任大、中型建安企业总会计师或者财务部长(经理)3年以上;3. 从事财政、会计、审计及建安等相关专业教学研究工作,具有副教授或副研究员以上职称;4.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会计、审计、建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基建财务管理5年以上;(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上任时年龄应在57周岁以下。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总监:(一)因贪污、贿赂、侵占、挪用国有资产等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被判处刑罚,有犯罪记录的;(二)因渎职、违反财经纪律受到处分的。 第三章 岗位职权与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总监对市政府和市财政部门负责,并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从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并落实资金后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派驻,至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完成后离任。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行使以下职权:(一)参加建设项目有关会议,自始至终对基建项目投资实行全过程监督;(二)对建设单位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遵守基本建设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和政策法规进行监督;(三)监督建设项目的设计变更;(四)监督建设项目有关合同的拨款、结算等财务条款的签订和执行;(五)监督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执行,对工程结算进行初步审核;(六)监督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七)监督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及重大设备的采购与定价;(八)市政府和市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第十四条 对建设资金的支付请求等财务重要事项实行联签制度。(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含工程结算尾款及质量保证金)的支付请求,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二)设备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三)建设项目概、预算内容发生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支付请求,由财务总监与建设单位负责人及建设项目监理公司代表进行联签。第十五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的,财务总监应按规定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二)挪用、转移、截留建设资金和拖欠应缴税费;(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和扩大建设规模,造成投资出现缺口或资金损失的;(四)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投资变动较大的情况;(五)超出建设项目的立项规模;(六)有重大的质量问题;(七)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索赔;(八)工期延误对投资的影响情况;(九)市财政部门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每季度应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财务总监应督促建设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为财务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主动配合财务总监做好工作。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同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严守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商业秘密;(三)不得超越职权范围;(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财务总监的管理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原属行政事业编制的,在任职期间其行政事业编制在原单位予以保留。第二十一条 财务总监的派出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直系亲属担任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负责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部长(经理)、审计部长(经理)等职务或监理部门负责人的建设项目任职。财务总监应自觉执行回避制度。第二十二条 财务总监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对财务总监予以免职或解聘:(一)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财务总监职责或者滥用财务总监职责,属委任的财务总监的,按组织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属聘用的财务总监的,予以解聘;严重失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三)在任职期间因患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达3个月以上的;(四)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第二十三条 财务总监每年年终应向市财政部门做出述职报告。市财政部门应每年对财务总监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奖励和处罚的依据。第二十四条 财务总监在日常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按政策给予奖励。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定期到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了解财务总监的工作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应配合市财政部门做好对财务总监的管理工作,并对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向市财政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 财务总监不作为,延误时机导致建设项目发生损失,或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发生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负直接责任。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依法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财务总监的举报、投诉,并应组织调查处理。第二十八条 财务总监工资待遇经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后在任聘方案中明确。财务总监不得领取派驻单位的工资、奖金和各种形式的津贴、补贴。第二十九条 委任的财务总监离任后,返回原单位工作。 第五章 选拔聘用 第三十条 财务总监的选拔聘用,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第三十一条 财务总监公开选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方案。市财政部门根据建设项目财务总监职位空缺情况制定招聘方案,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二)发布招聘公告。招聘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在其门户网站发布招聘公告,同时通过媒体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发布招聘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应试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财政部门报名,并按要求提供有关履历证明,接受资格审查;(四)考试。考试分笔试和面试,内容主要包括时事政治,国家财税法规,基本建设政策、法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筑企业及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工程预结算编制、审核知识;(五)考核。主要考察应试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六)体检。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七)聘用。根据应试人员考试、考核和体检的结果,择优确定人选,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定期对聘用的财务总监进行考核。称职者可以续聘;不称职者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有关财务总监的报告、考核等工作制度,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有效期5年。
Topics
public financial management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government oversight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办〔2015〕28号 |
| Publisher | 惠州市政府办公室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15-11-12 02:09:17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财政资金监管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Verif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