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y issuance low 2014-05-12 08:38:04

Huizhou Municipal People's Government Notice on Issuing the 'Huizhou City Public Bus Riding Rules'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城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 惠府〔2014〕48号 huizhou
This document issues and mandat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detailed rules governing passenger conduct, fare payment, and operational standards for public bus services within Huizhou City.
Document Text 2,234 characters
HFGS—2014—14惠府〔2014〕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城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业经十一届6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5月7日 惠州市城市公共汽车乘车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行业管理,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保障乘客和线路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本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范围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公共汽车。凡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乘客应文明礼貌,服从司乘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车秩序。乘客应主动给老、弱、病、残、孕妇及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并让其优先上、下车。第四条 司乘人员应文明用语,礼貌待客,做好行车安全提示,及时报清线路、站点。严禁车辆到达站点不停车及未到达站点停车上落客。 第五条 乘客上车后应当注意乘车安全;严禁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不准自行开、关车门;禁止乘客在车厢内编结针织品、躺卧、踩踏座位和蹦跳、撑伞,打闹、斗殴等危及其他乘客安全的行为。乘客不得与驾驶员闲谈,不得妨碍驾驶员的正常操作。第六条 车辆在运行途中和未到达站点前乘客不得强行要求上、下车。第七条 乘客应遵守公共道德,语言举止文明,禁止在公共汽车内进行销售商品、赌博、乞讨、散发广告传单等活动。不得赤膊乘车,不得在车上抽烟、随便吐痰和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不得将双脚伸放在前排座位上,或抬高放在前排座位的椅背上。第八条 乘客应自觉排队按次序从前门上车、后门下车,车辆未停稳或车门开、关时,禁止上落。车辆抵达终点站后,乘客须全部离车,需回乘的,应按规定重新购票。第九条 醉酒者、行动不便者和无人监护的精神病患者及无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须有看护能力的成年人陪同乘车。第十条 乘客上车后应主动购票或者使用城市公共交通IC卡(以下简称IC卡),特定人群应主动出示有效乘车凭证,车票保存至下车,以便司乘人员、稽查人员查验。无人售票车不设找赎,乘客应自备零钱。禁止使用假币、不能流通的残币。第十一条 身高1.2米(含1.2米)以上的儿童乘车必须购票。每1名成年乘客可以免费携带1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乘车,超过1名的按超过人数购票。第十二条 乘客有配合司乘人员、稽查人员查验车票或乘车凭证的义务,不得拒绝和刁难。查验乘车凭证时,发现无有效乘车凭证的按该线路全程票价补票,拒绝验票的,按无票处理。第十三条 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驶时,司乘人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乘客应当配合司乘人员的安排;公交企业在25分钟内不能安排乘客换乘的,应当按照原票价退票。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拒绝支付乘车费: (一)未按规定在车厢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司乘人员未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三)持IC卡的乘客在乘坐已安装IC卡机的车辆时,因IC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的。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惠州户籍的老年人凭本人的《惠州市老年人优待证》,可全程免费乘坐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公交车;残疾军人凭本人《残疾军人证》,离休干部凭本人《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或《离休干部荣誉证》,盲人或下肢体残疾人凭本人《残疾人证》,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本人《军官证》、《警官证》或《士兵证》,重点优抚对象凭本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在惠城区、仲恺高新区可免费乘坐公共汽车。伪造、涂改、冒用免费乘车凭证或将免费乘车凭证转借他人使用的,司乘人员或稽查人员有权将该证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置。第十六条 每位乘客可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20公斤、体积不超过0.1立方米、长度不超过1米的物品上车。超过以上标准的物品应当购买行李票,行李票票价按携带行李者的同等票值计算。总重量超过50公斤或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长度超过1.7米的物品禁止上车。乘客携带的物品,不得占用座位和妨碍其他乘客通行。第十七条 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严防被盗或损坏。如因乘客自身保管措施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害,由乘客自行负责。第十八条 乘客不得携带禽、畜、宠物等有碍他人安全和卫生的鲜活动物上车,盲人携带导盲犬及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乘客不得携带用于贩卖的农产品上车。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管制刀具、枪械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车。第十九条 乘客在车内拾到其他乘客遗失的物品,应交司乘人员登记保管,并由司乘人员出具收据;乘客在车内失落物品,可凭有效凭证向当班司乘人员问询,认领时须出具有关身份证明、凭证,认领后应出具收条。第二十条 乘客应爱护车辆,维护车内的安全和服务设施齐全、良好。乘客损坏车辆或相关安全和服务设施的,应照价赔偿。对扰乱乘车秩序,无理取闹,侮辱、殴打、伤害司乘人员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一条 乘客有检举和投诉司乘人员违反工作职责,违反法规行为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规则实施。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政府2006年1月13日发布的《惠州市城市公共交通乘车暂行规则》(惠府〔2006〕3号)同时废止。
Topics
public transportation urban governance regulation
Metadata
文号 惠府〔2014〕48号
Publisher 市政府办公室
Site huizhou
Date 2014-05-12 08:38:04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公共交通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1)
unkn 惠府〔2006〕3号 for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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