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medium
2013-05-30 01:16:28
Notice of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on Printing and Distributing the 'Implementation Measures for Huizhou Basic Farmland Protection Subsidy'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a municipal-level subsidy program to financially compensate rural collectives and state-owned farms for protecting designated basic farmland, setting subsidy rates, funding sources, eligibility conditions, and distribution procedures.
Document Text
1,961 characters
HFGS-2013-18 惠府〔2013〕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业经十一届2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0日 惠州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粤发〔2009〕3号)中"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逐步建立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经济补偿制度"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范围为惠州市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 第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对象是惠州市范围内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农村村民小组、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以下统称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第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标准:惠城区、惠阳区、大亚湾开发区及仲恺高新区为不低于10元\/亩\/年,惠东县、博罗县及龙门县为不低于5元\/亩\/年,一定3年。 本办法实施3年后再视经济发展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五条 基本农田补助资金筹措。惠城区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筹措,其余县、区自行筹措。市、县级补贴资金主要从新增建设用地出让收益中列支,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 第六条 补贴资金使用范围。各级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含省级补贴)应当分配给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理、农村土地整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支出。 第七条 补贴条件。实行保护责任与保护补贴挂钩。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二)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 (三)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第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 (一)省的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规定程序办理。 (二)由市级财政负担的惠城区的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发放。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享受补贴的惠城区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依据与惠城区政府签订的上一年度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以及执行情况、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确定基本农田补贴面积,报经惠城区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于每年6月底前,拨付上一年度市级补助资金至惠城区财政,由惠城区财政部门拨付给基本农田保护单位。 (三)自行筹措补助资金的县、区由各县、区依照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和发放办法。 第九条 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保障措施。 (一)市政府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召集人,监察、发展改革、审计、农业等部门负责人任联席会议成员,负责研究和决定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具体事务。各县(区)、乡镇(街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共同推进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补贴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拨付补贴资金工作方案,做好基本农田日常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应确保资金及时筹措、拨付到位,做好资金的监管工作。审计部门应依法对补贴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二)县(区)、乡镇(街道)应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实施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目的意义,营造"谁保护、谁受益"的良好氛围,增强政府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提高全社会保护耕地、共同坚守耕地红线的意识,使全社会更加自觉地参与到耕地保护中,促使社会共同监督补贴工作和基本农田保护。 (三)对污染、破坏或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外,必须扣发承担该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当年的补贴资金。在恢复原状或按相关程序补划基本农田之前,不再对该基本农田保护单位进行基本农田保护补贴。 (四)县(区)、乡镇(街道)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建立资金监督机制和资金拨付管理制度,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发放到村的补贴资金应纳入村务公开内容,资金使用账目应在村内进行公示,确保补贴工作公开透明。
Topics
agricultural policy
land use
subsidies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2013〕55号 |
| Publisher | 市政府办公室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13-05-30 01:16:28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基本农田保护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Verification
References (6)
| prov 粤发〔2009〕3号 | formal |
|
prov
粤府办〔2012〕9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 |
formal |
| prov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 | named |
| prov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 named |
| prov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 named |
| unkn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named |
Citation Network
Full networ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