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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1 02:29:35
Notice on Issuing the 'Huizhou City Preferential Treatment Measures for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Security Recipients'
【已失效】印发《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的通知
This document issues and details the preferential treatment measures for urban and rural residents receiving minimum living standard security in Huizhou City, outlining specific benefits in areas such as education, utilities, housing, and transpor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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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 characters
惠府〔2010〕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业经十届10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惠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轻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负担,进一步保障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待,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共同承担责任,对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必要的照顾和扶持的社会扶助制度。 第三条 持县、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称《领取证》)的城乡居民,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待。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统筹管理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工作。市、县(区)教育、卫生、房管、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待工作。 第五条 承担优待义务的政府有关单位应按照规定全面落实优待政策。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自谋职业,自食其力,逐步提高家庭自我保障能力;提倡和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帮扶解困和慰问活动。第二章 优待对象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优待对象是指持有县、区民政部门核发的《领取证》的惠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具有惠州市辖区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人员: (一)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后,以及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四)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居民(不包括农村五保对象)。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收入和家庭成员按照《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确定。第三章 优待内容 第九条 惠州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除享受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低保政策外,凭《领取证》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小学和初中阶段,对家庭贫困的寄宿生进行生活费补助,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出现因贫辍学的情况;高中阶段学(杂)费减免50%、生活费予以适当补助;同时享受《惠州市特困生助学金实施方案》(惠府〔2000〕115号)规定的有关待遇。 (二)公立和政府部门办的幼儿园,保教费减免30%。 (三)有线数字电视主机基本收视维护费执行每户10元的标准;在未完成有线数字电视网络转换的地区,有线广播电视收视维护费减免30%。 (四)免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免征每户每月10立方米生活用水量应缴纳的自来水水费和城市污水处理费(超过部分按标准足额交纳)。 (五)租住廉租住房的,按《惠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惠府令第42号)和《惠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惠市房〔2010〕3号)规定减免租金。 (六)乘坐公共汽车,按正常票价的50%给予优惠。 (七)免征绿化费。 (八)丧葬火化费、收敛费、运尸费减免50%。 (九)在各级政府开设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以及政府举办的劳务市场和人才交流市场求职,免收就业介绍服务费、登记费、人才交流中介费。 (十)按再就业培训有关规定,享受免费培训一至两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推荐就业。 (十一)按照相关规定免费获得法律援助。 第十条 惠城区辖区内集中收养三无人员的社会福利机构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惠城区辖区内集中收养三无人员的社会福利机构交纳污水处理费按《惠州市中心城区低保户和社会福利机构城市污水处理费补助管理办法》(惠府办〔2004〕98号)的规定执行。 其它县、区可参照本条的规定执行。第四章 《领取证》的使用 第十一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以持《领取证》、身份证和户口簿,按规定到承担优待义务的政府有关单位办理享受优惠待遇手续。县、区民政部门应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文的有关要求做好《领取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并及时将每月发放《领取证》的低保对象名册抄送承担优待义务的政府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为了解掌握情况,不断完善优待工作,市、县(区)教育、卫生、广播电视、供水、房管、公用事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民政等涉及优待项目的政府有关单位应认真、准确填写《领取证》中的优待记录。 第十三条 《领取证》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由发证机关核实后,重新发放《领取证》。 第十四条 《领取证》的申领、核销收回和保障金的发放程序、变更转移等管理工作,依照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从事《领取证》管理审批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承担优待义务的政府有关单位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本办法优待内容进行细化补充。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1月2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暂行办法》(惠府〔2001〕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5年。
Topics
social welfare
poverty alleviation
public services
Metadata
| 文号 | 惠府〔2010〕20号 |
| Publisher | 市政府 |
| Site | huizhou |
| Date | 2010-03-01 02:29:35 |
| Category | normative |
| Policy Area | 社会救助 |
| CMS Category | 规范性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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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10)
| unkn 惠府〔2000〕115号 | formal |
| unkn 惠市房〔2010〕3号 | formal |
| unkn 惠府办〔2004〕98号 | formal |
| unkn 惠府〔2001〕3号 | form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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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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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惠州市特困生助学金实施方案 | named |
| unkn 惠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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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已失效】印发《惠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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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nkn 惠州市中心城区低保户和社会福利机构城市污水处理费补助管理办法 | named |
| unkn 惠州市区最低收入居民优待暂行办法 | nam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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