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dium 2010-06-04 07:52:19

Huizhou City Center District Levee Protection Fee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已失效】惠州市人民政府令

市政府 huizhou
This document establishes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collecting levee protection fees from businesses and individuals in Huizhou's central district to fund the construction,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 of river embankment projects.
Document Text 2,282 characters
第70号 《惠州市区中心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3月22日十届11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市长:李汝求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惠州市区中心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区中心区江河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堤围维修管养的资金投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州市区中心区(含惠城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本办法缴纳堤围防护费。 第三条 征收堤围防护费,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13号)、《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粤价〔2001〕69号)、《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99号)和《关于调低外贸企业征收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9〕141号)规定的征收范围和项目标准执行。具体划分范围和计征标准如下: (一)属于下列行业的企业(含三资企业),除有特殊规定外,按如下征收标准计征: 1.制造业,采掘业,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餐饮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及其他行业按营业收入额的1‰计征。 2.来料加工企业按加工费收入额的1‰计征。 3.查账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按实际营业(销售)收入额的1‰计征;对于核定营业(销售)收入额征收流转税的个体工商户,按核定的营业(销售)收入额的1‰计征;不便按营业(销售)收入额计征的个体工商户,每年每户按30元计征。 (二)银行(含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不包括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银行)按当期利息收入额的1‰计征,保险公司按当期保险费收入额的1‰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当期业务收入额的1‰计征。 (三)发电企业按销售收入额的1‰计征,供电企业(不含输变电工程)按售电收入额的1‰计征。 (四)从事专业批发的商业企业(指从事大宗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批发,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商业企业),按营业(销售)收入总额的0.5‰计征。 (五)外贸企业(指享有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类型”一栏填列:“外贸企业”或“商业物资企业”或“供销合作社企业”或“生产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且“经营范围”一栏统一为“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按年营业(销售)总额的0.7‰计征。 (六)对农民耕种粮食和经济作物的农田暂缓征收堤围防护费。 第四条 为加强对堤围防护费的征收管理,堤围防护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一)堤围防护费的缴交地点与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缴纳地点相同,缴费人向缴纳流转税所在的地方税务部门缴交堤围防护费。实行汇总缴纳流转税的企业,其汇总部分的营业(销售)收入额应缴的堤围防护费由汇总单位向其所在地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二)堤围防护费申报缴交的期限与流转税申报缴交的期限相同。缴费人在申报缴纳流转税时,同时向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交堤围防护费。 (三)地方税务部门统一使用完税凭证征收堤围防护费。 (四)地方税务部门要全面落实代征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堤围防护费的代征和检查监督工作,确保堤围防护费全面足额征收。 第五条 堤围防护费属省立项开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公示制度。 第六条 堤围防护费收支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预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按预算进度拨付。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的堤围防护费参照税款入库的方式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月报表报送市财政部门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在征收的堤围防护费中通过预算支出按规定适当安排征收手续费。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堤围防护费的支出管理,确保做到专款专用。堤围防护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堤围防护费。对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堤围防护费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堤围防护费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抵扣。 第九条 缴费人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无能力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应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免。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无权减免堤围防护费。 第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缴交堤围防护费。对不按期缴纳堤围防护费的缴费单位和个人,地方税务部门除责令其在三十日内补交款项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对拒不缴纳堤围防护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6月30日。原《惠州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惠府令第28号)同时废止。
Topics
flood control local government finance fee collection
Metadata
Publisher 市政府
Site huizhou
Date 2010-06-04 07:52:19
Category normative
Policy Area 堤防工程管理/收费管理
CMS Category 规范性文件
References (14)
prov 粤府办〔2009〕29号
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formal
prov 粤价〔2009〕213号 formal
prov 粤价〔2001〕69号 form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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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v 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印发广东省堤围防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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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惠州市区中心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已失效】关于修改《惠州市区中心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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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named
unkn 关于加强堤围防护费收费标准管理等问题的通知 named
unkn 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韶府办〔2013〕222号)
named
unkn 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named
unkn 关于调低外贸企业征收堤围防护费计征标准问题的批复 named
unkn 惠州市区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 nam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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