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ice medium 2012-07-13 07:13:13

Notice on Issuing the 'Measures for the Payment of Land Transfer Fees for Agreement-based Transfer of Land Used in Huizhou's "Three Olds" Redevelopment'

【已被废止】印发《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惠府办〔2012〕38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detailed rules for calculating and paying land transfer fees when land use rights for "Three Olds" (old towns, old factories, old villages) redevelopment projects in Huizhou are transferred via agreement, based on plot ratios and project type.
Document Text 1,962 characters
HFGS-2012-014惠府办〔2012〕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业经十一届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四日 惠州市“三旧”改造用地协议出让缴交土地出让金办法 为确保我市“三旧”改造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由改造单位具体负责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等事宜,且相关安置补偿等费用由其承担支付而不需政府予以审核支付,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以协议方式出让“三旧”改造用地使用权涉及缴交土地出让金的,适用本办法。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出让“三旧”用地使用权,缴交土地出让金的,不适用本办法。 二、土地出让金缴交标准 (一)旧城镇改造用地。 根据拆迁改造项目规划确定的总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评估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市场楼面地价,再分段按比例计算改造单位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容积率2.0(含2.0)以下的部分,缴交10%;容积率2.0以上至2.5(含2.5)部分,缴交40%;容积率2.5以上至3.5(含3.5)部分,缴交60%;容积率3.5以上的部分,缴交100%。 (二)旧厂房改造用地。 1.旧厂房改造范围内,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旧厂房改造范围内,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利用旧厂房改造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3.旧厂房改造范围内,改造单位申请将原工业用地改变为商业、居住等经营性用地(不含物流园用地)的,根据拆迁改造项目规划确定的总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评估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市场楼面地价,再分段按比例计算改造单位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容积率1.2(含1.2)以下的部分,缴交10%;容积率1.2以上至2.0(含2.0)部分,缴交40%;容积率2.0以上至2.5(含2.5)部分,缴交50%;容积率2.5以上至3.0(含3.0)部分,缴交60%;容积率3.0以上的部分,缴交100%。 4.旧厂房改造范围内,改造单位申请将原工业用地改变为物流园用地的,对其中仓储部分用地同属工业用地性质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对其中非仓储部分如商业、办公及其它功能,根据拆迁改造项目规划确定的总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评估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市场楼面地价,再分段按比例计算改造单位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容积率1.2(含1.2)以下部分,缴交10%;容积率1.2以上部分缴交30%。 (三)旧村庄改造用地。 根据拆迁改造项目规划确定的总容积率等规划指标评估确定改造项目用地市场楼面地价,再分段按比例计算改造单位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容积率2.0(含2.0)以下部分,缴交10%;容积率2.0以上部分,缴交40%。 (四)其他。 1.同一改造项目范围内涉及多种改造类型的,以各改造类型用地面积占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分别按上述标准,计算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但对于一种改造类型用地面积占改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小于20%的,不单独计算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照主要改造类型用地缴交土地出让金标准计算应缴土地出让金。 2.在“三旧”改造项目范围内,规划确定的改造项目计算容积率指标用地红线以外的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市、县人民政府要求由改造单位代征代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3.对于改造单位在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缴交了改造项目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后,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改造项目建设用地性质、容积率须补缴土地出让金的,不得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用地改变性质、调整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法规、政策规定执行。 三、监督检查职责 对于采取协议方式出让“三旧”改造用地使用权和按上述办法计收土地出让金的,必须经市、县 “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下实施,严禁未经集体研究决定擅自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和确定土地出让金缴交标准,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政府停止执行“三旧”改造政策后,本办法相应自行废止。
Topics
urban redevelopment land use policy fiscal regulations
Metadata
文号 惠府办〔2012〕38号
Publisher 市政府办公室
Site huizhou
Date 2012-07-13 07:13:13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三旧改造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2)
prov 粤府〔2009〕78号 formal
unkn 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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