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14-03-03 07:39:11

Notice of the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ffice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Interim Measures for Accountability in the Investigation and Handling of Illegal Construction in Huizhou Urban Area'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惠府办〔2014〕6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issues interim measures to establish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 for government departments and officials responsible for investigating and handling illegal construction within Huizhou's urban planning area.
Document Text 6,680 characters
HFGS-2014-5 惠府办〔201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管执法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4日 惠州市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增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责任部门、单位履职的主动性和责任感,强化有序推进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惠州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查处的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依法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含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下同)。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区政府(含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和市城管执法部门组织实施。 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工商、园林、公用事业、代建、交通运输、公路、环卫、卫生、环保、公安消防、质监、安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水务、监察等有关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混凝土生产销售等相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媒体应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报道工作。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不得进行违法建设。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查处违法建设考评工作领导小组为市区查处违法建设领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听取各区政府和市城管执法部门关于违法建设查处情况的汇报,及时掌握查处违法建设的情况; (二)针对实际情况及时提出查处违法建设的意见和要求; (三)指导、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各区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指导、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开展的违法建设查控工作,协调、指导跨区域和大规模清拆行动;(五)指导和协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市查处违法建设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具体负责查处违法建设的日常工作。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相应机构,指导、协调和监督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市、区政府应当将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市政府根据惠城区和仲恺高新区查处违法建设管控效果情况给予奖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村民居住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需求,疏堵结合,有效解决乡村建设需求。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城乡规划和查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自觉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第十条 本市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违法建设及其查处情况的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工商、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消防、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城管执法部门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及时提供城乡规划、用地、施工、卫生、文化经营、消防许可和工商登记、房屋租赁备案等信息。有视频监控、卫星遥感监测、城市基础地理等信息的,应当一并提供。 市城管执法部门需要利用与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有关的城乡规划、土地、房屋管理等纸质档案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或者其他显著地点按有关规定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第十三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和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第十四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职责:(一)市城管执法部门是市区查处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其主要职责是:1. 负责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并按市政府和本规定的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或督促责任单位实施强制拆除;2. 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信箱、电子邮箱和市、区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受理、做好登记,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有明确投诉、举报人的,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束后在7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3. 负责市政府牵头组织的重大违法建设查处和强制拆除工作;对各区政府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4. 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查处市区违法建设工作开展情况。(二)各区政府是其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组织领导实施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主要职责是:1. 明确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相关部门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本辖区内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2. 督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和管理方案,并制定巡查和控管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开展日常查处违法建设工作;3. 对依法应强制拆除的违法建设,经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组织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的市城管执法队及相关单位依法强制拆除; 4. 处理因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相关问题; 5. 对辖区内单位和村(居)民进行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6. 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查处违法建设的责任考核目标。(三)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控管工作,主要职责是:1. 负责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日常巡查工作和村(居)民住宅建设施工中的监管工作;2. 负责按规定组织实施违法建设的强制拆除;3. 按照区政府的要求,负责做好辖区内违法建设查处的各项稳控工作。 (四)居(村)委会在其辖区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立即报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城管执法部门,对在建的违法建设予以制止。 对依法必须拆除的违法建设,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做出限期拆除决定,区政府应当履行责任主体职责,对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设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相关部门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五条 下列部门和单位,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职责: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把验线、规划条件核实关;2. 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对违法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建立诚信档案等相应制约措施,加强管理;3.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将已立案正在查处的违法建设情况及时告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暂缓或停止核发相关许可手续;4. 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时,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及时移交市城管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二)房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地产权证时,应当严格依法查验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资料,资料不齐全的,不得核发房地产权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时,应当查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三)工商、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登记注册的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不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和办理相关手续。(四)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助查处违法建设,及时制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必要时依法实行交通管制、现场管制,对严重破坏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带离现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在办理行政许可、验收、备案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市城管执法部门,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向提供违法建设信息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反馈。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等公共服务单位不得向无合法建设手续或产权证明的用户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应配合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服务。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得为违反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图纸和设计方案。 (三)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承建或者监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为违法建设项目施工提供放线和验线服务。 (四)经营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出售预拌混凝土。 (五)物业服务企业在其服务管理范围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及时予以劝阻、制止;立即报告市城管执法部门和辖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政府和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发现正在建设的违法建设,应当依法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查封施工现场,通知相关单位依法采取停水、停电措施。需依法拆除的,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逾期不拆除的,通知违法建设所在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第十七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立案调查后,对是否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应当书面征询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的意见。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自收到市城管执法部门征询意见文件后应及时书面提出包括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的规划定性意见。对确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对违法建设的集中清拆行动。 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组织集中清拆行动和对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设组织强制拆除前,可以向市(区)公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发出协助执法函,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协助执法函的要求派出执法人员到现场协助执法。公安消防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火灾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集中清拆和存在较大执法困难的违法建设强制拆除行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根据实际需要责成公安、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配合执法行动。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市查处违法建设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各区查控违法建设工作的绩效考核,对不履行查控违法建设属地管理职责或者组织查控违法建设不力行为进行督办。对经督办后未能及时组织整改,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市城管执法部门,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接到投诉、举报后不受理、登记、处理,或者不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接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告知的违法建设信息后,不依法进行处理,或者不将处理情况书面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反馈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在建违法建设应当依法处理而不处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强制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不履行配合义务,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责任地段内,不履行日常巡查职责,未能及时发现违法建设,情节严重,或者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应依法拆除的违法建(构)筑物,经市城管执法部门作出拆除决定后,不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工作,导致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一条 居(村)委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报告、劝阻和协助职责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建议依法罢免居(村)委会负有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的职务。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工商、卫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公安、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负有城乡规划审批职能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档案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市城管执法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档案资料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越权审批、变相审批(如以收费代审批等)建设工程项目或者有其他违法审批情形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队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提供相关服务的,经查实,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理、纠正;(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为违反规划许可内容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图纸和设计方案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三)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承建、监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或者给予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放线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对其进行处理,并列入诚信档案; (四)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出售预拌混凝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将其列入诚信档案,并依法处理。 因以上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查,有关责任人员属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第二十七条 违法建设行为人(含违法建设业主、施工单位、出资者和相关人员)进行违法建设,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参与、包庇违法建设行为,阻挠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或不按规定移交案件的,一经查实,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八条 各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市相关职能部门认为负有违法建设控管职能的单位不履行控管职能,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市查处违法建设考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查处违法建设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将案件移送给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惠东县、博罗县和龙门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Topics
urban planning illegal construction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Metadata
文号 惠府办〔2014〕6号
Publisher 市政府办公室
Site huizhou
Date 2014-03-03 07:39:11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违法建设查处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3)
prov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named
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named
unkn 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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